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庞某然、刘某荣、刘某绵诉称:受害人庞某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的村民代表。2010年10月20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相关事宜,期间庞某突发心梗,但是由于村委会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庞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不幸后果。对于庞某的死亡,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在发病之时,村委会没有及时主动的送其去医院救治,导致了其错过的最佳的治疗时间,在当下的医疗条件下,心梗并不会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庞某的死亡很大的因素是由于村委会漠视庞某病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所致。庞某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其身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庞某之母刘某荣经受不住打击一病不起,给全家人带来了及其沉痛的打击。事发后,庞某然(系庞某之子)、刘某荣(系庞某之母)、刘某绵(系庞某之妻)多次找到村委会就庞某死亡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十四万余元。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0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