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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在在开庭--行政处罚纠纷案
添加时间: 2015-3-27 11:19:01 来源:岳阳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79    字号:
2470230 · [书记员颜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所有到庭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五、旁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 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6、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7、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
[08:45:37]
 
2470231 · [审判长吴建新]:请坐下。 [08:46:22]  
2470232 · [审判长吴建新]: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5条之规定,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腊枚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首先由本庭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腊枚,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三分场杜家队55号。
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灿,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长炼小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代红,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东荣,访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8:46:41]
 
2470233 · [审判长吴建新]:双方当事人均当庭提交了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当事人对上列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8:47:25]  
2470234 · [上诉人上刘腊枚]:没有。 [08:47:40]  
2470235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没有。 [08:49:19]  
2470236 · [审判长吴建新]: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建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玉香、代理审判员江婷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江婷主审本案。由书记员颜静担任法庭记录。 [08:49:36]  
2470237 · [审判长吴建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29条、第30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65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广泛的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3、有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5、有查阅庭审记录的权利;6、有撤诉的权利等。同时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要依法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权;2、要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任何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这里要强调的是,在陈述事实和辩论发言中,请双方当事人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侮辱、诽谤和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3、是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8:50:06]  
2470238 · [上诉人上刘腊枚]: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50:30]  
2470239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50:50]  
2470240 · [审判长吴建新]: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08:51:02]  
2470241 · [上诉人上刘腊枚]:没有。 [08:51:39]  
2470242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没有。 [08:52:04]  
2470243 · [审判长吴建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08:52:17]  
2470244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上诉人的代理人李龙灿正在当庭宣读行政上诉状。 [08:52:36]  
2470245 · [审判长吴建新]:下面由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进行答辩。 [08:53:26]  
2470247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现在正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徐利宣读答辩状。 [08:53:48]  
2470248 · [审判长吴建新]:案属于二审案件,二审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以直接确认。下面由本案的主审法官江婷宣读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 [08:54:58]  
2470249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现在正由本案的主审法官江婷宣读原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08:55:19]  
2470304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刘腊枚,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09:10:42]  
2470305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有异议。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对刘腊枚损害财物案进行调查时没有查清案情,没有考虑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出的证言的证明力。被上诉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本案事实。 [09:11:16]  
2470318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是这样,还补充一点:我方对一审认定的损坏财物的价值2000元有异议。 [09:12:26]  
2470320 · [审判长吴建新]:被上诉人在答辩中已经表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无需要再征求意见。 [09:12:49]  
2470324 · [审判长吴建新]:法庭陈述结束,根据双方的陈述,本庭归纳法庭调查的焦点:本案事情的起因、损坏财物的价值。下面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进行举证举证。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09:13:09]  
2470331 · [上诉人上刘腊枚]:有。 [09:13:50]  
2470332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没有。 [09:14:09]  
2470333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举证。 [09:14:22]  
2470334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伤情的照片及医药费发票,证明上诉人受伤的事实。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刘腊枚伤情的程度进行了更深入的鉴定。 [09:14:41]  
2470335 · [审判长吴建新]:被上诉人质证。 [09:15:08]  
2470338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提交此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其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事情发生在2014年7月21日,但是法检的时间是在2014年11月11日。从病历上来看,最初的病历是8月15日,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所以我方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09:15:24]  
2470344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这份证据是在一审开庭前形成的,为什么在一审时没有提供? [09:16:05]  
2470349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一审时我们提交了法医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是因原来提交过一部分,后面补充的这一部分是刘腊枚后续治疗的资料。照片原来在上诉人的手机里面,上诉人刘腊枚不会操作,其在申请法律援助以后,我们才打印出来。 [09:16:22]  
2470389 · [上诉人上刘腊枚]:我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但是一审的法官不要。 [09:29:55]  
2470393 · [审判长吴建新]: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是以毁损财物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不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出的处罚。事情的起因只是本案的一个关联事实,如果上诉人有证据证实是杨文君打了被上诉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这份证据不能说明上诉人所受的伤是杨文君所致。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言来看,也没有证言证实杨文君殴打上诉人。 [09:30:34]  
2470395 · [审判长吴建新]:就上诉人毁损财物的价值部分,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09:31:20]  
2470398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09:31:49]  
2470400 · [审判长吴建新]:被上诉人,你方对毁损财物的价值进行举证? [09:32:09]  
2470401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刘腊枚总共损坏了三个宣传窗,踩坏了宣传窗的玻璃和不锈钢的边框。根据办事处做宣传窗的发票,按照财物人员的证明应该是超过了2000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应当做物价鉴定,但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发票,能够认定价值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物价鉴定。我们是结合刘腊枚扰乱办公秩序的这一情节作出的处罚。 [09:32:34]  
2470410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质证。 [09:36:32]  
2470412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有异议。无法查明宣传窗尺寸大小,关于宣传窗的购买发票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不能确定是单位还是个人购买,即使是单位,发票的付款方是“湖滨”两个字,不能确定购买方是谁。这张宣传牌的发票也并不是我的当事人所毁损的这张宣传牌的发票。复印件上面三个人的签字、说明。我认为需要这三个人出庭作证。发票上面显示的购买时间是2009年4月8日,到2014年7月22日,也事隔5年之久。而且刘腊枚损坏的是玻璃,宣传窗还有残值,按照市场折价,不可能还值2000多元。 [09:37:09]  
2470417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这些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09:37:49]  
2470418 · [审判长吴建新]: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作出说明,并出示发票复印件。 [09:38:12]  
2470419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就是在财物凭证上复印而来。 [09:38:41]  
2470445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就是在财物凭证上复印而来。财物的价值并不是我们对刘腊枚进行拘留的主要情节。我们对刘腊枚采取的是最低的处罚决定。 [09:44:08]  
2470446 · [审判长吴建新]:举证质证结束。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庭待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再认定。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双方是否有问题互相提问? [09:44:34]  
2470447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你方对刘腊枚进行处罚前,是否就毁损财物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过调处? [09:44:53]  
2470448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09:45:12]  
2470449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你在处罚前,是否向我的当事人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09:45:27]  
2470450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传唤刘腊枚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们告知了其相关的权利、义务。 [09:45:45]  
2470466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你有何证据证明? [09:46:03]  
2470467 · [涂东荣(被上诉人代理人)]:在笔录中有体现,但是刘腊枚拒绝签字。 [09:46:28]  
2470468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刘腊枚一案,你们有没有书面的卷宗? [09:46:46]  
2470469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有,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09:47:08]  
2470470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你们有没有通知刘腊枚家属的回执? [09:47:29]  
2470490 · [涂东荣(被上诉人代理人)]:刘腊枚拒绝提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我们通过办事处联系了刘腊枚的女儿,我们进行了告知。 [09:47:51]  
2470491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公安机关有没有就本案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 [09:48:07]  
2470492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 [09:48:25]  
2470493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被传唤人通知书有没有交给刘腊枚及其家属? [09:48:39]  
2470494 · [涂东荣(被上诉人代理人)]:因为刘腊枚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我们晚上将其女儿通知到了派出所。 [09:48:54]  
2470495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你们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09:49:33]  
2470509 · [涂东荣(被上诉人代理人)]:2014年7月23日中午之前。 [09:49:50]  
2470510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刘腊枚体检的时间? [09:50:09]  
2470511 · [涂东荣(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进行拘留所之前进行的体检。 [09:50:29]  
2470512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作出处罚决定是在当天中午12点之前,在执行之前,我们带刘腊枚进行了体检。 [09:50:41]  
2470513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强制传唤的时间是在7月22日12点之前? [09:51:03]  
2470514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是的。 [09:51:19]  
2470515 · [审判长吴建新]: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以下焦点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是显失公正?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09:51:37]  
2470645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刘腊枚扰乱了公共秩序。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有问题的。刘腊枚没有签字,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无从证实。 [10:01:27]  
2470646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本案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的当事人是到办事处办事,反映正当的诉求。刘腊枚反而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其有一些过激情绪,按照相应的信访程序,其应当采取批评教育、制止。公安机关在没有组织双方调解,没有进行教育训诫之前,就直接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 [10:01:40]  
2470678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本案中刘腊枚的情节是轻微的,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财物的损失是2000元。刘腊枚是一个信访人员,是请求政府解决问题,反映诉求的,其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拘留。本案也要考虑到刘腊枚是不是在6个月之前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其一贯的表现。刘腊枚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其态度是诚恳的,其愿意赔偿。公安机关并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的当事人刘腊枚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事情确实不应当发生,但是发生了,如何去对待?我的当事人因为拆迁补偿向街道办事处反应正当的诉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认真的做了接待?是不是做了矛盾的化解? [10:02:03]  
2470679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我的当事人与工作人员发生了纠扭,我的当事人也受伤了,也报了警。刘腊枚在砸玻璃的时候,办事处的人也没有进行制止和劝阻。为什么我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有这么大的抵触情绪?在所有的笔录中都没有签字?因为我的当事人受了很大的委屈,公安机关也没有找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她受伤了也没有人去管。在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也没有考虑化解矛盾的问题,没有考虑刘腊枚是一个信访人员。公安机关是以处罚为主,并不是以教育为主。 [10:03:00]  
2470821 · [邓曙明(上诉人代理人)]:现在提倡依法治国,我的当事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也要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多大的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判。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10:14:33]  
2470822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的另一位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10:14:43]  
2470823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关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的送达问题,被上诉人说因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联系方式,所以没有及时送达。就算这是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刘腊枚的询问笔录中将刘腊枚的住址记载得非常清楚,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及时通知。7月23日中午正式决定拘留上诉人,对刘腊枚的体检,被上诉人说是实际交付之前进行的,从体检报告中可以看出,体检的时间是18点44分。被上诉人在7月22日正式强制传唤上诉人,到7月23日中午拘留,已经超过了12个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12小时。在案卷中也看不到被上诉人关于本案案情复,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上诉人已向办案民警明确反映了自己受伤的部位,但是只是对胸部进行了体检。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行政权利义务告书等,但是根据我的当事人反映,她当时根本没有见到过这些材料,更无从签字。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将所有的法律文书向上诉人送达了。办案民警在实施强制传唤和拘留前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负责人批准,在案卷里面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上诉人与杨文君发生冲突,上诉人找杨文君开证明,就算杨文君没有这个权限,完全可以明确告知上诉人可以具体找哪个部门的领导。上诉人与杨文君发生纠纷后,上诉人如实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后果,公安机关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对上诉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上诉人是从2014年7月22日作出强制传唤,一共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11天。无论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法,上诉人被超期关押一天。所以依法应当得到赔偿。 [10:14:57]  
2470999 · [审判长吴建新]: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30:10]  
2471000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刘腊枚因为拆迁补偿一事多次到湖滨街道办事处信访。我局对刘腊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没有违反合理性原则。刘腊枚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殴打他人的违法情节,我局对其进行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刘腊枚报警称其被殴打的情况,在湖滨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刘腊枚拒绝接受调查和到医院检查。关于刘腊枚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其在铁笼子里戴械具的情况,我们是为了确保讯问的顺利进行,防止刘腊枚自伤。上诉人刘腊枚在上诉状中所称的铁笼子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的候问室。公安机关是将其带至候问室休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由于刘腊枚拒绝执行,公安机关将其戴上了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证了刘腊枚的合法权利,已明确告知了刘腊枚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是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完全没有违法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10:30:34]  
2471001 · [审判长吴建新]: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10:31:24]  
2471029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法庭还在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10:42:49]  
2471039 · [上诉人上刘腊枚]:我当时并不是去找杨文君去反映情况的,我是偶然碰到他的,我就顺便问他拆迁补偿材料。我们发生口角后,我被打受伤了,其间我多次拨打110和12345热线电话,都没有为我解决问题。我第二天跑到办事处去不是闹事,我是要求他们将我送到大医院治疗,他们不送,反映要将我抓起来。我当时说,我损坏的东西我会赔偿,我只要他们将我送到医院。 [10:44:14]  
2471040 · [李龙灿(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刘腊枚并不是找杨文君要第五套房子,她只是找杨文君开宅基地被征收的证明。她认为征收的事情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她只是想有一个证明,再向相关部门反映。对于被上诉人作出处罚依据的证人证言有严重的缺陷,对事情的起因与过程完全矛盾,与杨文君本人的陈述也矛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刘腊枚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毁损的财物没有达到2000元的价值,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被上诉人给予10天的拘留太重。 [10:44:36]  
2471043 · [周代红(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正确的,我们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我们传唤刘腊枚的家属到办案中心,要她一起做刘腊枚的工作。刘腊枚本人拒绝签字,不需要其他的人来证实,只要公安机关有两名民警在现场就可以了。上诉人提出实际拘留了11天,询问和查证的时间不予折抵。我们在这里办案的24小时,是不予折抵的。你所指的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本案并不是。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组织调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也可以不组织调解。在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中,刘腊枚的对抗情绪比较激动,没有悔改的意愿。上诉人不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践踏了法律的秩序,只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才能彰显公平正义。 [10:45:43]  
2471044 · [审判长吴建新]:法庭辩论结束。因上诉人在起诉状和上诉状中均提出了赔偿请求,被上诉人的行政拘留行为是否违法,法庭还没有作出最后评判。所以法庭作出最后评判后再另行组织双方调解。 [10:46:08]  
2471045 · [审判长吴建新]: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上诉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10:46:28]  
2471046 · [上诉人上刘腊枚]:请求法庭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10:46:41]  
2471047 · [审判长吴建新]:被上诉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10:46:55]  
2471048 · [徐利(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局长)]: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47:11]  
2471049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进行休庭评议。 [10:47:30]  
2471066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现在法庭暂时休庭。合议庭成员正在进行评议。今天我们的庭审现场来了许多市级领导和市直机关单位一把手。观摩行政案件开庭,对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思维都有着诸多正面的积极意义。 [10:47:58]  
2471110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合议庭已经评议完毕。现在继续开庭。 [11:00:33]  
2471123 · [主持人 主持人舒丽莉]:审判长吴建新正在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1:01:12]  
2471156 · [审判长吴建新]:上诉人刘腊枚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形成如下意见:1、关于事情的起因,在前面的法庭调查中,法庭已作了说明,被上诉人是以毁损公私财物对上诉人所作的处罚,而不是以故意伤害作出的处罚。即使是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依法维权,绝不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具有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特权;2、关于毁损财物的价值,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有发票、有证人证言,上诉人刘腊枚对损坏财物的事实和行为没有异议。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一般规定,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上诉人毁损财物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发生在公共场合的违法程序与发生在私密场合的违法程序是不一样的。上诉人除了有毁损财物的行为以外,还有吵闹的行为,有阻碍工作人员上班、损坏宣传窗,砸坏玻璃、跳楼等等。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这些行为特点作出对上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一般情节,无明显不当之情形。3、关于本案的行政程序问题,上诉人在法庭调查的时候,没有对本案的行政程序提出异议,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没有异议,所以法庭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告知,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有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权利义务告书,不能认为上诉人没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就等于没有送达,没有告知。被上诉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11:10:06]  
2471157 · [审判长吴建新]:综上,合议庭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1:10:28]  
2471158 · [书记员颜静]:全体起立! [11:10:55]  
2471159 · [审判长吴建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正式文本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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