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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在在开庭--路桥公司不服事故调查批复 起诉密云县政府 |
添加时间: 2015-3-5 11:28:21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5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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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开始庭前准备工作,请到庭人员保持肃静。首先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开庭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机等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依法进行法律制裁。 [0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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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双方当事人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陈述。 [09: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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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中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秋生,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湛中卓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事实、质证举证,代为发表法律意见,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署、签收、签转、接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 杨秋生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上诉、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 [0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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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现在由被告陈述。 [09:0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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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告密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西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臣,县长。 委托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鹏,男,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陈述事实、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及上诉状。 [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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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0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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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院依法先期送达的诉讼须知中已经载明,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0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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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本案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送达被告,被告于2015年1月9日提交了答辩状以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的副本送达原告。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和2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谈话和初步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今天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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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0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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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 (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 [法官助理]: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已经核实。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已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均无新证据提交,均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案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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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5)四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在存、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审判员陈良刚(左手指示)、审判员武楠(右手指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由程娜担任法官助理,由张媛媛担任书记员。 [09: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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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双方]:不申请。 [09: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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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首先进行法庭调查。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所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下面请被告宣读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被告所作批复的主要内容。 [09: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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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作出《关于北京王树学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简称《批复》),同意《北京王树学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定: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简称材料厂)是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下属公司,无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6月1日,材料厂(甲方)与北京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大化公司)签订库房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厂区东面8间库房出租给乙方存放化肥,租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租赁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库房租赁协议,因乙方不再租用库房,甲方要求乙方尽快将存储货物清走。大化公司与北京王树学运输户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大化公司货物装卸工作由北京王树学户负责。王树学通过姜立国找装卸工人进行货物装卸作业。2014年7月15日7时30分许,大化公司与王树学电话联系,让王树学组织工人从材料厂库房内装58吨硫酸铵,用汽车运至密云火车站,卸到火车上发往内蒙古开鲁;装40吨硫酸铵,用汽车运往内蒙古开鲁。王树学与姜立国联系,让姜立国找装卸工人到材料厂化肥库房进行装卸作业。姜立国联系到7名工人。当日10时许,王树学开车将姜立国等8名工人送到材料厂化肥库房。至当日15时左右,姜立国等8名工人完成了58吨硫酸铵的装卸工作。15时30分左右,姜立国等5人到达材料厂化肥库房(露天货场存放处),准备进行40吨硫酸铵装车作业。姜立国安排装卸工耿永锋将传送带的电缆线接好。耿永锋将两根电缆线、电缆线与传送带接线盒下部留有的芯线按照相同的颜色连接,并用胶带缠绕固定。15时50分许,工人在挪动传送带过程中,马怀民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09: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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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据《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耿永锋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胶带固定传送带电缆线接头;2、姜立国安排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传送带接电作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1、北京王树学运输队雇佣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使用胶带固定传送带电缆线接头的事故隐患;2、大化公司将化肥装卸项目发包给北京王树学运输队,未与其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其在化肥装运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3、材料厂将本单位库房出租给大化公司,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的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9: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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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该《调查报告》分别认定了耿永锋、姜立国、王树学、大化公司、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其中,有关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为: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将本单位库房出租给大化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9: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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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作出批复所针对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涉及多个单位和个人,原告仅系其中的一个单位。被告批复同意了整个调查报告,同样涉及多个单位和个人。经庭前谈话,原告明确表示其起诉的对象仅系被告所作批复中与其公司相关的内容,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被告所作批复中与其公司相关的内容。被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有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事故责任,以及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原告表示不持异议。原告,对于你方在庭前所明确的起诉对象及诉讼请求,是否予以确认? [原告]:确认。 [09: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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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不服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诉称:1、事故中的人、物、事件、地点均与原告(或者其租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并非事故关联单位。2、原告与大化公司的《库房租赁协议》中有专门条款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调查报告》认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事实明显不符。3、触电事故的发生对于原告而言完全是意外事件,原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4、被告作出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也没有依法送达原告。综上,被诉批复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密云县政府所做《批复》中有关原告的部分。 [09: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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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请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1、《批复》系被告对密云县安监局作出的内部指示和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行政相对人与批复机关无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7.15”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授权县安监局组织密云县公安局、密云县监察局、密云县总工会、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密云县检察院参加,开展了全面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在法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批复》的法定职责,也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综上,《批复》及《调查报告》均系依法依规作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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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开庭之前,法官助理已经完成了各项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诉讼指导,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整理。在此基础上,经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一、被告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所作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原告与大化肥业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是否依法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租赁合同中未加约定,该认定是否成立;三、经批复的调查报告认定原告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罚款10万元,上述认定和处罚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事故调查报告及被告所作批复是否应当送达原告,被告所作批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09: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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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官助理在庭前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出示了己方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再当庭出示已方证据? [原告]:不需要。 [被告]:不需要。 [09: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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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再当庭查阅对方证据? [原告]:不需要。 [被告]:不需要。 [09:3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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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于证据交换时出示已方证据的相关意见和就对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予以确认? [原告]:确认。 [被告]:确认。 [09: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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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9:3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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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本案案情,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诉讼意见,下面的法庭调查将围绕四个争议焦点问题逐一展开。请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证据材料,进行法庭陈述并发表诉讼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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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所作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由被告发表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系被告对密云县安监局作出的内部指示和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行政相对人与批复机关无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原告]:被告作出的批复不仅仅对其下属部门产生法律效力,对原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损害结果。 [09:3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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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原告]:被告作出的批复不仅仅对其下属部门产生法律效力,对原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9: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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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补充。 [被告]:没有补充。 [09: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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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起诉条件问题,经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该问题需庭后进一步研究认定,决定继续就其他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09:3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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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大化肥业公司是否在《租赁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被告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原告将库房出租给大化肥业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首先由被告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 [被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09:3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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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你方将库房出租给大化肥业公司,是否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原告]:没有专门的,但是有专项的条款。 [09:4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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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请宣读一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与北京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库房租赁协议》第五条第3项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在运输、卸车、环保等一切纠纷及安全事故,全部又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第5项约定,乙方租赁期间,必须加强对库房工作的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消防安全防火等工作,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所在地、地方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发生一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09:4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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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关于此项内容的约定。 [原告]:没有。 [09:4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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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宣读上述的租赁合同约定有无异议? [被告]:这个约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及条例的规定。未能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责任,不能只强调承租方的责任。出租方不能将安全责任以租赁协议约定的方式转驾给承租单位。 [09:4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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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陈述发表意见。 [原告]: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事实清楚,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应由被告认定。 [09:4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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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补充? [被告]:目前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主体责任不明确,就本案而言,出租方将安全责任全部推给承包方,未履行基本的安全管理责任。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4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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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审理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及如何处理问题,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这一争议焦点又涉及四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一是租赁双方是否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出租方应否承担事故责任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二是事故发生时原告与大化肥业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租赁关系,原告应否承担事故责任;三是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是否属于原告出租的场所,原告应否承担事故责任;四是因租赁合同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能否适用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09:4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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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先,由被告就第三个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各具体问题说明你方的认定结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被告]:第一个小问题,根据调查条例25条规定,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故认定,事故原因存在多种情况,原告责任是间接原因。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租赁协议约定和事故责任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认定,被告认定错误。 [10: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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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租的场所和时间与事故有什么关系? [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限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方没有异议的,扔应认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期间届满以后,我方已经要求清理现场,被告未在调查报告中也认定了租赁合同未续签。 [10: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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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租的场所和时间与事故的关系。 [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限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方没有异议的,扔应认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期间届满以后,我方已经要求清理现场,被告未在调查报告中也认定了租赁合同未续签。 [审判员]:关于租赁场所,被告如何认定。 [被告]:大化肥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对于站台等场所都有明确约定 ,所以可以认定这个涉案场所在租赁场地范围内。 [原告]: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双方协议约定的8个仓库内,所以事故地点与租赁场所无关联。大化肥业公司临时违法占用了我们的露天货场。 [10: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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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审理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即被告作出批复的程序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问题。首先由被告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和批复的程序要求。下面请被告说明本案中事故调查和作出批复履行程序的实际情况。 [被告]:根据调查处理条例的程序规定。在本案中7月15日事故发生当天成立了事故调查组,8月22日递交了调查报告,8月26日作出了批复。 [10: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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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刚才申请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的第四个问题做补充。请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马怀民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事故地点不是租赁地点。不适用调查处理条例的约定。 [审判员]:被告针对此问题是否有补充。 [被告]:安全事故由很多安全隐患构成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在租赁期间,中铁十六局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相关方。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10: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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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刚才法庭对四个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审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并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作出的批复实质上损害了原告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租赁协议中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约定,该项规定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必然的法律关系。被告适用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批复作出程序没有告知原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程序违法。 [原告(杨)]:我们今天起诉是无奈之举,通过这次诉讼,我们对安全责任有了一定的梳理。我们是事故的受害者,大化公司非法侵占我们的场地出现的安全事故,我公司却要承担上百万的赔偿,对此我公司无法承受。 [10: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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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马怀民与其不具备法律关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我方作出的批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10: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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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已无新的法庭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向法庭明确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原告]:我方通过本次诉讼,我们清楚了我们应该是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即便是安全隐患也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因此我方申请撤诉。 [审判长]:你在庭前提出过撤诉申请么。 [原告]:没有。 [审判长]:你有书面的撤诉申请么。 [原告]:我回去准备。 [10: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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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我坚持答辩意见。如果原告撤诉,我方也同意。 [审判长]:原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要对新情况进行评议。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请各方当事人庭后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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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0:2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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