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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6-27 10:38:29 来源:门头沟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0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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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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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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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今天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对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北京某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安某申请执行北京木轴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公开听证。现在审查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 负责人田某,社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肖某,1953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申请人]:李某,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某火锅店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育才路。 [申请人]:安某,男 ,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某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 [被执行人]:北京某轴承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安某发。(未出庭) [09:3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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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异议人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异议人]:没有。 [审判长]:申请人对异议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请人]:均没有。 [审判长]:现在开始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今天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对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北京某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安某申请执行北京某轴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本案由本院助理审判员谢耀宗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周璐璐、人民陪审员苏丽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本院书记员崔鹏坤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宣读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享有如下权利 1)委托代理权; 2)申请回避权; 3)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4)查阅、复制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的权利; 5)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换人审理。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时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2)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3)依法负有的举证责任; 4)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听证程序终结;其他听证参加人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各方听证参加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异议人]:听清了,不申请。 [申请人]:听清了,不申请。 [申请人]:听清了,不申请。 [09: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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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首先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宣读异议申请书,或简要陈述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及异议请求。 [异议人]:两案的事实理由、请求均一致。事实理由与异议申请书一致,强调如下:轴承厂是安长发承包的,其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我社同轴承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其自行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轴承厂现在已经拆迁了,因轴承厂的厂房、土地均是我社享有产权的,拆迁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对我社进行了拆迁,我社是被征收人,相应款项已经打入我社账户;奋发轴承厂在承包期间欠付我社租赁费41万元;轴承厂的厂房、设备均是我社购置的。综上,故拆迁款也应由我社享有。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的冻结。股份合作社全部投资的,拆迁款理应归股份合作社所有。 [09: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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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申请人李某对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及异议请求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申请人]:(宣读答辩状,略)异议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轴承厂是异议人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是独立法人,对该厂的拆迁应同轴承厂签订拆迁协议,并由其领取拆迁款;异议人无权领取拆迁补偿款,应由独立法人轴承厂领取;安某发是轴承厂的法定代表人,安某发与异议人之间的债务与我与轴承厂之间的债务无关;机器厂房由异议人购置只能说明其与轴承厂之间的关系,其应按照清算等程序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申请人安某陈述答辩意见? [申请人]:轴承厂是独立法人,其在经营地点有独立财产,拆迁时应对其进行补偿;异议人不应将轴承厂的拆迁款划归其自己所有,我认为异议人侵犯了安长发的权利;故法院冻结拆迁款是有依据的。 [10: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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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当庭提供证据时,当事人要围绕争议焦点,并明确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在质证时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 [审判长]:首先由异议人进行举证。 [异议人]:提交证据一、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安某发承包北京某轴承厂的事实及双方关于债务自行承担的约定;证据二、轴承厂的企业登记表原件,证明安某发是法定代表人;证据三、固定资产表原件,证明轴承厂的北房、西房是我社的固定资产;证据四、投资账目明细表原件,证明轴承厂的磨床等设备、办公用品是经济合作社投资购买的;证据五、轴承厂往来账目原件,证明我社占有的涉案拆迁款中没有轴承厂的份额,且其欠我社承包费41万元的事实。 [审判长]:申请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承包合同与本案无关,我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企业登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安某发是轴承厂的法定代表人。对往来账目原件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安某发现在已经去世,故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固定资产表的真实性不认可,某轴承厂不是股份合作社一家投资的,另有安某发个人投资的部分。对投资账目明细表的真实性不认可。 [10: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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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申请人安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需要强调的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任命或选任其下属企业轴承厂的负责人,但轴承厂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应自行享有拆迁利益。对企业登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安某发是轴承厂的法定代表人。对往来账目的真实性不认可,据我了解,安某发贷款18万元建了厂房,该费用未能体现在往来账目中,且安某发已经去世,故无法确认该往来账目的真实性。对固定资产表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对投资账目明细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安某发当时贷款就是为了修建修缮厂房,但该等费用未天线在该明细表中。 [10: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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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异议人继续举证。 [异议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经本院核实,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现将证据原件退还你方。(递交) [异议人]:(接收)收到。 [审判长]:申请人李某、安某发有无证据提交? [申请人]:均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本院调取的证据,首先出示本院在执行阶段作出的冻结存款协助执行通知书(出示),双方有无异议? [异议人]:没有异议。我社被冻结的款项即是该通知书上记载的数额。 [申请人]:均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出示本院自永定镇政府拆迁办调取的拆迁协议及附件文件,包括拆迁协议、非住宅面积确认单、调查表、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证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材料等。(出示)异议人围绕涉案拆迁款项的归属发表意见。 [异议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没有意义;该等拆迁材料能证明被拆迁的土地、房屋、设备等的产权归属我社,我社应享有相应的全部拆迁款。 [审判长]:申请人李某发表意见? [申请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我不能确认,由法院核实;轴承厂是独立法人,轴承厂应被作为被拆迁人,相应拆迁款应全部由轴承厂享有。 [审判长]:你上述主张的依据?在上述证据材料中有无体现? [申请人]:材料中没有体现,但应该是轴承厂的。 [审判长]:安某发表意见? [申请人]:轴承厂使用使用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其应享有份额。 [10: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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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名称后为何又“(原轴承厂)”字样? [异议人]:该协议是拆迁公司制作的;在安某发承包前就存在轴承厂并由我社经营。 [审判长]:异议人明确你主张“(原轴承厂)”字样的具体意义? [异议人]:既有拆迁方位、范围的指示意义,也表示拆迁的就是原轴承厂。 [审判长]:申请人明确你主张“(原轴承厂)”字样的具体意义? [申请人]:指的拆迁的就是轴承厂。 [审判长]:异议人,涉案拆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异议人]:是某村集体所有。 [审判长]:签署预约单上的企业名称空置是何原因? [异议人]:在拆迁之前,因安某发就欠付承包费,我社已经对其断水断电了,其在那时实际就不经营了。 [审判长]:异议人,你与安某发签署的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时间起始时间? [异议人]:1994年到2002年,在2005年同安某发进行核算。 [审判长]:安某发停止经营以后是由谁经营的? [异议人]:其停止经营后就没有人经营了。 [审判长]:后来还有别人经营吗? [异议人]:没有了。 [审判长]:拆迁时厂房的状态? [异议人]:没有人经营了,厂房里放置了一些属于我社的机器设备。 [审判长]:安某发何时去世的? [异议人]:在拆迁前。 [10: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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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安某发去世后,有无变更轴承厂的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其去世时,我社曾要申请变更法人,但轴承厂的公章等材料在安某发处,我社无法变更。我社曾在2011找到安某发的女儿进行谈话,明确在此之后的印章使用与我社无关。 [审判长]:申请人李某认为安某发承包的期间,及轴承厂的经营期间? [申请人]:我不清楚安某发的承包期间,但轴承厂一直在经营。 [审判长]:李某你与轴承厂的债务发生时间? [申请人]:2000年开始从我处不断购买东西,其在2002年、2003年给我打过欠条,在2013年我来催款时发现轴承厂已经拆迁。 [审判长]:安某对异议人关于安某发承包及轴承厂的经营情况是否认可? [申请人]:不认可。安某发曾拿着永定镇政府盖章的材料(内容有厂房、设备属于安某发等)申领过营业执照,具体材料我曾在诉讼中提交到法院。 [审判长]:你是否了解轴承厂在拆迁时的状况? [申请人]:我曾在2009年至拆迁时帮轴承厂跑业务,我可以提交我在2009年帮忙时的一些证据材料。在拆迁前轴承厂还在为地铁公司等客户加工零部件。 [审判长]:下面出示本院调取的轴承厂工商登记年检材料,显示在2012年轴承厂还进行了年检。异议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社曾向安某发的女儿和工商局进行了核实,安某发的女儿承认是其去工商局办理的年检手续的;我们向其女儿要公章等材料,其说没有。 [审判长]:现在轴承厂有无注销? [异议人]:没有,因为缺乏公章等手续,工商局答复需要办理公告,公告时又需要执照的手续,故无法办理,现在我们只是要求工商局不再为其年检。 [10:5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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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安某发表质证意见? [申请人]:没有异议。2012年时轴承厂还在经营。 [审判长]:李某是何意见? [申请人]:2012年时轴承厂还在经营,而且那时安某发还没有去世。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异议人]:没有。 [申请人]:均没有。 [审判长]:听证请求及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异议人]:没有。 [申请人]:均没有。 [10:5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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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各方在辩论中应围绕涉案拆迁款是否部分或全部由轴承厂享有。首先由异议人发表辩论意见。 [异议人]:拆迁是在2012年的12月份,拆迁时安某发已经去世了,当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也在现场,当时还有一些冲突和僵持;安某在听证中陈述其是帮忙,应认为是为安某发个人帮忙;在安某轴承厂的诉讼中,并没有追加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相应差旅费等证据材料的质证、认定不足;李某、安某陈述多次找安某发要钱,但一直未起诉,直到安某发去世,这并不合情理和诉讼程序。法院调取的拆迁档案材料中有永定镇政府的证明,能证明涉案拆迁的土地、房屋是我社的;安某主张安某发曾有镇政府出具的厂房、设备属于安某发的证明材料,对该证据材料的认定也应是存疑的。 [审判长]:异议人、申请人,本院向双方释明,本庭审理的是执行异议,如双方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解决,双方听清了吗? [异议人]:听清了。 [申请人]:均听清了。 [审判长]:李某发表辩论意见。 [申请人]:涉案拆迁的被安置人应是轴承厂,异议人不应该领取涉案拆迁款。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和申办单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对轴承厂的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 [审判长]:安某发表意见? [申请人]:涉案拆迁款应该属于轴承厂,我虽与安某发是朋友,但帮忙干活是为轴承厂干的,现已有生效判决确认。 [10: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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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异议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异议人]:没有。 [审判长]:申请人李某、安某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申请人]:均没有。 [审判长]:下面陈述最后意见。 [异议人]:坚持我方的异议请求和辩论意见。 [申请人]:均坚持我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听证结束,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5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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