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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在在开庭--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诉讼
添加时间: 2015-4-14 10:21:47 来源:宝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33    字号: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4:18]
 
2477893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
[审判长]: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陆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鸣飞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某支队(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项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邢梅,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舟,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原告陆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某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黄忠、赵晨、人民陪审员王晨组成合议庭,黄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琦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并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原告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第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09:12:41]
 
247790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沪宝公消验字[2013]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略)。
[审判长]:被告,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你单位作出的?请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是的。内容为第三人位于某路某号某地块商业设施项目2号楼,建筑层数地上18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92.66米,地上建筑面积14347.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21.5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层数地下1层,建筑面积8298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建设工程)提出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被告派员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功能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具体情况为:一、建筑总平面布局、疏散楼梯间以及抽查的部分防火分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隔等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二、抽测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供电正常,运转正常。三、抽查部分楼层的火灾探测器及防烟排烟设施的布置情况,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功能进行测试,运行正常。四、抽查部分区域灭火器的设置情况,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五、抽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备的设置、功能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6.4条的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
[审判长]:原告诉请撤销的是否是被告刚才陈述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是的。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详见答辩状(略)。
[审判长]:请第三人发表述称意见。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现在首先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被告,请向本庭提供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09:34:55]
 
2477921 · [审判长]:现在本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被告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规定?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告申请对系争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消防验收,被告对工程资料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于次日经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后,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进行综合评定,于同年2月25日作出了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向第三人进行了送达,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何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何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本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本次庭审前,本院已经组织各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这些证据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3、竣工总平面图;4、《上海市建设消防设施检测报告》;5、施工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6、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7、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8、检测单位上海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9、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0、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承诺书、水泥基保温砂浆节能材料检测报告、耐碱网络布节能材料检测报告;11、某地块商业设施项目消防产品清单及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海东卫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火栓箱的检验报告;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靖江市天安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柜式离心风机、防火阀的检验报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泵组的检验报告;上海安际门窗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隔热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4份及检验报告2份;上海加汇消防安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份;乐清市宏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慈溪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上海知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防烟卷帘的检验报告;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原告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上述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该意见与本次庭审时发表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原告除了已经发表的质证意见以外,对上述证据有无新的意见及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补充质证意见?
[第三人]:无。
[10:08:11]
 
2477927 ·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请向法庭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被告]:根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4.2、4.3、5、6条。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举证的法律规范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举证的法律规范有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在庭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出示并质证的证据包括:1、原告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现场照片9张。原告除上述证据以外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 
[原告]:3、总平面方案设计图,证明小区在方案设计阶段在2号商业楼存在环形消防车道,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照阶段,改为了整个小区的环形车道。所以不存在被告在质证阶段陈述的在2号楼周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
4、补充的现场8张,拍摄时间为3月10日,前6张照片是9楼南侧楼梯、1、7、8楼北侧楼梯的火灾报警装置的包装膜未拆除,属于未启用的状态,楼宇的消防设施没有启用就不应该被验收通过。只有18楼被告抽查的楼梯报警装置的包装膜是拆除的,其余楼层的报警装置包装膜都未拆除,被告不应在此情况下出具被诉消防验收合格证。后面2张照片是2号楼北侧消防登高场地的照片,根据图纸,这里应该是消防登高场地,上面不应该有障碍物,不能种植树木和架空电线,该场地上现在既有树木又有架空电线,照片上的状态应该就是被告验收时的状态。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的验收根据竣工图,而不是方案图。对证据4中前6张照片,根据消防验收评定规则5.3,被告的检查是抽样的。根据规则6.2.2,抽查是2处,不是检查所有的探头。包装膜未拆除是第三人管理的问题,不影响该报警装置的功能使用。后2张照片是最近刚拍摄的,根据被告提供的检查记录表,当时验收时合格的。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对证据3,方案图后还有规划审照图、竣工图,规划审照图中已经显示了消防车道,审核意见对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意见,第三人是按照该意见设置了消防设施。对证据4有异议,只能代表小区现在的状态,不能代表验收时的状态。
[10:11:33]
 
2478017 · [审判长]:原告有无解释?
[原告]:被告认为只要抽查2处,没有问题就可以通过消防验收,原告不同意该意见。被告只是抽查局部的,没有检查整个楼宇的情况。被告抽查的2处都是18层,没有检查低层的情况,存在失职行为。被告认为照片是现在的情况,不能代表验收时的情况。原告认为烟感探测器是包装状态,一直没有使用过,烟雾无法进入到探测器,可以证实在验收时探测器就是包装状态。对登高场地的意见,被告仅仅拿出了验收记录表证明验收合格,但没有任何的图文资料证明其到过现场检查过。
[审判长]:被告有无解释?
[被告]:对探测器的问题,消防验收包括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抽样只需要检查2处,且被告已经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功能测试。根据消防验收评定规则4.3,现场检查是按照消防验收评定表检查并如实记录。
[审判长]:原告,你方庭前向法庭申请证人郎雪春、江某、王晶晶,出庭作证,今天这些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今天出庭作证的是郎雪春的配偶韩某某和江某。
[审判长]:你方申请他们出庭想要证明什么?
[原告]:被告消防验收之前,本案验收的消防设施情况。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江某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证人]:江某,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证人江某,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某支队一案,基于原告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陈述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就小区内高层建筑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有关情况进行作证。
[证人]:小区的现状是消防车无法进入。这个情况是从我2013年元旦看房时起就存在,我看房的时候房屋就已经建成了。我2013年3月签完预售合同后就拿到了现房。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你陈述下你看房至购房时小区的消防状况。
[证人]:我是2013年1月看房,我参观了整个小区,发现消防车是进不去小区的。
[原告]:根据图纸,1号楼和2号楼中间有条道路,该道路延伸到2号楼的西南方向,这按照图纸是4米宽的消防道路,你在看房时候的有无看到消防车道?
[证人]:没有看到过。
[原告]:你在看房的时候在2号楼旁边有无看到喷水池,该喷水池建设进度怎样?
[证人]:当时该喷水池已经建造好了,只是没有蓄水。
[原告]:你去小区样板房看过吗?
[证人]:购房之前看过。
[原告]:层高多高?之间有无隔断?
[证人]:5.4米。有隔断。
[原告]:隔断后2层是否有喷淋装置?
[证人]:无。
[原告]:2号楼走道是否有喷淋装置?
[证人]:无。
[10:53:14]
 
2478019 · [审判长]:你是从什么时候发现2号楼走道是否有喷淋装置?
[证人]:看房时就发现了。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你说你是从2013年元旦开始看房有无证据?
[证人]:这不需要证据,我是3月购房的。
[被告]:你是否清楚隐形车道的情况?
[证人]:我不知道什么叫隐形车道,我只知道消防车进不去。
[被告]:你陈述的有无证据?
[证人]:我陈述的都是真的。
[被告]:你为何感觉消防车进不了小区?
[证人]:大门进来有个4、5米宽的道路,往北是垃圾房,往西开有草坪、大树挡着,所以消防车根本进不去,整条消防车道都没法开。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有无补充发问?
[第三人]:证人的购房时间是什么?
[证人]:2013年3月17日。
[第三人]:你能否陈述下喷淋装置?
[证人]:与法庭内的喷淋装置是一致的。2号楼走道里没有一个喷淋装置。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意识到小区没有消防通道?是买房的时候还是直到诉讼时?
[证人]:我买房后,2014年左右其余业主说消防装置不好。
[审判长]:2013年至今小区的消防通道设施有无变化?
[证人]:没有变化。
[审判长]:证人江某,你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你应当阅看法庭记录中你所陈述的证言部分,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你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江某退出法庭。
[10:54:18]
 
2478021 ·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韩某某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证人]:韩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证人韩某某,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某支队一案,基于原告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陈述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就小区内高层建筑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有关情况进行作证。
[证人]:我是2012年5月底签的购房合同,2013年6月交房的。我是12年8、9月看到了小区的外观,当时房屋还未建成,12年年底才建成的。建成时小区没有消防车道。2号楼周边都是绿化和一米多的小路,小路旁边就是矮树,树与树之间就2米的间距。对2号楼内的消防设施我没看。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2012年年底房屋建成时2号楼楼下的喷水池建到什么程度?
[证人]:12年12月底喷水池的基座已经做好了,旁边堆着草和泥土。13年1月我又去看,喷水池已经做好了,与现状差不多。
[原告]:你看房的时候是否看过样板房?里面是否有消防喷淋?
[证人]:看过样板房,没有消防喷淋。
[原告]:你看的毛坯房走廊里及室内是否有消防喷淋?
[证人]:走廊里没有消防喷淋,室内有没有我没注意,有红色管道。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你当时只看了样板房还是整个楼都看了?
[证人]:我就看了样板房。几楼我记不清了,是装修好的房屋,靠东面的。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有无补充发问?
[第三人]:无。 
[审判长]:证人韩某某,你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你应当阅看法庭记录中你所陈述的证言部分,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你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韩某某退出法庭。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人是没有依据的,只是口述。两位证人对消防车道尤其是隐形车道的概念不清晰。被告的抽查只限2处,两名证人只看了样板房,不能代表整个2号楼的消防状况。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证人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可能对原告更有利些。消防车道从目前的现状看,停车是可以的。2名证人对隐形车道也不理解。证人只看了局部的走道。
[10:54:36]
 
2478026 · [审判长]:原告有无解释?
[原告]:被告认为只是证人口述,但被告提供的现场记录表也只是被告单方面的陈述,且证人证言符合证据形式。隐形车道在图纸中只存在于消防登高处末端的虚线位置,不是指环形车道,如果被告认为是隐形车道应当提供依据。被告在记录表A7中显示只抽查了2号楼地下一层的喷淋装置,没有抽查地上部分。对第三人的意见是行政案件中不存在证人是利益方的问题。走道至今仍然没有喷淋装置。走道中除了2、3楼的层高是3米,其余都是5.4米的层高,并被开发商隔成2层,搭建是2013年1月开始直到5、6月交付给业主。搭建完后隔层的上层和下层都没有喷淋装置。目前的现状是走廊的上部被业主当成自有的住房在使用。我购房的时候楼道已经被开放商搭建好了,毛坯房的时候有消防管道,后来被物业敲掉了,但房间里没有任何喷淋。小区的道路2边是泥土,不是硬质水泥地,不可能行驶消防车。
[审判长]:被告有无解释?
[被告]:1、根据验收记录表,明确现场确认小区道路是合格的消防车道,可以通行。2、湿式报警阀组本来就是应当安装在地下的,与地上建筑没有关系。3、抽查是现场抽样检查,不少于两处。验收记录表中明确显示喷头检查是合格的。4、对于走廊隔层问题,验收记录表中明确是合格的。被告抽查的位置显示没有搭建隔层,是符合要求的。原告陈述的2013年1-5月搭建隔层没有依据。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解释?
[第三人]:走廊隔层是由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改造搭建。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需要举证?
[第三人]:无。
[审判长]:除了上述法庭审查的内容外,原告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没有其他补充或发问?
[原告]:被告,喷头检查的具体是哪个部位?有无其余证据可以证实?
[被告]:18楼和-1楼,不能具体指出是哪个具体位置,只有记录表可以证实。
[原告]:涉案房屋属于商业楼,其房间及走道是否需要设置喷头?
[被告]:都需要的。
[原告]:被告,本楼宇的消防设计文件的报送时间?根据2012年9月6日市消防局的一个文件,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报送审批必须按照规定制作消防设计专篇,煤气也需要消防审核。
[被告]:审查合格书是在2010年9月就已经由审核公司审核了,所以原告所陈述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我再纠正一下,涉案楼房的走廊是开放式的,根据设计方案,走廊上本来就没有设计喷头,我前面提到的走道是指内走道。
[10:59:06]
 
2478034 · [原告]:样板房在验收后就已经搭建好的,里面没有喷淋设施。
[原告]:2号楼1楼的建筑面积是1248.4平方米,没有看到防火墙和防火卷帘,将其分为2个防火分区,请被告解释,地下车库也是这个情况。
[被告]:样板房被告没去看过,也没有人告诉被告有样板房,被告抽查的地方是合格的。加装了自动喷淋系统后,防火分区可以扩大到2000平方,且被告抽查的时候防火分区是合格的。
[审判长]:被告对本案的事实有没有其他补充或发问?
[被告]:无。
[审判长]:第三人对本案的事实有没有其他补充或发问?
[第三人]:无。
[审判长]:被告,你在消防抽查的时候有无音像资料,是否有规定要求有音像资料?
[被告]:没有规定要求留存音像资料,所以被告没有音像资料。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请各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所作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表辩论意见。庭审时已经阐述的,请不要重复。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消防车道没有满足4米宽度,有树木遮挡和景观设施影响通行,不能验收合格。被告没有现场检查的音像资料,仅凭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就验收合格。消防车道宜距离房屋外墙大于5米,小区入口处的主干道距离房屋不足5米,不符合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消防登高场地被阻挡,无法使用。防火分区不符合设计规范,被告认为加装了消防喷淋面积就可以翻倍,但一楼没有消防喷淋,被告也没有对该层进行抽查。涉案楼宇的公共走道和户内均没有自动喷淋的喷头。消防设计文件和审图公司的文件是2个概念。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提供的相关依据均为现状。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验收符合要求,是如实填写的,并经过相关公司的认定。原告提出的审核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审图公司的文件需要到被告处备案,经过消防的审核,是经审核的设计文件。
[审判长]:请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三人的消防设施符合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在上访的时候去被告处,被告的工作人员陈述小区的验收在被告处没有资料,被告没有去现场检查过。被告没有照片和证据证明去现场验收过。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是去现场验收过的,在证据中已经有现场记录表。消防设施在验收时是合格的,可能验收后小区物业出于某种目的进行了改造。档案管理中没有规定要保存视听影像资料。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第三人]:无。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原告,请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长]:被告,请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长]:第三人,请发表最后意见。
[第三人]: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
[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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