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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在在开庭-- 顺义区政府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诉 |
添加时间: 2015-3-27 11:24:25 来源:四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5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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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开始庭前准备工作,请到庭人员保持肃静。首先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机等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依法进行法律制裁。 [0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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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双方当事人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法官助理]: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沙坨村北。 法定代表人林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取证、信息公开、走访了解情况、代理协调、裁决、复议、控告、起诉、反诉、上诉、申诉及权属争议调查申请,并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0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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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卢映川,区长。 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井龙,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副局长,住北京市顺义区房管局宿舍。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陈述事实,代为答辩,提交证据,质证,代为承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或代理意见,代领法律文书等。 [09: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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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有没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09: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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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经庭前审查及核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手续齐备,诉讼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出庭资格有效。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院依法先期送达的诉讼须知中已经载明,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0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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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送达被告,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的副本送达原告。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谈话和初步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今天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09: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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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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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请坐。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已经核实。经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清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已进行了庭前审查,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好的。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5)四中行初字第96号,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琥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向绪武、张岩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程娜担任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牛然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于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原]:了解了,不申请。 [被]:了解了,不申请。 [09: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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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法庭审查采取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 [审判长]:请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起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原告不必全文宣读起诉状。当事人陈述完后,应向法庭报告陈述完毕。 [原]: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申请收回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申请依法处理,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1999年原告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接洽协商涉案土地的转让事宜,1999年9月9日及2000年3月1日,原告按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安排与其下属企业北京市顺义区福禄达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期间,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办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000年3月22日,原告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取得所涉土地的三份国有土地使用证,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向原告交付了土地。 由于政府及规划修改的原因,原告取得该涉案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该地现规划为绿地用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明确告知原告只能进行原翻原建工程的审批,不进行新建工程审批。故原告虽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无法行使“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用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商服业用途的权利。致使土地闲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无奈只能向被告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由被告批准使用涉案土地且涉案土地为绿地的规划已向原告实施。同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也应由被告作出,故被告具有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 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经查询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该申请,后经联系了解到被告将该事项转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处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收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不符合条件,拒绝办理。至今为止,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相关政府部门编制并批准了涉案地块的相关规划,并将该地块规划为绿地,在原告向规划部门申请新建建筑规划审批时,因实施该规划而被告知不能准许新建。可见是由于必将进行的绿地建设的需要,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限制,关于涉案地块的规划也不再是纸面上的内容,而转化为具体的、对外实施的行为,以原告为相对人,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因此,涉案地块的规划已实施,土地的调整使用也成为必然。据此,原告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转交的顺义分局对涉案申请的处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原告的申请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向被告提起的政党的法律程序,被告却以信访的方式交由其所属政府部门处理,存在程序不当。 故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台商的合法投资权益。 [0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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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请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答辩状副本已经送达原告,被告不必全文宣读答辩状。 [被]:2014年1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申请书》。2014年11月13日,被告将该申请书批转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收到该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故于2015年1月顺义国土分局以信访形式回复了原告,并告知原告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用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或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基于适当补偿。 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是选择性的,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且本案原告所述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收回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尽管被告有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但因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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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开庭之前,法官助理已经完成了证据交换和其他各项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诉讼指导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整理。在此基础上,合议庭结合庭前阅卷和当庭陈述,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顺义区政府是否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 2、本案涉及的国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是否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 3、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申请,是属于信访事项还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事项; 4、被告收到申请后转交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顺义分局处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对于合议庭确定的审查焦点问题,各方当事人有没有异议?还有没有补充? [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有无补充? [原]: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有无补充? [被]:没有了。 [09: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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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和补充,本合议庭将重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09:3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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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你针对原告提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申请处理经过。 [被]:2014年1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申请书》。2014年11月13日,被告将该申请批转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收到该申请书以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故于2015年1月顺义国土分局以信访形式回复了原告,并告知原告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审判长]:你们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转至顺义国土分局,是否告知原告? [被]:我们作为信访处理。 [09: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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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本院在庭前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出示了己方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有没有补充? [原]: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没有了。 [审判长]:鉴于证据交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已发表质证意见,现在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法庭对上述质证意见予以确认。 [09: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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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请说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被]: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审判长]:原告,你们认为自己符合第五十八条的哪种情形? [原]:我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审判长]:被告对上述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被]: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在原告手中,不影响其享受合法权益。 [09:4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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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被]:原告的申请以信件的形式邮寄到顺义区人民政府的,收到该信件后,被告核实信件内容,认为应该由所属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来处理相应的问题。被告将信件直接转送到顺义区国土资源局并要求其直接答复当事人。 [审判长]:被告是否按信访处理? [被]:是的.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按信访处理有无异议? [原]:有异议,原告提起的申请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而是按照国有土地管理法提出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信访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任何一项,我们不是信访。所以被告按信访处理是不合法的。 [09:5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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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合议庭核实有关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作出直接明确的正面回答。询问原告 [审判长]:协议是否经过规划? [原]:相关的所有手续依照当时签订的合同,全部由顺义区发改委办理,具体是否办理不清楚。是否是规划性质我们不清楚。 [审判长]:你方认为有关规划发生了调整,具体是哪些规划发生了调整?什么时间知道规划修改?曾经向哪些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具体答复意见? [原]:按照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我们认为不合法。是当时顺义发改委代原告签订的。 [审判长]:原告签订合同时是否清楚合同条款? [原]:合同签订时我们对条款是清楚的。 [审判长]:现在的情形是否属于当时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形? [原]:目的是想建老年活动中心,一直没有建成的原因是当时的计委造成的。 [10: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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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被告,本案中将原告申请转交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转交处理行为是否视为委托?转交的过程中有没有与原告进行过沟通和告知?转交后有没有直接回复原告?原告对转交处理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我们认为是转送,转送信访交办事项 [审判长]:原告主张涉案土地用途规划为绿地,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收回? [被]:应该属于公共利益. [10: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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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能否由政府单方面启动收回和征收程序?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弹性处理。规划的编制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但规划的实施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是可以主动回收的。但本案不是规划的实施。 [审判长]:规划编制是否对原告的后续开发有影响? [被]:对现状的用途和规模没有影响,只是对其后续的开发有一定的影响。 [审判长]: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预见规划对你方的影响? [原]: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我们不符合该条规定重建或申请续期任何一项情形。 [10: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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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过刚才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质证,合议庭从职权、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程序四方面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法庭审查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双方当事人在证据审查阶段已发表过的质证意见,请不要重复。法庭辩论时要注意语言和态度的文明,不得使用污辱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发言时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顺序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发言完毕,要向法庭报告。 [10:3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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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经过本案庭前的质证,发表以下意见:一、被告是有收回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是承认的。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涉案土地是否符合收回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第一项为公共利益,本案规划已调整为绿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经符合收回的条件。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二、本案的规划是否有调整有实施?一旦规划调整实施的就符合收回的法定条件。该土地的规划已经调整,1999年原告与顺义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说明是建设海伦老年活动中心。根据顺义区政府作出的函件等材料,将涉案土地调整为绿化用地。涉案土地规划已经调整,原告多次向北京市规划委反映,顺义规划分局正式回复原告土地已经调整,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不予批准。这个调整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该规划调整后已经实施。 [10:4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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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其概念是政府通过依法行政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把制订的规划逐步实施,变成现实的过程。被告陈述没有实施与事实严重不符。涉案土地符合收回的条件是可以收回的。根据物权法四十八条,如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地上房屋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10: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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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原告提出的申请是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原告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依据信访条例。原告提出的履职事项不符合信访条例内容的规定,原告提出的根本不是信访。 [10:4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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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将原告的申请转交给国土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都是将土地收回和征收的权限授权给了市县人民政府,这种权利不可以转让委托。只有被告有权力在顺义区的管辖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转让给无权部门的国土分局来处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本案是一个典型政府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件。基于上述原因,原来是政府没有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导致了现实状况,已经15年,至今土地依然在荒废不能进行任何建设。 [10:5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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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原告使用的土地现在经过规划编制为绿地,这种设置的结果不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编制是国家规划。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对规划编制的利益,本案绿地的规划行为并没有得到实施。庭审中我们提交了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和其他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被告的处置是适当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有选择的收回的权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该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顺义区人民政府只是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实现是依靠所属的职能部门。作为土地的管理工作部门是顺义区分局。土地法的规定是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批复。原告的信件,政府部门按照信访的事项和条例处置本案是适当的。顺义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 [10: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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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原]:没有了。 [10: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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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被]:没有了。 [10:5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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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辩论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 [10: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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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已经审查清楚,合议庭将根据今天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情况,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请各方当事人庭后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 现在休庭(敲法槌)。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0:59: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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