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
|
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9-29 10:33:35 来源:湖南邵阳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918 字号:大 中 小 |
· |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09:33:55] |
|
2567101 |
·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待入座后)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上诉人湖南省天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新会,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代理人彭澹,原审第三人戴修宽的委托代理人戴永来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核对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原审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湖南省天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戴修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审判长]: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蒋红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李俊刚、尹东初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成庆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担任本案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原审第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宣判要视庭审的情况而定。 [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或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略,详见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不是原审第三人的用工主体和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被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认定上诉人应承担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责任并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原审予以维持错误。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一、戴修宽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戴修宽于2014年11月13日17时左右,在湖南省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做木工时,被三楼掉下的一块红砖砸伤头部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二、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戴修宽的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三、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原审第三人戴修宽受伤后,其子戴永来于2014年11月27日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受理后向上诉人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诉人举证后,我局根据双方证据材料认定上诉人应承担原审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原审第三人予以认定为工伤,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 [10:17:50] |
|
2567104 |
· |
[审]:下面由原审第三人陈述。 [原审第三人]:同意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审]:针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结合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有关事实,本庭就本案当事人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如下归纳: 1、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和程序文法? 3、原审判决是否正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有无异议和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原审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下面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逐个质证。 [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对一审证据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二审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上诉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没有新证据。 [原审第三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没有新证据。 [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提问?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原审第三人]: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发表辩论意见时不得重复已陈述的意见,辩论应围绕争议焦点。 [审]: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一、对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1、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时没有到上诉人单位进行任何调查和了解。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如实陈述了原审第三人受伤的基本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召集双方听取意见,而是单方的进行所谓认定,被上诉人在做认定过程中没有作任何的调查了解。2、原审第三人戴修宽是由张建峰雇请的木模工,且其不是张建峰固定的木模工,不能认定和上诉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3、本案中,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的机构,在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经劳动仲裁,还没有结论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错误。上诉人没有承包生产经营权,且没有发包施工权,被上诉人适用《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错误。二、一审判决在没有进行查明的基础上,承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错误。一审判决文书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错写为第三十六条,且认定可以适用该条规定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一、我局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职权。二、根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第四项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雇佣的劳动者的工伤责任有具备用工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的关系明显符合上述规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与戴修宽的关系明显符合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将劳动权和施工权承包给没有用工资质是个人或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综上,上诉人应承担原审第三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原审第三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我局据此作出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实事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原审予以维持正确。 [审]:下面由原审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审第三人]:同意被上诉人辩论意见。 [审]:各方还有什么新的意见要发表的吗?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原审第三人]:没有。 [10:18:23] |
|
2567140 |
· |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撤销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下面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 (休庭合议中……) [审]:(敲击法槌)继续开庭。刚才通过庭审,听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本案合议庭经研究认为,各方对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上诉人将其公司新建厂房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以及承包人雇请原审第三人做工并在工地受伤的事实,合议庭予以认定。 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被上诉人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是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违法;其第二个主要理由是认为劳动部2005年第12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限定在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范围之内,工伤认定书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基于与受伤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任然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属于用人单位,且将其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符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依据该条款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将“第三十二条”写成“第三十六条”系书写错误,但其提供的内容仍是第三十二条的,属于瑕疵。劳动部(2005)12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且该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之前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且该文件适用的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审理的是上诉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纠纷,因此邵工伤认字[2015]00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存在书写瑕疵,二审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天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请各方当事人核对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名并在十天之内领取判决书,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0:26:54] |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