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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添加时间: 2011-7-5 17:32:06 来源:东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858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关xx,女,1959年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律师林某。被告一赵xx,男,1952年月出生。被告二邵xx,女,被告一之母,1927年月出生 (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赵某。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关xx诉被告赵xx、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告知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听清了,不申请。 [14:0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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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xx号楼北单元xxx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判令第二被告配合第一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赵xx于1994年结婚,1998年11月缴费共同购买位于东城区东华门大街xx号楼北单元xxx号房屋,1999年9月18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该房屋购买前为公租房,双方工龄优惠计算在购房款中。由于原告与赵xx感情不合分居多年,原告曾于2010年10月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被告由于仍想一人独占房产,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支持离婚起诉,判决中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然而,该判决生效后不到一个月,赵xx便私自以买卖形式转到其母邵xx名下,邵xx于2010年11月10日取得了新的产权证。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原告和第一被告夫妻共有,现赵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亦不属善意取得。 [1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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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了,有何答辩意见? [被告一]:原告目前提高1978年私房拆迁回迁给我父母的安置房,房屋拆迁人是我母亲,现在无条件退还给母亲,当时父母决定由我购买拆迁安置房,父母在世时由父母居住。原告系无理取闹。原告结婚后,购房时,房管局对双方工龄的折算没有考虑到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原告折算的工龄只相当于节省了一万多元,如有可能,我绝不会要原告折算工龄。 [被告二的代理人]:因为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并且当时家庭成员间对于房屋权属有约定,所以原告一直没有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可以证明有这样的协议存在。因为房管局说,房屋要过户给子女不能赠与,就做了一个买卖。原告父亲生病,我一家一直照顾她们。我弟弟就是被告一,他和原告所生之子身体有病,我母亲邵xx也很照顾她们一家,一直盼她们家好。我们答应她,可以让她们住,但是这是我父母的财产,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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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一,房屋取得产权时间?与原告结婚时间? [被告一]:1998年取得产权证,与原告1994年结婚。 [审判员]:与邵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 [被告一]:2010年11月9日,没有签买卖合同。 [审判员]:没有签合同,那如何办过户? [被告一]:签订了买卖合同。 [审判员]:买卖合同上价款? [被告一]:我没填。人家房管部门填的,只有这种方式过户。我和母亲之间不是交易,不是买卖。没有金钱交付。 [14: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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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事实进行举证。 [原告]:1、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一于1994年结婚。2、证据二,产权证号为xxxxx号的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共同购买诉争房屋。3、证据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东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证明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4、证据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三张和房产买卖手续费收据一张(复印件)及被告一缴纳权属登记费的凭证,证明被告一的名义交的购房定金、补房价款,印花税。5、证据五,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低价买卖了原告夫妻共同财产。6、证据六,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房屋现在的登记状态产权人为被告二邵xx。 [14:3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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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关于证据一,结婚证没有异议;证据二,房产证,真实,但不同意证明内容,因国家规定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只登记了儿子的名字,如果当时登记了原告的名字,我母亲绝不会签名同意被告一购买;证据三,没有异议;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不认可;证据六,无异议。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有证据,但是今天没有带。 [14:3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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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购买前为公租房,双方工龄共同折算购买,因原告与被告一双方感情不和,双方进行了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一转让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争房屋。被告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人有权追回。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二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判员]: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诉争房屋的来源有历史渊源,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时候,家庭协商,因为我家相对比较困难,且我儿子身体不好,同时我工龄长,所以父母决定以我名义进行购买,但是约定我没有处置权。后,我父亲去世。因为原告与我离婚,我要将房屋退还母亲。 [被告二的代理人]:房屋是私房,被安置人是父母,大家都可以买,为什么给他们买,是因为他们给我们承诺。因为这个承诺,所以原告和被告一都没在诉争房屋里居住。我们可以找原始拆迁的证明。 [14: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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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我与被告结婚之后,我做了我该做的一切,当时买房的时候,因为国家政策,让我们买,我们就各自回单位开了证明,用工龄折算。78年拆迁的时候是私房,为解决被拆迁人的生活问题,根据国家政策让我们购买,房屋我是没住,当时楼上房屋大,楼下我来住,所以我们同意了,后来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我就搬出来住了。 [审判员]:被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被告一]:房屋是父母的,房屋先变成国家的,后来让我们回来买。 [被告二]:房屋原来是公租房,我们希望房屋退回国家,让老太太自己继续租公租房。 [14:5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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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 [原告]:不同意协商。 [被告一、被告二]:不能。 [审判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发表最后辩论意见。 [14:5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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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最后意见? [被告一]:房屋是母亲的房屋,如果我违背协议占有房屋,我就违背天理,所以我要将房屋退还母亲。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如果法庭判令房屋归原告,我们希望房屋退回国家,让老太太自己继续租公租房。 [审判员]:鉴于双方各持己见,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敲击法槌) [14:5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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