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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老大爷因航班配餐无生产日期等状告民航局
添加时间: 2010-12-16 21:37:42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3192    字号:

67岁老大爷因航班配餐无生产日期等状告民航局

 
这是郭大爷从飞机上拿回来当证据的包装和餐盒快报记者薛晟摄
  2008年9月,65岁的无锡人郭大爷在太原至上海的航班上,发现航空公司提供的是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面包。此后8个多月,他6次自费从太原飞上海,发现该航空公司的空中餐依然有问题。2009年5月,郭大爷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但以败诉收场。郭大爷认为,由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实施的航空食品卫生规范及航空食品卫生标准,滞后于国家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所以才导致航空公司所提供的食品虽然符合自身行业标准,却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日前,郭大爷一纸诉状,要把中国民用航空局告上法庭。
  □快报记者金辰薛晟
  起因
  飞机上遇变色的面包
  回忆起两年前“初识”不合格空中餐的情形,郭大爷记忆犹新。“2008年9月29日,我和朋友徐先生两人乘飞机从太原到上海,发现拿到的面包表面色泽不均匀,我仔细查看了食品标识,生产商是太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食品公司),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我和朋友徐先生两人向乘务长提交了书面投诉信,并把面包退给对方。”
  收到郭大爷的投诉信后,航空公司转给了山西食品公司。当年10月7日和27日,山西食品公司发函回复郭大爷称:“9月29日航班所提供的糕点系我公司生产,执行的标准是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食品卫生规范》(MH7004.2-1995),生产日期按规定标注在餐盒和餐食箱(车)上,太原食品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更名为山西食品有限公司。”
  自费坐飞机调查
  航空公司的解释无法让郭大爷信服,他决定自己调查了解,先后6次乘太原至上海的航班搜集证据。
  “食品公司无生产许可”
  ■时间:2008年10月-12月
  2008年10月20日、11月25日、12月9日,郭大爷3次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航班上供应包括面包在内的3件预包装小食品及空中餐1盒。其中面包的食品标识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为GB/T20981-2007,生产商为山西食品公司,并标有质量安全的QS标志和QS140124010082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然而,郭大爷在太原实地调查后却发现,山西食品公司于2008年7月4日登记设立,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郭大爷告诉记者,在当年11月19日,航空公司服务管理部一位于姓工作人员、山西食品公司的一位蔡姓副总经理以及山西食品公司质控部一位宋姓负责人赶到无锡与其协调投诉的事情。在这次对方带过来的食品包装袋上,已经做了改正,标注详细而规范,而且对方也承认,正是郭大爷的投诉让他们知晓错误并予以改正。
  “停产公司成了生产商”
  ■时间:2009年2月-3月
  2009年2月5日、2月19日、3月19日,郭大爷又3次乘坐该航空公司的航班。这一次面包和蛋糕的包装袋上,生产商却变成了太原食品公司,山西食品公司则成了销售商。郭大爷前往工商部门对这两家公司进行了调查,“太原食品公司于1996年9月12日登记设立,2008年9月1日起已停业。2008年10月8日,该公司成立了清算组,10月28日在《山西市场导报》刊登了注销公告。当年9月1日已经停止生产的太原食品公司,为何此后还能在航班上出现其生产的食品。”
  此外,郭大爷还认为,航空公司向旅客供应的空中餐,是经过预先定量装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在包装盒上附有标识,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等内容。但航空公司的空中餐,仅标有“猪肉餐、20081020”或“鸡肉餐、20090319”的文字。
  告航空公司结果败诉
  ■时间:2009年5月-12月
  2009年5月,郭大爷以“欺诈”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调解期间,对方曾一度肯对我为取证所乘航班的花费进行补偿,并愿意给付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聘我当义务监督员。”
  2009年12月,这场官司以郭大爷败诉告终。法院的判决书写道:“原告(郭大爷)与被告(东航)缔约的主要需要是为了搭乘飞机抵达目的地,即航空旅客运输服务合同中承运人的主义务是运输行为;现有证据也没有反映原告系被告客运过程中存在特定餐饮服务而选择被告为承运人……至于原告认为航空食品可能存在的标识等瑕疵,属于相关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范畴,非属本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本院对此不予置评。”
    瞄上民航局
  “法院不是判决说,我所起诉的问题属于相关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范畴吗?那我就朝着这个方向去维权。”郭大爷表示,自己和航空公司较真的时候就发现,现行的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和规范滞后于国家相关食品卫生法规的规定。
  民航局有无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在2008年11月4日、2010年3月15日,他曾先后两次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建议。指出民航局自1995年发布实施《航空食品卫生规范》后,从未对该标准进行复审。要求民航局履行对航空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航空配餐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并应当抓紧对《航空食品卫生规范》、《航空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郭大爷说,在2008年11月21日、2010年3月30日,民航局先后答复他称:“民航局没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食品标识监管职责。”“有关部门于2009年10月对《航空食品卫生标准》提出‘废止’复核建议,对《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提出‘继续有效但拟修订’的复核建议。目前,《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已经废止,《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按计划立项修订。”
  国家标准变了,行业标准为何不动
  郭大爷称,他翻阅相关资料后了解到,《航空食品卫生规范》和《航空食品卫生标准》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均注明了日期。表明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这两个标准,其随后的所有修订版本均不适用。其中《航空食品卫生规范》第2条引用的GB2759—81冷饮食品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0—86糕点卫生标准、GB12695—90饮料厂卫生规范、GBJ4—73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有的已数次重新修订,有的已被新的国家标准代替,有的已废止。
  郭大爷告诉记者,在《航空食品卫生标准》第2条引用的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GB4789-84),在民航局发布《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前,就已经被GB/T4789—1994所代替。且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国家标准在2003年、2008年又两次进行修订,但《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却继续引用早已弃用的1984年版本。“该标准规定沙门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100/g。而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
  最新进展
  他再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郭大爷说,今年9月25日,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后经查询,9月26日已由北京二中院盖单位收发章签收。两个多月后,因得不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答复。日前,郭大爷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郭大爷说,如果这次法院受理他的起诉,他将再次乘坐飞机前往北京。
  为了取证,郭大爷多次坐飞机取证,各种费用已有两万多元,这对于每月退休工资1800多元的老人而言并不是笔小数目。为了能搜集到更多的飞机上提供的不合格食品,郭大爷说他还在登机前购买了一些面包、糕点等食品,上机后就拿自买的食品跟邻座的乘客换下航空公司提供的食品,不少乘客非常支持他,也很愿意把飞机上的空中餐提供给他。
  民航局网站
  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已不见踪影
  郭大爷表示,根据规定,行业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一般为五年,而今年3月民航局给郭大爷的回函中“《航空食品卫生标准》(MH2007.1-95)已经废止”的答复有问题。郭大爷认为,无论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备案登记资料还是民航局官方网站的信息,均显示该标准仍处于生效状态,从未废止。
  记者在12月7日致电中国民用航空局,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会联系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昨天下午5点,记者再次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标准计量”一栏时发现,在网址为“http://www.caac.gov.cn/BZJL/index.html”的网页上只留存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MH/T7004.2-1995)这个公开信息,另一《航空食品卫生标准》(MH/T7004.1-1995)的公开信息,已经不见踪影,但在网址为“http://sqgk.caac.gov.cn/000014170/200704/t20070411_8733.htm”的网页上,还是清楚地显示《航空食品卫生标准》(MH/T7004.1-1995)处于“有效”状态。
  律师观点
  行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宏宇认为,郭大爷起诉民航局要求修订或者废止《航空食品卫生规范》《航空食品卫生标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果郭大爷在乘坐飞机过程中,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未能按规定制作标识,或者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投诉,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拒绝履行相应职责,郭大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
  谈到卫生标准问题,王宏宇认为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行业标准,而行业标准的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如果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果配餐不卫生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郭大爷举证的技术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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