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婚姻家庭
今日审判:公路井盖翻起酿车祸遭受害人诉赔
添加时间: 2011-5-30 13:39:59 来源:大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83    字号: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8:59:07]
 
368781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8:59:57]  
368804 · [原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42]
 
368808 · [被告一]: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法定代表人:牛杰,
[委托代理人一]:赵长青,男,汉族,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二]:武尚韬,男,汉族,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单位宿舍。
[09:07:37]
 
368810 · [被告二]: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一]:周砳,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徐连禹,男,汉族,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该单位宿舍。
[09:08:46]
 
368811 · [审判员]: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一、二]:没有。
[09:09:12]
 
368814 · [审判员]:现在开庭(击法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1号法庭依法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赵玉东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祁丽担任法庭记录。 [09:10:04]  
36881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2提出回避申请;3提出新证据;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6有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了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 [09:11:03]  
36881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一、二]:听清了。
[09:11:28]
 
368819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一、二]:不申请。
[09:11:47]
 
368821 · [审判员]: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12:06]  
368826 · [原告]:2010年11月22日18时,我驾驶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地铁口南侧时,右侧车轮轧到北京市政井盖,随即井盖翻起造成右后车轮爆裂,车辆失控与路侧桥墩相撞,车辆损坏我受伤。我被送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救治,经诊断我为急性开放性颅脑重型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原发脑干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及面部多处骨折,多发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指出,此次事故路段为西红门南二街——西红门东西街东侧道路,隶属兴华大街道路改建工程,建设单位为被告一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二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2010年11月5日该道路具备通车条件,但未办理道路工程移交手续。我认为二被告疏于对道路井盖的管理,未能及时发现井盖松动并予以维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我人身损害的发生与被告工作疏忽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9:14:30]  
368827 · [原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88 70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误工费10 000元,护理费9000元,我及陪护人员交通费872元,住宿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74 4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9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以上共计388133.7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 [09:15:12]  
368829 · [审判员]:原告你增加了诉讼请求,三日内补交诉讼费,否则视为你放弃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原告]:知道了。
[09:15:39]
 
368831 · [审判员]: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09:15:53]  
368851 · [被告二]:原告所说的交通事故我方不知道,原告没有告诉我们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通知过我们。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本案事实不清,汽车出交通事故具体撞到哪儿了,汽车什么情况,汽车是怎么把井盖压翻的,压翻的是哪个井盖。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原告一方,原告付全部责任,没有其他人有责任。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不属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中称,当即昏迷呼之不应,
但是原告却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字。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无任何过错,我公司使用的井盖是合格的,就算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也和我公司无关,所以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2:24]
 
368854 · [审判员]:原告所述事故路段的井盖是你公司施工的吗?
[被告二]:我不知道他压的到底是哪个井盖,撞到了那个桥墩上。
[09:22:42]
 
368857 · [审判员]:事故路段是你公司施工的吗?
[被告二]:是。
[09:23:04]
 
368859 · [审判员]:由第一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一]:我不知道这件事,车辆是否符合行驶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全,他撞到哪儿了,车什么样子我们都不清楚。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3:29]
 
368860 · [审判员]:该路段的井盖是你单位建设的吗?
[被告一]:不是,我们是把工程发包给被告二。
[09:23:52]
 
368863 · [审判员]:事发时该路段由谁负责维护?
[被告一]:由被告二维护。
[被告二]:按照规定养护、维护不是我单位,应该由建设单位被告一负责。
[09:24:43]
 
368866 · [审判员]:事故段的井盖是什么时候交付使用的?
[被告一]:2010年10月5日建成的,但是还没有交付给我们。
[审判员]:被告二你认可吗?
[被告二]:我认可。
[09:25:39]
 
36886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09:25:56]  
368878 · [原告]:证据一驾驶证;证据二行驶证及运输证;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市政井盖引起的交通事故;证据四照片,证据五右安门医院的珍断证明,证明我人身损害情况;证据六右安门医院住院费票据,证明我治疗费数额;证据七右安门医院后续治疗费证明,证明后期治疗需要医疗费;证据八交通费票据,证明为了救治我花费的交通费;证据九出生证明,证明我有一女儿,有被扶养人。证据十暂住证及运输合同,证明我在北京工作,应该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证据十一伤残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的数额;证据十二鉴定报告,证明我的伤残等级情况;证据十三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事故路段建设说明,证明二被告是适格的赔偿主体;证据十四住院病历,证明我住院时间。 [09:34:20]  
368881 · [审判员]:有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证据吗?
[原告]:没有,护理费是按照每天60元计算的,误工费按照每月1800元。
[09:34:42]
 
368884 · [审判员]:住宿费、营养费证据吗?
[原告]:住宿费请法院酌情考虑,营养费在病历中显示需要加强营养。
[09:35:07]
 
368886 · [审判员]:你是农民户口吗?
[原告]:是,我们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09:35:22]
 
368916 · [审判员]: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09:51:13]  
368921 · [被告二]: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我不知道,而且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在原告,这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决定的,我认为这不符合程序,原告自己当场签字的,他的诊断证明又说他昏迷了,前后不一致。证据四只是某个地方的照片,不是现场照片,证明不了原告要证明的内容。 [09:52:32]  
368930 · [被告二]:证据五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证据六没有处方,我们不知道他是治疗什么病的。证据七也是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而且这笔费用也没有发生。证据八我不认可,有的票据是在事发之前的。证据九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不清楚原告是否结婚有几个孩子。证据十暂住证已经过期了,运输合同我们不认可。证据十一、十二是原告单方委托坚定的,所以我们不认可。证据十三我们不认可,因为原告没有原件,他称的交通事故我们不清楚,证明不了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证据十四我们不认可,跟原告不是一个名字。 [09:57:35]  
368942 · [被告一]: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三警察证明不了当时是井盖翻了,他也是听别人说的,并且程序也不合法,井盖翻了到底是什么原因,由谁负责。照片是事后才照的,不能证明是现场拍的。交警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路沿有25厘米高,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撞了之后速度反而会更快吗,拖车的地点不是事故现场和修理厂,赔偿指数如果按照30%计算,那么我们是有异议的。证据十三我不认可,不能证明二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其他的质证意见我和被告二的意见一致。
[10:04:57]
 
368949 · [审判员]:二被告认为这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对此不认可,被告你们是否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二]:我们申请重新鉴定。
[10:07:38]
 
368951 · [审判员]: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预交3000元鉴定费,如果3天内没有提交书面申请书,那么视为你们不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二]:知道了,我们现在没有看到车撞到哪儿的照片了,撞击是有痕迹的,对此我们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10:08:06]
 
368952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告一]:我们没有证据提交。
[10:08:21]
 
368958 · [被告二]:井盖检验合格证,证明井盖是符合要求的。 [10:12:44]  
3689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质证。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没有否认过井盖的质量,事故发生的时候二被告使用的不是这种井盖,这和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我们认为二被告疏于管理
[被告一]:我认可被告二提供的证据,当时我们用的就是这种井盖。
[10:13:50]
 
368961 · [审判员]:井盖有变化吗?
[被告一]:西红门地铁站可以给我们开出证明,只有一次撞桥事故,没有原告这起交通事故的记录。
[10:14:12]
 
368962 · [审判员]: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14:38]  
368963 · [原告]:交通队给我们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不认可真实性与程序性,那么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交通队是有卷宗的,我们可以申请法院
调取这本卷宗。医院已经纠正了票据中的名字问题,出生证明被告不认可,我认为这是可以采信的。我的车辆处在运营状态,应该按照在京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被告说他不是适合的主体,我们曾经起诉过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后来因为主体不适格,我们当庭撤诉了,这是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答辩状,我作为证据充分一下。
[10:19:44]
 
368973 · [审判员]:原告充分提交了一份证据,对此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一]:道路还没有移交,所以不涉及道路的养护管理,而且我认为这也不是我们的责任。
[被告二]:对此我们不认可,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我们不是建设单位。
[10:25:07]
 
368975 · [审判员]:现在由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5:29]  
368979 · [被告一]: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井盖是合格的,井盖如果被压起来了,那属于意外事故。很多车都在路上跑,现在没有发现过井盖被压弹起来了,我认为是不是原告的车超重了。挂靠合同是否适用于按照北京市标准赔偿我们是有疑问的,这其中是否也有关联性?
[被告二]:原告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撞的照片我们也没有见到,撞到了哪个墩子上,压到了哪个井盖。原告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没有依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6:45]
 
368981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补充吗?
[原告]:事发时车辆是空车而且还是一个小货车,就算是大货车也不能把井盖压起来吧,我申请法院到交通队调取事故卷宗。
[10:27:21]
 
36898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进行调解?
[被告一]:我们不同意调解。
[10:30:03]
 
368986 · [审判员]:鉴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当庭调解,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10:31:06]  
36898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10:31:24]
 
368989 ·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被告二在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并且预交鉴定费。
[被告二]:知道了。
[10:31:40]
 
368990 · [审判员]: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32:01]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