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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4-28 10:30:38 来源:四中院审理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8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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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开始庭前准备工作,请到庭人员保持肃静。首先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机等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依法进行法律裁判。 [14: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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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双方当事人陈述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陈述。 [ 原]: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陈述答辩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领取领取文书。 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为代为出庭应诉、代为参与法庭辩论、调解、和解。 [1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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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古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提交法律文书等。 [14: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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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没有异议。 [ 被]:没有异议。 [ 法官助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案依法先期送达的诉讼须知中已经载明,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 原]:清楚。 [ 被]:清楚。 [ 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开庭审理。 [14: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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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 [法官助理]:请坐。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已经核实。经告知,各方当事人已清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已进行了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好的。 [14: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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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2015)四中行初字第138、139、140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贾毅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审判员霍振宇、审判员武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由胡荣担任法官助理,由张媛媛担任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被]:不申请。 [14: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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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根据当事人诉辨情况,审查的对象为东政办(2014)第53号、第54号、第52号-《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及证据的审查、行政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等方面。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请当事人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原告就三个案件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138、139、140案件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东政办(2014)第53、54、52号),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确认原居住房屋征收的合法性,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该区域的,1、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2、房屋征收补助费用的使用情况相关材料;3、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相关标准;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分别作出《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东政办(2014)第53、54、52号)告知原告: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东政办(2014)第53、54、52号)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1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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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你方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之前提交的起诉书的请求是确认违法,以哪个为准? [原]:以我方当庭陈述的撤销为准。 [14: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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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就三个案件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三个案件答辩一致。 答辩如下,一、被告作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告作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14年10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作为该区域居民,为确认原居住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1、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资料;2、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相关之标准;3、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被告经检索信息资料并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确认,查明未曾制作或者获取相应信息,原告申请获取的该信息不存在。2014年11月5日,被告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与当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次日签收。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告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原告申请获取原居住房屋区域:1、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资料;2、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相关之标准;3、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经检索信息资料,被告查明未曾制作或者获取相应信息。经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确认,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为东城区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未在原告提及的区域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也未制作或获取该区域房屋征收相关材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为此,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资料、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相关之标准、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相应信息不存在。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东政办(2014)53、54、52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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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三份《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职权依据。 [被]: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根据2014年政府信息工作要点第一项明显了政府应当加强主动公开的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的内容,以此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故被告应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辩驳意见。 [被]:我已经说清楚了,东城区人民政府没有原告提出的区域进行征收,所以不存在主动公开的义务。 [1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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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说明作出被诉3份《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事实及履行程序情况。 [被]:2014年10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我们及时作了登记回执。2014年11月5日,被告作出《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签收。以上告知书的作出是我机关经检索信息资料并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确认,查明未曾制作或者获取相应信息,被告申请获取的该信息不存在。 第一部分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包括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共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据3、2014年10月17日原告邮寄单,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表述、形式要求、申请时间。 第二部分为被告受理、答复、送达材料包括证据,4、《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东政办(2014)第53、54、52号-回),证据5、2014年11月5日邮寄单(52、53、54号登记回执及答复告知书),证据6、2014年11月5日邮寄单查询结果;上述证据4证明被告收到申请后出具登记回执,证据5至6证明被告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 第三部分为被告检索、沟通材料包括证据7,2014年10月28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张某某依申请公开的回复》及档案检索,证明被告检索确认查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14: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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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本案庭前已将证据送达当事人,原告可直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原告所在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但是,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在2001年就已经对原告所房屋的地方进行征收,也找到原告家属进行征收的补偿协商。既然被告称没有进行征收,那么在法庭上希望被告明确是否存在征收,已经存在乱征收的行为进行确认。 [14: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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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辩驳意见。 [被]:没有。 [14: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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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被告出示并说明作出被诉3份《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理由。 [被]: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14: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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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是原告也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告具体说明你方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原]: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单,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证据2、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东政办(2014)第53、54、52号),证明被告作出的答复不全面。 [14: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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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 [14: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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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通过以上审查,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还有不清楚的,由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审判员(武)]:原告为确认原居住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申请被告公开相关信息,那么原告能否确认该房屋征收项目存在? [原]:原告的房屋所在区域在2011年房屋所在区域已经拆迁完毕,相应的项目已经完成,只有原告一个房屋现在还在,而且原告的房屋莫名其妙地出现失火的情况。现在老爷子也没有办法回去居住。当时也没有人跟我协商过拆迁的情况。至于房屋征收涉及到多少户并不清楚。原告一直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目前现在无法居住,而且也属于危房。 [审判员(武)]:相应的项目叫什么。 [原]:项目叫什么我不清楚。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告不可能掌握。至于是谁在拆迁,原告是不可能知道的,老爷子当时也遭到过毒打。审判长可以到现场去看。 [14: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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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霍)]:现在由被告回答下列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来负责,被告能否确定该房屋征收项目不存在? [被]:能够确定该房屋征收项目不存在。告知书制作的时候,我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根据征收主管部门的意见说该信息不存在,故我们作出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 [审判员(霍)]:说一下你们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的工作。 [被]:当时是东城区房管局给我的回函,我们也针对原告提交的申请进行过检索,在得到回函和检索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告知书。我们认为该政府信息并不是我们的职权,故我们没有对该信息作深入的了解。 [14: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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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法庭审查阶段采质辩合一方式进行,法庭辩论阶段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发表综合性的辩论意见。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已经发表的意见不需要重复。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被告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之后,原告所在区域不存在政府征收,被告明知这一情况应该在告知书中向原告进行明示,所以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应该依法撤销,并重新向原告作出答复告知。 [原]:对于拆迁是谁来管我们不清楚,所以我们也只能求助于政府,他们都说是项目来自区政府,但是现在区政府认为我方所在区域不在征收范围,那么拆迁单位是否打着区政府的名义进行了拆迁,被告应该进行调查。对于我方的自建房在不明确的情况下都被拆除了也需要进行调查。 [14: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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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我们已经明确告知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并没有对原告所在区域内进行拆迁。故我们无法提供原告申请的信息。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 [14: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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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我刚刚了解到我方所居住的房屋是旧房改造项目。 [审判长]:你们是如何了解到的该项目是旧房改造项目的。 [原]:拆迁办给我的一份空白协议,协议的名称就是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 [14: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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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没有。 [14: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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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事人若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坚持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坚持答辩意见。 [14: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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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当事人核签开庭笔录。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法官助理]: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4:4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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