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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正在开庭--不服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上法院
添加时间: 2015-3-24 12:52:43 来源:南宁市中级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79    字号:
2470351 · [审判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楚亮不服被告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唐楚某。
被告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吴东某,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09:15:20]
 
247035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09:17:34]  
2470354 · [原告]:无异议。 [09:18:11]  
2470355 · [被告]:无异议。 [09:18:35]  
247035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是否已清楚诉讼权利义务? [09:18:47]  
2470357 · [原告]:收到,清楚。 [09:19:15]  
2470358 · [被告]:收到,清楚。 [09:19:24]  
2470360 ·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已在庭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由庭审判员彭晓霞任审判长,审判员韦瑞生、代理审判员戴声长、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林国帅进行庭审记录。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9:34]
 
2470361 · [原告]:不申请。 [09:19:59]  
2470362 · [被告]:不申请。 [09:20:16]  
247036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 [09:20:25]  
2470364 · [原告]:没有。 [09:20:48]  
2470365 · [被告]:没有。 [09:21:26]  
247036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21:36]  
2470367 · [原告]:我方的诉讼请求:1、撤销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高管综执字第B-000355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决定。《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2014年10月01日17时11分将机动车停放在嘉华绿洲小区商店门前,占用了人行道,属于违章停车。被告认定的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因为原告车辆所停放的位置属于小区规划范围的合法停车场,有规划图为证。(见附图)。但被告不顾事实与证据,仅凭几张所谓的照片,强行处罚,这无异于指鹿为马。二、《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错误。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违章占用人行道的情形,原告的车辆停在小区规划的停车场内,并未违章,因此,《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援引的法律条款错误,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尽快公正裁判。
[09:22:10]
 
2470368 · [审判长]: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09:22:22]  
2470613 · [被告]:答辩的意见如下:关于原告唐楚亮请求撤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㈠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高管综执字B?0003550号肝亍政处罚决定书》,现答辩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依法可以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中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壬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南宁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  (南编[200了]7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府发[2012]阴号)的规定,答辩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依法可以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二、原告违法停车事实清楚。
       原告在南宁市科园大道红顺子粉店门前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停午,事实非常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让》的有关规定,该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三、答辩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为查清事实,答辩人对原告作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了调查,对违法停车现场进行了现场拍摄取证,并对原告下达了《违章停车处理通知书》;在查明事实后,依据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之后,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以上通知书、告知书及决定书已依法送达。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9:59:07]
 
2470933 ·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下列事实双方的当事人没有异议。1、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3、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4、2014年10月1日17时11分,原告将车牌号为桂A93036的机动车停放在南宁市科园大道嘉华绿洲小区红顺子粉店门前。 [10:23:03]  
2470934 · [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10:24:09]  
2470935 · [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10:24:30]  
2471080 · [审判长]:对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不再调查,予以确认。本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归纳为:被诉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即原告停车的位置是属于人行道还是嘉华绿洲小区规划的停车场)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和补充? [10:54:33]  
2471081 · [原告]: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10:54:56]  
2471082 · [被告]: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10:55:17]  
247108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被告就调查重点陈述意见并举证。 [10:55:27]  
247108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56:57]  
2471088 · [原告]: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2、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现场照片正好证明我停的不是人行道。证据3-5,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证据7、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适用该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这些法律。证据8、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我是不认可被告的处罚决定。证据9、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其证明内容。 [10:57:06]  
2471167 · [审判长]:原告举证并陈述意见 [11:13:28]  
2471168 · [原告]:我方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南宁国用(2009)第510291号国有土地使证。证明:争议土地在2009年经被告错误颁证给了第三人。证据2、协议书。证明:在1967年原告与第三人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做出了约定,争议土地不在第三人确认的范围内,该协议当场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证据3、证明。证明:争议土地一直是原告村民持有。 [11:13:38]  
247117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14:01]  
2471233 · [被告]: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法看出红线的范围和停车的位置,对其三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11:26:52]  
2471234 · [审判长]:各方还有什么意见要补充? [11:27:35]  
2471237 · [原告]:没有了。 [11:27:54]  
2471238 · [被告]:没有了。 [11:28:04]  
2471239 · [审判长]:现在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原告,你的车是停在小区的范围内还是范围外? [11:28:13]  
2471240 · [原告]:是停在小区的红线范围内,是开发商的停车场。 [11:29:16]  
2471244 · [审判员]:原告,你方认为是停在开发商的停车场,有何依据? [11:29:56]  
2471245 · [原告]:有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为证明。 [11:30:44]  
2471246 · [审判长]:被告,你方认为原告停在人行道上有何依据? [11:31:11]  
2471251 · [被告]:现场照片是可以看得清楚。车是停在沿街铺面市政铺设的红砖上面。在我们提供的证据中也证明原告是接受我们处罚的。行政告知书中已经告知原告有申辩义务,但是原告没有申辩,证明原告是接受处罚的。 [11:31:57]  
2471255 · [被告]:被告说红砖是市政铺设的,这不是事实。砖是开发商铺的。 [11:35:02]  
247125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调查重点进行辩论。各方当事人依顺序发言,先由原告发言。 [11:35:21]  
2471257 · [原告]:我方辩论意见如下:1、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被告应该去调查原告停车的是不是人行道。但是被告没有进行调查。2、被告没有查明事实就进行处罚,属于程序违法。3、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我方进行了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并没有去调查核实。4、被告说原告缴纳罚款就认可处罚行为是被告不懂法,原告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守法的行为。 [11:35:37]  
2471259 · [被告]:我方辩论意见如下:1、原告把车停在南宁市科园大道嘉华绿洲小区红顺子粉店门前。妨碍了行人的通行,有拍摄的照片为证,刚才原告也对我方提交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管委会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当时被处罚人并不在场。在被告作出处罚告知书后,原告管委会接受了处罚且没有提出异议,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处罚违法,原告是有义务提出异议的。2、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停放的车辆是在小区的范围内。即使小区的规划图是真实,根据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0、27条规定,原告的停车依法退红线范围之内,退红线的范围应该是市政管理用作人行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 [11:35:52]  
247126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1:36:12]  
2471261 · [原告]:应该由被告证明原告停在人行道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证据提供。被告的说辞牵强附会,指鹿为马。 [11:36:26]  
2471262 · [被告]:法庭可以去看现场核实。 [11:36:41]  
247126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由各方当事人围绕调查重点作最后陈述。 [11:36:57]  
2471264 · [原告]:被告认定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 [11:37:14]  
2471265 · [被告]:请求法院维持我们的处理决定。 [11:37:28]  
2471266 · [审判长]:本案经开庭审理,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听取了各方的法庭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也作了最后陈述。各方所陈述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会予以充分的考虑。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今天开庭就到这里,休庭! [11: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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