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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5-22 10:07:10 来源: 四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3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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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开始庭前准备工作,请到庭人员保持肃静。首先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机等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依法进行法律裁判。 [13:5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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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双方当事人陈述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陈述。 [ 原1]:冉某某,男,汉族,某公司退休干部。 [ 原2]:姜某某,女,汉族,某公司职员。 [13: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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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由被告陈述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雷,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14: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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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1、2]: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14: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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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案依法先期送达的诉讼须知中已经载明,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1、2]:清楚。 [被]:清楚。 [14: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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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开庭审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法官助理]:请坐。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已经核实。经告知,各方当事人已清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已进行了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好的。 [14:0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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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院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案被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被告负责人是否出庭? [被]:没有出庭。 [审判长]:说明一下不能出庭的原因。 [被]:我机关负责人出去调研学习。 [14:0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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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合并审理(2015)四中行初字第272、321号原告冉某某、姜某某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该二案系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原告是否同意合并审理? [原1、2]:同意。 [14: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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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合并审理? [被]:同意。 [14:0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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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述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武楠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霍振宇、审判员贾毅组成合议庭,由马立科担任法官助理,由张媛媛担任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1、2]: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14: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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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14: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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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1]:两个案件是统一的,两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行拆除私人房屋的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4: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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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姜某某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原2]:与冉某某的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致。 [14: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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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1]:272号案件事实理由,原告冉某某于2010年1月购买了一处私人房产,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2011年8月份,冉某某因工作需要调到江西工作,2013年5月回北京市后发现房屋被拆除了。在此期间冉某某未收到任何的拆迁通知。 经调查,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颁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见附件2:门政征字[2012]3号),并组织实施了拆迁。2013年5月至今,冉某某数十次找到被告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反映情况,被告始终承诺给予调查了解,但是拖延一年多没有结果。冉某某无奈于2014年8月20日正式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2015年3月26日被告的责任部门正式告知原告冉某某不再受理此案。被告强行拆迁的行为侵害了冉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五、六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冉某某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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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321号案件事实理由,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2月购买了一处私人房产,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2011年7月份,原告姜某某为照顾孩子回老家,委托冉某某帮助照看房屋。2013年5月冉某某转告得知房屋被拆除了。在此期间姜某某未收到任何的拆迁通知。 经调查,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颁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见附件2:门政征字[2012]3号),并组织实施了拆迁。2013年5月至今,原告姜某某委托冉某某数十次找到被告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反映情况,被告始终承诺给予调查了解,但是拖延一年多没有结果。姜某某无奈于2014年8月20日正式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2015年3月26日被告的责任部门正式告知姜某某不再受理此案。被告强行拆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五、六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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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两案答辩意见一致。1、被告没有拆除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房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于2011年底对北京市门头沟桥西街地区进行了房屋征收,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并没有涉案房屋,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只有蒋某的房屋,没有发现其他房屋。北京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蒋某于2012年1月9日签订完拆迁协议后,在2012年1月14日安排拆迁公司将蒋某的房屋拆除。被告也没有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房屋进行过拆除。2、被告没有对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房屋进行拆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被告没有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房屋进行拆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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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在答辩中称被告没有对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房屋进行拆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由被告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被]:证据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平面示意图,证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没有涉案房屋。 证据2、门编委字(2012)12号、门编委字(2012)13号,证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负责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工作。 [14:2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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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所涉的房屋是否已经拆除完毕。 [被]:我只能说本案所涉拆迁的地上的相关房屋已经拆除完毕,就拆除的事实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14: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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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前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原告可直接发表质证意见 [原1]:对被告辩称的主体问题我方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关于被告提供的蒋某的一个拆迁协议,我认为该协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既不是本证,也不是反证,他只能证明被告拆除了蒋某的房屋,该证据不能证明没有拆除我们二原告的房屋。 [14:2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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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没有补充。 [14:2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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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于原告所述的被告的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征收办作为被告,那么是否同意征收办作为本案的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1、2]:不同意,征收办只是被告的一个办事机构,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机构。不能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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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具体事宜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在拆除工作是否存在放在一边,拆除是有具体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的实施,而且房屋征收部门有主体的资格,所以征收部门应当作为具体的被告,而不是由我机关作为被告。 [原1]:不同意被告的意见。 [原2]:同原告1的意见。 [14: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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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1]:二个案件的证据是一致的。证据1、原告1、2的房产证,证明原告1、2房屋的合法性。 证据2、门头沟区西街33号后院卫星图,证明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后院的客观存在与被拆除。 证据3、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后院照片,证明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后院原告1、2房屋的客观存在。 证据4、被告提供的蒋某房屋测绘图与原告1、2房产证的测绘图对比,证明原告1、2房屋的客观存在。 证据5、被告提供的蒋某房屋测绘图与桥西街33号后院房屋照片对比,证明原告1、2房屋的客观存在。 证据6、被告提供的蒋某房屋测绘图与桥西街33号后院房屋卫星图对比,证明原告1、2房屋的客观存在。 证据7、公司证明,证明原告1、2诉讼时限的资料。 证据8、2014年7月9日靳某录音,证明原告1、2诉讼时限的资料。 证据9、信访截屏资料,证明原告1、2诉讼时限的资料。 证据10、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被告违法行为的依据。 [14: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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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同意原告1上述意见,没有补充。 [14:4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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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33号后院拆迁时的状况与产权证是不一致的。 [14:4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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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对证据2—6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也就无法判断,该证据不能证明就是门头沟区桥西街33号后院的房屋卫星图。 对证据7二原告在2011年是知情这个拆迁行为的。 对证据8,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 对证据9是网上的打印件,故无法核实真实性。 对证据10是我们发布的,在门头沟区进行征收过程中承担拆迁的单位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14:4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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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辩驳意见。 [原1、2]:被告手上有蒋某的的房屋平面图。三间房屋是一体的。被告承认房产证的真实性,但是不承认这个图的真实性是不合法的。我的图是通过百度地图搜索而来的。 [1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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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证据双方是否有补充。 [原1、2]:没有。 [14: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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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向法庭提交两份拆迁协议,用以反驳原告所称其2011年不在北京的事实。 [14:5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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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询问双方当事人几个问题。首先,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你方认为区征收办是否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区政府与区征收办职权上如何划分? [被]:可以承担独立的责任。职责上划分是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征收决定,在整个拆除和补偿都是门头沟区征收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征收补偿办公室进行的,也是由他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 [14:5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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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本案原告已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对其合法权益你方认为下一步应如何救济? [被]:这是一个特殊情况,没有一个部门和机构确认二原告的房产在现实中存在。而且根据测绘公司跟我们反映,他们当时也没有弄错,在现实中二原告的房产确实不存在。我们只能进一步核实。 [1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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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你方提交的证据1,只有一份房屋平面示意图,该示意图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办公室与蒋某签署协议是依据的平面示意图吗? [被]:该示意图是当时入户调查的时候就存在,并有街道签字确认的。补偿也是依据该示意图作为基础进行确认的。蒋某也出示过房屋的产权证书。所有的自建房在整个房产证是不体现的。 [15: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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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询问二原告,是否在诉争房屋处居住?何时得知房屋被拆除?是否进行过行政复议或其他诉讼以寻求救济?是否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蒋某联系解决问题?为什么? [原1、2]:没有居住。2013年5月知道该房屋被拆除了。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也没有寻求其他的救济。我们找到了信访中心,信访中心要求作专项调查。 [15: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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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你们是什么时候从蒋某处购买的房产。 [原1、2]:我们买的房子不是蒋某的房子。我们是在2010年3月份从魏某某,苗某某购买的。我们购买的时候到现场也看过房屋。 [15: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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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审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庭前阅卷和法庭调查,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原告房屋是否被被告拆除,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从被告提出的第一个答辩意见,他说,被答辩人也就是我,没有拆除北京市门头沟区桥西街后院可能是被告的笔误。只是拆除了蒋某的房子,没有拆除二原告的房子。这个院子里有三个房子。第二,被告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行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签署的机关为被告,拆除我们这片房子的法律文书的落款就是被告,而且根据内容也可以看出是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第三,被告称本案所涉的院子里存在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子,但是非常清晰的房子只有一间,这和我们的要求没有关联。第四,卫星的图片比对,我们是按照非常严禁的思路进行的,该图中可以显示不但有蒋某的房子,而且也有二原告的房子,被告已经将该房屋拆除,但是被告不承认已经拆除了二原告的房屋是不正确的。我们提供了关于被告提供的蒋某的拆迁测绘图,这和原告的房产证进行对比,被告的测绘图恰恰就少了我们的两个房子。当然他们没有权利测绘二原告的房子。所以这个图和房产证是不一致的,因此在事实上被告不承认盖房子是不正确的。被告给蒋某的测绘图进行对比,比如蒋某有一个自建房,在测绘图中有显示,当然在我的照片中也显示出来了。从大量的事实角度证明,二原告的房屋是存在的,被被告拆除是真实的。最后,我们把卫星图片放大后,把33号后院的轮廓进行了勾描,这和被告提供的蒋某的测绘图是高度一致的。被告称我买了很多房子,这是具有人身攻击的成分。综上被告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原2]:同意原告1的辩论意见。 [15: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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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在2011年原告是在北京的。不管原告的房屋在现实中是否存在,本案的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被告没有实施拆迁的行为。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在法庭调查中陈述过的事实请不要重复陈述。 [15: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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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1、2]: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坚持答辩意见。 [15: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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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对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查明。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笔录签字,如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另页补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法官助理]: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2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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