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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正在开庭--审理何香群不服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
添加时间: 2016-10-29 22:13:34 来源: 北塔区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59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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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五)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动;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10: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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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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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其基本情况。 [10:3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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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何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环山路1XX号X栋X单元4XX室,身份证号43052319XX0XXX0XXX。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特别授权),湖南省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志明,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629841-8。 法定代表人王道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澹,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阳县白仓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住所地邵阳县白仓镇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483222-1。 法定代表人曾小安,男。 委托代理人刘杰勋(特别授权),该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所副主任。 [10:3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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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击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现在开庭。 [10:3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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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到庭了吗? [原 代]: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肖志明到庭。 [审判长]:被告到庭了吗? [被 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澹、严但灵到庭。 [审判长]:第三人到庭了吗? [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杰勋到庭。 [10:4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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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合议庭审查,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资格及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永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申勇兵、人民陪审员姚瑜芸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嘉钡担任法庭记录。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了你们,你们对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你们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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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10:4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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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首先,本庭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概述: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16)011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本案第三人员工杨XX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10: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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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主要内容。 [10:4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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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16)011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二、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详细见起诉状(略)。 [10: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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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 [10:5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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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杨XX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详细见答辩状(略)。 [10:5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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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刘XX作为我单位职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0: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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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证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0:5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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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首先由被告宣读并出示证据。 [10:5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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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工伤事故块报表、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白仓计划生育出具的证明、事情经过、相关病历资料,拟证明杨XX系于2014年7月18日19时在邵阳县木材公司地段因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被120急救收治住院治疗,属于突发疾病。 二、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莫兴国、吕海峰、徐会荣、邓正国、邓春英、曾小安)、党组会议记录,拟证明目的同上; 三、邵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0:5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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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原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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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对证据一的工伤事故块报表无异议;对工伤认定审批表申报事实内容无异议但被告受理时间程序不合法;对工伤认定申请书申报无异议,但对何占军签字有异议不是近亲属;对白仓计划生育出具的证明无异议;对事情经过无异议;对相关病历资料无异议。对证据二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莫兴国无异议,但他对所有情况不知情,无证明效力;对吕海峰证明杨翠松因工出差的事实无异议,但该证明不在场,没有科学的、合法证明证明杨翠松患脑溢血病;对徐会荣该证人是听别人说的;对邓正国该证人证明了杨翠松路上一言不发说明当时摔得很重;对邓春英无异议;对曾小安无异议;对党组会议记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邵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原告未发现;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不服;对送达回证无异议。 [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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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发表质证意见。 [1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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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1: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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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1、原告和杨XX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主体资格; 2、不予认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受理时间是2015年1月15日,作出是2016年3月29日,历时434天,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工伤事故快报表、工伤认定申请书、邵阳县职工工伤事故初审意见书、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拟证明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程序违法; 4、邵阳县白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杨XX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到县计生局科技股送表途中摔倒头部受伤致脑血管破裂住院的事实; 5、证人邓春英2015年4月22日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拟证明杨XX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油铺桥阶梯上摔倒,证人将其扶起护送回家的事实; 6、2016年5月9日对邓正国、唐真云、周玉连、唐同春所做的调查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杨XX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从县计生局出来后在油铺桥阶梯上摔倒受伤,由邓正国将其扶起护送回家及当时有其他旁人在现场的事实; 7、邵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病历单、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居民死亡殡葬证、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杨XX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摔倒致脑挫伤、头皮血肿,可见右手掌擦伤、右侧颈部可见2CM头皮血肿,经邵阳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分别在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县中医院住院,一直昏迷至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 8、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所受外伤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11: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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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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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证据1无异议;证据2当时杨XX在昏迷状态,因要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所以没有做出决定,后得知杨XX死亡了,就经讨论作出认定决定;证据3是被告内部资料;证据4证明摔倒头部受伤有异议;证据5只能证明杨XX去送表;证据6与事实不符;证据7与事实不符、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证据8应是左手掌擦伤,且2CM的头皮血肿是不存在的,头部没有外伤;证据9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依据的是原告提供不真实的病历作出的意见。 [11: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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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第三人]: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证据待合议时评定。 [审]:下面有几个问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 [审]: 工伤认定申请是? [被代]:工伤认定申请人确实有瑕疵,不过并没有造成原告告知、陈述申辩的损伤。告知了原告的弟弟。 [审]:告知了原告的弟弟吗? [原告]:不是我弟弟,是何占军。 [审]: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作出决定法定时效是? [被代]:没有特殊情况是要2个月之内作出。当时原告申请延期杨翠松苏醒后再作出工伤决定。 [审]:原告有申请延期杨翠松苏醒后再作出工伤决定吗? [原告]:没有。 [审]:被告有证据证实吗? [被代]:只是口头申请。 [审]: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了哪些材料? [被代]:只有工伤事故块报表、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白仓计划生育出具的证明、事情经过、病历资料。 [审]:莫兴国、吕海峰、徐会荣、邓正国、邓春英、曾小安的调查笔录呢? [被代]:是想邵阳县工伤保险站调取的。 [审]:被告有向原告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吗? [被代]:向被告弟弟何占军告知,没有直接向原告告知,但不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今天被告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时效意见,只是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 [审]:杨翠松平时住在塘渡口还是白仓? [原告]:塘渡口。 [审]:杨翠松是什么时候死亡的? [原代]:2015年12月29日。 [审]:死亡原因是什么? [原代]:呼吸道衰竭死亡。 [审]:各方当事人有问题向对方发问吗? [原告(代)]:没有。 [被告(代)]:没有。 [第三人(代)]:没有。 [11: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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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各方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补充? [11: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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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没有。 [被告(代)]:没有。 [第三人(代)]:没有。 [11: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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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杨XX作为我单位职工,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到县计生局科技股送《病残儿童鉴定表》途中因摔到头部受伤,造成脑血管破裂,系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杨翠松是因公出差办公受伤,不是上下班途中,被告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观点是错误的,杨翠松工作单位是白仓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不是邵阳县计生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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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上确实有一定瑕疵,但未对原告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对于杨XX摔倒关键是摔而伤,还是病而摔的问题。由于杨XX正是壮年,上一个普通的桥不可能轻易摔倒,从证人表述个人觉得应该是病而摔。原告认为杨XX是摔而伤,就应该最大可能履行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诊断结果杨XX是脑动脉血管瘤。被告对杨XX的实体调查和证据已经很明确了,杨XX到邵阳县计生局出差也是属于工作场所,送了表后返回家中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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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恢复法庭调查 [审]:第三人周末要加班吗? [第三人]:没有特殊情况不用加班,基本双休。 [审]:杨翠松送表后,是返回家中还是单位? [原告]:不清楚,途中是即可以到家中也可以是单位。 [被代]:应该是家中。 [审]:第三人有无安排杨翠松必须当天完成什么工作,未完成就要周末加班? [第三人]:没有。 [审]:被告所述有2个不同版本的病历资料、初步诊断? [原告]:被告处复印的。 [被代]:其中一份是原告提供给工保站的,一份是到医院调取的。 [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1:3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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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原代]: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1: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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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庭将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合议。现在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请各方当事人核对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字或捺印。敲击法槌。 [11:39: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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