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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正在开庭--审理“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 工商管理局被告上法庭”案 |
添加时间: 2015-9-30 21:24:17 来源: 怀柔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27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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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局长。 负责人李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 [审判长]: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何某、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何某、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的副局长 及委托代理人田丽、胡畔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5)怀行初字第66号原告何某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董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许怀友、王淑玲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被告按照规定提交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证件。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作出了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2014年11月14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按照规定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文件、证件。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作出了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09: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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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合法有效。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告对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书式审查。 2、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被告按照规定提交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证件。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作出了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2014年11月14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按照规定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文件、证件。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作出了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3、被告提供了派出所证明信((2015年)京公宣外所户字2214328号),证明原告在2013年至2014年办理过三次身份证业务,不能完全证明为身份证丢失业务。且即使个人身份证丢失也不能证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申请人应当对本次设立、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申请人应当对本次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综上,被告认为在办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过程中,被告严格遵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的负责人及另一位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故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工商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成立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职权范围。 [被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据此被告有权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登记有行政许可权。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因被告刚已经宣读,法庭不再重复宣读。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举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1、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全部材料。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郑重承诺,登记基本信息表,自然人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页,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住所证明,补充信息登记表,委托书及代理资格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指派函,委托人的继续教育记录,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何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4年4月17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们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签字我不认可,对公司登记有异议,因为非我本人做的公司登记,上面的必须本人签字的地方我申请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不是我本人签字,所以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工商登记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长]:被告有解释说明的吗? [被告]: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权限,我们工商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登记要件齐全,我们就可以做出许可决定。 [审判长]:被告负责人或者另一位代理人有补充意见的请示明。否则视为没有补充意见。 [被告]:好的。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2、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表(一),补充信息登记表,指定(委托)书,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各1份。证明2014年11月14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被告有权做出行政许可。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与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设立登记郑重承诺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郑重承诺,法人签字的差别很大,被告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 [审判长]:被告有解释的吗? [被告]:被告只做出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做出许可。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3、证明信我不作为证据提交了,撤回。 [审判长]:被告还有证据吗。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1、证明信1份。当时我身份证处于丢失状态,后来进行补办过,这期间我的身份证被人盗用,成立了公司的工商登记,并非我本人的真实意愿。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只能证明原告去派出所办过三次身份证业务,不能证明是身份证丢失业务。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2、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郑重承诺、登记基本信息表,自然人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住所证明,补充信息登记表,委托书,营业执照,指派函,继续教育记录,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何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郑重承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补充信息登记表,指定(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各1份。证明郑重承诺及公司章程中需要法人本人签字地方均为他人冒签,非我本人签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这些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笔记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公司对登记材料中2014年4月17日的《郑重承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11月13日公司的郑重承诺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中所涉“何宁”的签字进行鉴定,证明上述不是其本人所书写。经高院随机确定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工商登记材料中“何宁”签名与样本“何宁”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该鉴定文书已送达给双方,下面由原告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认可这份鉴定文书。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 [被告]:我们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这就是作出设立、变更登记的法条依据。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原告]:对法律条文没有异议。但刚被告陈述的很多是法人本人签名,但经过鉴定并非我本人签名。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被告]:申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受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核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据此2014年4月17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设立申请及2014年11月14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从申请受理到核准环节符合法律形式,依法作出决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对条文没有异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法人签字的地方被告没有进行相应核实。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现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合议庭进行询问) [审判长]:原告,在被告对涉案公司工商登记卷宗中所附的身份证是你丢失的身份证吗? [原告]:是。 [审判长]:在你提交的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中载明,你在2013年12月31日、2014年2月12日、12月9日办理身份证业务,请问你办证的原因是什么?(2014年4月17日公司设立) [原告]:因为身份证丢失需要重新申领,因为我没有及时去公安机关挂失,直接去补领。公安机关解释说二代身份证中在去补领时,之前的就直接作废了。这是我去公安机关办理新身份证的时间。 [审判长]:你每次丢失身份证后都报案了吗?为什么? [原告]:没有。因为我没有这个意识,也没有想到过自己的身份证会被人拿去设立公司,而且工商机关应该有审核的义务,所以认为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公安机关跟我解释说我补办之后但工商机关与公安机关没有联网,不能查出身份证里芯片已经无效,身份证已经作废,所以发生现在这种情况。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委托过北京中益泰华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原告]:没有。而且我发现这件事后我给当时的经办人高丽丽打过电话,刚开始通了,但后来再打就无人接听了。 [审判长]:这份委托北京中益泰华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上何宁的签字是你签的吗? [原告]:不是。 [审判长]:你是何时得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用你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 [原告]:我是2015年6月26日的时候知道的,因为怀柔工商银行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核查账务,因为是对公账户,觉得莫名其妙,当时我就问他们,他们说这个公司在怀柔工商银行开了公司户,他们找联系方式找不到,通过系统内部发现有我的个人户,找到的我的联系方式,后来我到工商局及税务局核查档案,确实有人冒用了我的身份证开了公司。现在我本人被拉入黑名单我才意识到事情严重性,才起诉到法院。 [审判长]:这个公司的地址也找不到吗? [原告]:找不到。在网络上也没有任何联系信息。登记材料中提供的联系电话都打不通或者已经停机。 [审判长]:被告,现在这个企业处于什么状态? [被告]:开业状态。 [审判长]: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到场,本案进行公司登记时是如何操作的? [被告]:不需要本人到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相应手续。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的正规代理公司,变更登记委托的是公司的人员,我们办理的相应登记。 [审判长]:现在办照是按门牌号登记注册,一个门牌号只能办一个公司,是吗。 [被告]: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我们在登记时是进行书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我们就可以做出登记决定。 [审判长]: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吗? [被告]:不需要。 [审判长]:原告身份证丢失后也应该及时进行挂失。 [原告]:好的。知道了。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监督和审核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只进行书式审查。而且根据规定申请人应该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机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及审慎审查原则。我们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应有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判长]:自由辩论。 [原告]:我想公司章程和郑重承诺是否为法人本人签字。 [被告]:需要本人签字。 [原告]:那已经作出鉴定,不是我本人签字。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0:4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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