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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6-23 21:47:43 来源:长宁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10 字号:大 中 小 |
主持人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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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合并开庭审理原告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诉被告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二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卢建华、代理审判员唐雪琴、人民陪审员乐嘉勤依法组成,由卢建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秉磊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申请回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进行辩论、最后陈述和提起上诉。申请回避即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说明理由,要求调换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在庭审中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听清?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4:5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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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5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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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3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告于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证据,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送达了被告的证据材料。对上述情况有无异议? [15:0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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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阳光]:我们是在2月13日提起的诉讼。 [15: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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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无。 [1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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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原告,请向法庭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 [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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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同诉状。1、判令撤销被告编号为长规土信(2014)第94号-房登《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2、判令被告提供“关于长宁区48街坊北块土地出让金收缴凭证(发票、收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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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被告,是否对原告作出过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请宣读作出决定时间和具体的内容。 [1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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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2014年11月17日作出。(内容详见该决定书) [15: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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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15: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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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同诉状。我们认为申请的信息是由被告获取或制作的,根据条例应该是由被告进行公开,被告要求我们向交易中心申请是没有理由的。 [15: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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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被告作简要答辩。 [15: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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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原告申请的是土地出让金收缴凭证,该地块已经有房地产登记了,根据规定应该按照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而且这个凭证也不是被告制作的,是银行制作。已经进行了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办登记要收取这个凭证的,我们建议原告去交易中心查。如果出让以后没有登记的话才是属于被告的职权。 [15: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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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刚才,原、被告就本案诉辩意见向法庭作了简要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法庭将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下面先审查被告的职权依据。 [15: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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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15: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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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规定第5条第2款第2项。(内容略) [15:5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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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无异议。被告说他们是没有获取过,开发商凭什么去交款?到银行交钱肯定要法律依据的吧,这个法律依据被告应该提供给我们。 [15:5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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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现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程序、适用法律。 [15:5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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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14年10月31日收到原告申请,根据规定第26条第1款,11月17日向原告作出答复,并次日邮寄送达。 适用法律:规定第14条第4款、第23条第5项、98第26号文。(内容略) 证据:1、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件证明,证明收到申请。 2、答复书、送达凭证,证明被告作出答复并送达。 3、房地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经过查询,该地块已经经过了房地产登记。 [15:5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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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上面没有任何公章,缺乏真实性。根据登记信息必须要有个编号和提供单位的银行,被告提供的这份到底是他们自己制作还是交易中心制作,我们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这个是我们电脑里有个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系统里面的信息,我们只是查阅是否登记,具体的登记信息肯定是在交易中心,那边的是比较详细的。 [15:5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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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原告对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有无异议? [15: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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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对于26号文有异议,条例第14条第4款明确指明该信息公开职责在被告。程序无异议。 [15: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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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15:5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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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根据条例第17条,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机构公开,政府机构获取的信息,由保存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根据规定第14条,政府信息公开由获取该信息的机构公开,我们要求的信息是被告获取的,所以被告应当公开给我们。 [15: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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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这个地块已经进行了房地产登记,在进行登记时交款凭证是必须提供的材料,登记部门是作为登记材料的保管机构,因此我们建议原告向交易中心查询。我们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我们是不收交款凭证的,我们是在电脑系统里面看见他交了出让金,在办理产证时才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款凭证。 [15: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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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告]:被告说的这些还是18大之前的老套路,推委敷衍搪塞。我们刚才说26号文,到底是哪一条哪一款有规定?你网上看到的东西应该可以提供给我们,电子档案也是你们获取的。刚才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你们也提供了,为什么这个凭证不能提供?被告不要选择执法。你获取的电子档案凭证发票也有,为什么不提供? [15:5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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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26号文第4条,登记机构妥善保管登记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3条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资料查阅工作,所以我们建议原告向交易中心查阅。 [15: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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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5:5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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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坚持诉讼请求。 [16: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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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被告]:驳回原告请求。 [16: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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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审判员]:今到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看笔录后签名。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现在闭庭。 [16:0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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