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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添加时间: 2015-5-8 11:01:50 来源:宝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50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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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8: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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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审判长]: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上海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朱跃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宝山分局(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俞佳璐,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原告上海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宝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赵晨、武顺华、人民陪审员陆秋萍组成合议庭,赵晨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琦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并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原告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0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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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长]:被告,原告请求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是你单位作出的? [被告]:是的。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号及主要内容。 [被告]:2015年1月8日,被告作出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第一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晚餐加工供应老干妈拌皮蛋、腊鸡腿等熟食卤味,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备注项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审判长]:原告,你诉请撤销的是否是刚才被告所述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是的。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现在首先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被告,请向法庭提供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被告]:《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问题进行审查。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 [被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现场检查笔录、案件受理记录、立案申请表、调查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原告涉嫌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备注项目的违法行为,于次日立案,事先告知原告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2015年1月8日作出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原告。 [09: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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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何异议?对被告执法程序的证据有何质证意见? [原告]:有异议。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事先公布,但被告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是错误的。 [审判长]:什么处罚依据没有公布? [原告]:什么叫熟食卤味,熟食卤味的清单。 [审判长]:被告有无解释? [被告]:被告对该行政行为已经违法的规定已经公布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都是公布的依据。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了哪些事实?你方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1、2014年11月20日,被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原告第一分公司提供的同月19日的菜单,证明被告现场检查发现原告第一分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中不含熟食卤味,但其食堂于同月19日晚餐菜谱中提供了冷菜。 2、2014年11月21日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承认其第一分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中不含熟食卤味,以及其食堂于同月19日晚餐供应了熟食卤味的事实,确认这些熟食卤味市场价格货值为200元,并声称这是他们第一次做。 3、2014年11月28日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原告第一分公司于同月19日晚提供的泡椒木耳、老干妈拌皮蛋、糟毛豆节、腊鸡腿等菜品的加工过程符合熟食卤味的特征,该单位已停止制作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4、原告第一分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明原告第一分公司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中明确不含熟食卤味。 5、原告及其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及其第一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菜单中写明的是冷菜。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在提问的时候直接陈述的就是熟食卤味,是设提问陷阱。对证据3有异议,理由同证据2,接受调查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熟食卤味。对证据4、5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对被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请被告向法庭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被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被告错用了法律,只适用了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还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举证的权利,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需要向法庭举证? [原告]:无。 [09: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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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补充询问几个问题。 [审判长]:原告,本案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结果如何? [原告]:申请过复议。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处罚决定。 [审判长]:被告,为何认为从原告陈述的关于泡椒木耳、老干妈拌皮蛋、糟毛豆节、腊鸡腿等菜品的加工过程就可以认定其属于熟食卤味?熟食卤味的定义和外延是什么?熟食卤味是否需要目录? [被告]:根据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这些菜品的过程是经过简单的装盘就可使用,不需要经过烧熟煮透就可食用,这就符合熟食卤味的特征。同时在笔录中明确问过被询问人是否知道自己制作的就是熟食卤味,其回答知道的。熟食卤味有相关国家局的文件来定义的,包含在凉菜的定义中。不可能采取列举式来规定熟食卤味包含的所有菜式,也没有法律规定要列举。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国家局的文件只是对凉菜的定义,没有规定熟食卤味的定义,被告的解释是自己的解释,不是对国家法律的解释。 [审判长]:被告,关于原告认为其第一分公司食堂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你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原告的食堂虽然不单独收取费用,但是计入开课费的。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食堂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审判长]:原告的意见? [原告]:有异议。被告错误解释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2条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等于食品生产经营者。 [审判长]:被告,你方对原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主要是如何考虑的?对原告提出的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你们如何认为? [被告]: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及时改正不再犯的承诺。据此原告作出了法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原告提供了7桌晚宴在当晚被培训学员食用完毕,已经超过了备注项目。原告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不是原告理解的必须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原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也没有后果,情节也属于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判长]:当事人除了上述法庭审查的内容外,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09:4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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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第一分公司食堂于2014年11月19日晚餐加工供应的泡椒木耳、老干妈拌皮蛋、糟毛豆节、腊鸡腿等菜品是否属于熟食卤味?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第一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还包括被告的执法程序中没有公布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还有在询问中有套话的情节。在法律适用中还有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争议焦点,同意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熟食卤味应该有科学的界定,不能用含糊不清的冷菜等熟食卤味、符合熟食卤味的特征、冷菜包括熟食卤味的概念,被告应当明确指出熟食卤味在法律上的定义。食品法中有对凉菜的规定,在食品安全的操作规范对凉菜进一步明确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在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对熟食卤味的定义。被告认定的熟食卤味只是一种俗称,在执法中应当谨慎的对待,不能做随意的解释。如果要处罚,还是要有对熟食卤味定义的目录。被告自己都存在概念混淆的情况,一会说是凉菜,一会说是熟食卤味,将凉菜的概念套到熟食卤味上。原告认为凉菜是一个大的概念,应该对其中的熟食、卤味有明确的定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什么是熟食卤味应该有目录或清单。对行政处罚法第27条应当完整的理解,应该考虑到可以罚或不罚,而不是一定要作处罚。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已经陈述过熟食卤味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已经规定了凉菜(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的定义,可以看出凉菜的概念就是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的概念,不是被告随意偷换或扩大熟食卤味的定义。被告的听证告知书中写了冷菜等熟食卤味餐饮食品,是因为原告的菜单中写了冷菜,被告只是陈述调查的事实,但在听证告知书的后半段和处罚决定书上,被告一直都是认定为原告制作的是熟食卤味。被告在11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询问了原告代理人8味冷菜的制作过程,其中带鱼和玉米紫薯都是加热后供应的,不同于被告认定的熟食卤味,所以才认定为泡椒木耳、老干妈拌皮蛋、糟毛豆节、腊鸡腿等属于熟食卤味。被告之所以对原告食堂进行处罚,是因为接到了举报有学员在就餐后有拉肚子的情况。被告第2天去调查的时候,发现已经没有菜品的留样。即使没有这些情况,这些菜品已经被学员食用完毕,就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的情况。在餐饮许可证申请的时候,可以勾选是否包含熟食卤味,但包含了熟食卤味必须要有额外的凉菜专间等,从业人员也要有更严格的消毒过程。考虑到原告的态度较好,所以处以了最轻的2000元的罚款。 [10: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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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应当提供原告没有专间的证据。学员有拉肚子是事实,但被告无法证实与原告制作的泡椒木耳、老干妈拌皮蛋、糟毛豆节、腊鸡腿有关系。根据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第6条,凉菜下面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下面是对凉菜的定义,不是对熟食、卤味的定义。凉菜属于集合概念,下面的熟食卤味是个体的概念,是集合体和个体的关系,不能用凉菜与熟食、卤味的概念混淆。卤味有凉菜的性质,但不等于卤味等于冷菜、冷荤、熟食。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提出专间的概念,是想向合议庭解释制作熟食、卤味需要专间,制作食品、卤味的风险性很高。且被告没有陈述原告制作的冷菜造成学员拉肚子,而这个是由于原告食堂没有留样,所以无法证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意见? [原告]:学员拉肚子可能是由于吃了大闸蟹,不是因为吃了冷菜。被告白纸黑字写了没有设立专间。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原告,陈述你方对本院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告]:不含熟食、卤味有特定的含义。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方对本院处理的最后意见。 [被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在休庭。 [10:1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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