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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添加时间: 2011-4-18 14:50:54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635 字号: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原告魏女士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某,2009年9月9日二人登记结婚。被告是再婚,结婚后原告让被告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发现被告与前妻的离婚证是假的,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济上造成巨大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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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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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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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魏某,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素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张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公司职工。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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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书记员聂晶晶担任法庭记录。 [09: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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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方]:听清了。不申请。 [09: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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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属于再婚,在结婚登记之前原告怀孕,结婚后当原告让被告为原告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发现被告与前妻的离婚证是假的,随后原被告经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该判决于2009年11月10日生效,由于被告用假离婚证欺骗原告结婚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婚姻被判无效,在经济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因为此事影响不好被单位劝退,且原告当时还正怀孕在身,且被告的这种过错欺骗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年龄已不小了,而且原告是初婚,在婚姻被判无效后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天天闷在家里也不敢出门,几乎断绝了与朋友之间的联系,而且还要带出生刚刚一年的女儿,在原告内心深处有永远也抹不去的阴影,现在与原告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不敢再接触男性,被告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原告丧失了一生的幸福。综上,被告这种品行不正,拿原告幸福当儿戏的人用假离婚证的手段骗取原告与其结婚,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法官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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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方]:假离婚证是我前妻办理的,我与原告办理结婚证的时候才发现离婚证是假的,从这件事来说我也是受害者,就是因为我前妻办理假离婚证,所以才造成现在这种情况。我也是受害者,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 [09: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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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方]:证据一,法院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被法院确认无效。证据二、原告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有一非婚生女儿。证据三、鉴定费发票一张及司法鉴定协议书一份,因被告不给女儿办理户口,所以我方花费亲子鉴定费4800元。证据四、北京市红叶某鞋厂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此事被公司劝退时的工资是每月1050元。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方]:对判决书没有异议,对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异议,对鉴定费发票和司法鉴定协议书有异议,我不知道这个鉴定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09: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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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是否认可张某某是你与原告的女儿? [被告方]:我认可。 [审判员]:被告,你是否知道原告做过亲子关系鉴定? [被告方]:我不知道,所以也不知道原告是不是做过亲子鉴定,我不认可原告花费了鉴定费4800元。 [审判员]:对工资证明有异议吗?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方]: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方]:没有。 [09: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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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如何相识? [原告方]:2008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异议吗?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何时在何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方]:2008年9月9日在朝阳区婚姻登记中心与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 [审判员]:魏某是初婚还是再婚? [原告方]:初婚。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上述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09: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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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结婚时张某与原配偶是否离婚? [被告方]:我认为我已经离婚了。 [审判员]:你的离婚证从何而来? [被告方]:是我前妻给我的,我前妻说他托人办的。 [审判员]:为什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 [被告方]:我们去民政局了,但是我与前妻结婚后没有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变更登记,户口本上我与前妻的婚姻状况没有写,所以要先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变更登记才能离婚。我前妻说让我把东西给她,她托人办理。后来我前妻把离婚证给我,我就没有怀疑过,直到我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离婚证是假的。 [09:3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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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是否知道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到民政局办理? [被告方]:我不太清楚。 [审判员]:你是否问过你前妻离婚证是如何办理的? [被告方]:我问了,我前妻说是她托人从民政局办理的。 [审判员]:被告,你陈述假离婚证是你前妻办理的,你不知情,是否有证据提供?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方]:这是被告的狡辩,众所周知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所以这是被告对自己欺骗行为的狡辩。 [09:3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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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是否告知原告你尚未离婚的事实? [原告方]:我和原告说过我离过婚,但是我不知道离婚证是假的。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事情是否知情? [原告方]:不知情,在别人介绍的时候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离婚的情况,是之后交往的过程中被告才说的,而且是在给孩子办生育服务证的时候才知道离婚证是假的。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和原告交往的时候我就说过我离婚的情况。 [审判员]: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时,原告是否正在怀孕? [原告方]:是的。 [09:3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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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孩子是否出生?由谁抚养? [原告方]:2010年1月29日,由我抚养。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是的,但是我给生活费,每个月给1000元左右。 [审判员]:什么时候开始给的? [被告方]:2010年5月份原告把孩子带走后开始的,但是直到今年2月份春节以后因为原告不让我见孩子,所以我没有再给。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方]:从去年5月给到11月份。 [09:3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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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与被告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是否还住在一起? [原告方]:是,因为要等孩子出生,从2010年5月开始我就搬走了。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的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方]:26000元的罚款是被告支付的,以后每月的生活费被告给将近1000元,不到1000元。 [审判员]: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5万元指的是什么?如何计算的? [原告方]:由于被告的假离婚行为致使原告没有工作,而且还有亲子鉴定的费用以及原告自己抚养孩子的费用。经济补偿是从2009年11月到2011年4月原告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再加上亲子鉴定费4800元,以及原告抚养孩子额外的花费。 [09:4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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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方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否包括抚养费? [原告方]:不包括。 [审判员]:抚养孩子的额外花费指的是什么钱? [原告方]:原告出门要请保姆照顾孩子,发生的保姆费。 [审判员]:保姆费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方]:不固定,我方起诉时要求了19100元,从2010年5月20日到2011年4月18日。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损失有无异议? [被告方]:亲子鉴定费没有必要,因为我认可孩子是我的,没有必要做鉴定。我父母可以抚养孩子,原告可以将孩子给我照顾,不需要雇佣保姆,对保姆费我不认可。对工资损失我不认可。 [审判员]:原告,你现在有工作吗? [原告方]:没有工作,因为我要照顾孩子所以没有找工作。 [审判员]:你现在雇佣保姆了吗? [原告方]:没有。 [09:4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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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保姆费是如何发生的?有固定的保姆吗? [原告方]:我出去办理临时找人照顾孩子,没有雇佣固定的保姆,保姆费是我们估算的。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方]:我不清楚这些情况。 [审判员]:原告,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 [原告方]:派出所要求给孩子上户口必须有亲子鉴定结论。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上述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我不清楚。 [审判员]:原告,对于上户口必须有亲子鉴定结论是否有证据提交? [原告方]:我们庭下可以提交。 [审判员]: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方]:原告是初婚,而且原告属于晚婚,因为被告欺骗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情况,而且还有了一个非婚生女儿,给原告带来了一生抹不去的阴影。 [09:4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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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方]:我不认可,我也是被害人,我的精神也受到了伤害,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员]:原告是什么时候被辞退的? [原告方]:2009年,因为婚姻被确认无效需要单位开证明,所以单位知道了这件事,而且当时原告正在怀孕,单位说这件事情给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要全系统通报,所以原告被单位劝退。 [审判员]:被告对这个情况认可吗? [被告方]:我不清楚。 [审判员]:原告,你方陈述原告失业是因为婚姻被确认无效,有无证据提交? [原告方]:没有,但是法院可以到单位核实。 [09: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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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有辞职申请吗?辞职理由是什么? [原告方]:有,理由是因为我个人原因,因为这个事情我没有办法明说。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方]:我不清楚。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介绍人给我介绍被告的时候,被告跟介绍人说他未婚有房,后来交往的时候才说他离婚。而且被告离婚的事情,被告的同事、朋友都不知道。 [审判员]: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被告方]:我跟介绍人说过我离婚的情况,没有欺骗原告。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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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由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伤害了原告,致使原、被告婚姻被确认无效,从而原告失去工作。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孩子出生后,原告忙自己的事情,所以都是找人照顾孩子,产生了经济损失。被告对于假离婚证的事情对原告进行了隐瞒,原告是未婚晚婚的人,这件事使原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使原告承受了一个未婚妈妈的痛苦,原告无法再敞开心扉接受新的感情。原告年龄越来越大,从未婚变成了二婚而且有了一个非婚生女儿,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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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对于离婚证的事情我也是受害者,介绍人知道我离过婚,不可能没有告知原告。对于亲子鉴定我不清楚是鉴定一个人的还是鉴定父母双方的。 [审判员]:原告,亲子鉴定是谁与张某某的亲子鉴定? [原告方]:是原告与张某某的,因为张某某的户口要上在原告名下。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方]:我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方]:坚持答辩意见。 [09: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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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同意。 [审判员]:既然双方都同意调解,就要本着双方曾经有过一段感情,而且有一个非婚生女儿,双方都要各退一步。原告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告方]:我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 [09: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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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同意吗? [被告方]:不同意。 [审判员]:被告,你方同意给付原告多少赔偿款。 [被告方]:我现在没有钱。 [审判员]:亲子鉴定费毕竟已经发生了,被告考虑一下。 [被告方]:我同意承担一半亲子鉴定费。 [09:5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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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对于精神赔偿费呢?被告,原告现在年龄已经不小了,而且这件事原告是无辜的,从一个未婚女子变成了一个未婚妈妈,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你考虑一下这个情况,尽你自己所能一次性给原告一定的补偿。 [被告方]:我同意给付一万元,因为有孩子,以后必然还会有孩子的抚养费。 [10: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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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这个方案你同意吗? [原告方]:不同意,我接受不了,我退一步最低要求5万元。 [审判员]:被告,原告方可以降低要求至5万元,对此你方是什么意见? [被告方]:给不了,最近打官司花了不少钱,而且肯定孩子以后还有抚养费,我最多给付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 [审判员]:原告,被告最后认可给付精神损失2万元,你方能接受吗? [原告方]:不能接受,最低要求5万元。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分歧过大,在庭审中本院不再进行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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