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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网络法庭——政府信息未公开遭诉至法院
添加时间: 2012-2-16 13:48:41 来源:黄浦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3366    字号:
[书记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宣读法庭纪律。 [13:54:09]  
629406 · [审判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对原告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当事人是否听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鲍浩、代理审判员沈丹、人民陪审员肖阳组成合议庭,由鲍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昕煜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3:55:33]  
629407 · [原告]:已听清诉讼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3:55:49]  
629408 · [被告]:已听清诉讼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3:55:59]  
629409 ·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3:56:21]  
629410 · [原告]:1、不服被告重新作出的(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请求获取“上海溶剂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的完整的政府信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3:56:52]  
629411 · [审判长]:原告,事实理由有没有补充? [13:57:08]  
629412 · [原告]:没有补充,与诉状一致。 [13:57:27]  
629414 · [审判长]:本院向原告释明,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明确提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可以要求判决撤销,原告是不是要求撤销被告市社保中心于2011年9月6日作出的(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还是要求确认该答复违法? [13:58:16]  
629415 · [原告]:要求确认该答复违法。 [13:58:28]  
629417 · [审判长]:确认违法后,不一定产生重新作出答复的后果,一般撤销该答复,也就包括了重新作出答复的后果。请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3:59:21]  
629420 ·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作出的(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 [14:00:28]  
629421 · [审判长]:诉讼费用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将由法院判断。原告是否听清。 [14:00:55]  
629422 · [原告]:听清。 [14:01:02]  
629423 · [审判长]:被告可以做简要答辩。 [14:01:13]  
629427 · [被告]:原告申请的第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申请的第二项信息,被告已经提供给原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1:58]  
629429 · [审判长]:原告,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是被告答复的两项政府信息? [14:02:25]  
629433 · [原告]:是的。 [14:02:43]  
6294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着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决定的职权依据、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四个方面进行。下面首先审查被告的职权依据。被告,向法庭陈述你局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职权依据。 [14:03:48]  
629445 · [被告]: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宣读) [14:04:21]  
62944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何异议? [14:04:45]  
629447 · [原告]:没有异议。 [14:05:33]  
62945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程序依据。被告,本案被诉行政决定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4:06:00]  
629451 · [被告]: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宣读) [14:06:34]  
629454 · [审判长]:被告作出行政决定是否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概括陈述一下行政处理过程。 [14:07:24]  
629457 · [被告]:是的。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被告市人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第二项信息属于被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原告办理具体手续后,予以提供。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原告提供了第二项信息。原告不服,针对被告所作的(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沪府复决字(2011)第11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消了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告于2011年9月6日针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时将答复书邮寄原告。 [14:08:42]  
62946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4:09:09]  
629463 · [被告]:1、《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2010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本人在1994年7月的上海溶剂厂(待退休)申请报告,此报告在浦东社保中心潘春良办公室看到过;2、上海溶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2、(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2010年12月23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第一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第二项信息属于被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被告予以提供;3、《上海市溶剂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及周某收到该表的证明,证明2010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上海溶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4、沪府复决字(2011)第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1年8月19日,市政府撤销了被告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5、(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交寄大宗挂号邮件收据,证明被告根据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1年9月6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第一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第二项信息属于被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于2010年12月28日提供给原告。同日,被告将答复书邮寄原告。 [14:11:03]  
629464 · [审判长]:原告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4:11:21]  
629474 · [原告]:被告答复没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去制作,被告没有调查研究就作出了答复。原告申请的第一项政府信息,本人在1994年7月的上海溶剂厂(待退休)申请报告,此报告在浦东社保中心潘某的办公室看到过,因此可以证明在被告处,被告有管理保存。 [14:15:49]  
629475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有何意见? [14:16:02]  
629478 · [被告]:被告经过查找,原告单位提交的退休材料,被告是没有职权保存获取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材料是到过社保中心这里。因此被告对原告意见不予认可。 [14:16:57]  
629480 · [审判员]:原告可以出示证据。 [14:17:13]  
629500 · [原告]:1、沪府复决字(2011)第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市政府维持了被告所作的(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2、新民晚报关于上海溶剂厂职工追讨提前补贴款的报道,证明溶剂厂在职工退休方面,有造假的行为;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原告的信访答复2份,证明原告信访咨询,询问周局长为何我50岁就可以退休,另外原告向局长举报溶剂厂相关人员的造假行为,但是市人保局没有对原告举报的情况调查,也没有相关处理结果;4、关于原告提前病退的说明,证明溶剂厂造假,没有说明原告可以50岁提前退休的理由;5、上海溶剂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这两家单位是有关联的,在1998年合并为上海溶剂厂;6、上海溶剂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证明审批表上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填写审批意见,因此该审批表内容是不完整的; [14:28:57]  
629513 · [原告]:7、原告退休证书,证明发证是在审批之前作出的,程序错误;8、原告分别写给上海市国资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信,证明原告对相关问题提出信访,希望得到信访恢复;9、(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被告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答复,内容与前一次内容基本相同; [14:31:08]  
629529 · [原告]:10、《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针对(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告虽然复议了,但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复议的权利;11、沪府复决字(2011)第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1年8月19日,市政府撤销了被告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12、申请书,证明上海溶剂厂退休(待退休)报告保存在浦东社保中心潘某,原告申请的第一项信息是存在的;13、给人保局的申诉理由等信访材料。 [14:35:11]  
62953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证据有何异议? [14:36:03]  
629543 · [被告]:证据1、10、11没有异议。证据6、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意见,被告不予认可。审批表在办理退休时制作的,被告提供给了原告这份审批表,至于审批表上的内容是否有缺陷不是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被告没有重新答复,两份答复的适用法律是不同的。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14:38:41]  
62954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异议有何意见? [14:39:11]  
629547 · [原告]:被告有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基本一致。 [14:39:33]  
629548 · [人民陪审员]: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被告,向法庭出示作出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14:39:50]  
629549 · [被告]: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宣读) [14:40:26]  
629550 · [人民陪审员]:原告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有何异议? [14:40:51]  
629552 · [原告]:有异议。被告对事实不清没有举证。被告只称没有制作没有获取。被告形式上是作为了,但是实质上是不作为。 [14:42:25]  
629555 · [人民陪审员]:被告对原告异议有何意见? [14:42:40]  
629559 · [被告]:不同意原告意见。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适用法律正确。 [14:43:03]  
629564 · [审判长]:对第二次答复有何法律依据? [14:43:47]  
629566 · [被告]:被告可以不答复,但是为了保证答复的完整性,被告答复了原告,法律依据也在第一次答复中告知了。 [14:44:22]  
629568 · [审判长]:第一次是重新作出答复,并不是撤销,对此请被告解释一下。 [14:44:49]  
629575 · [被告]:第一次的答复是没有问题的,第二次被告重新提了一下,被告就从答复的角度来说,依法予以了公开。适用第一次公开答复的法律依据。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14:46:42]  
629578 · [审判长]:对于被告提供给了审批表给你,这点,原告有何异议? [14:47:19]  
629580 · [原告]:审批表记载不明确,不完整。 [14:47:37]  
629584 · [审判员]:原告,你所申请的原告在1994年7月上海溶剂厂(待退休)申请报告是你申请退休的时候所写的吗?如何形成的? [14:48:04]  
629590 · [原告]:原告向车间提出要求做长日班,车间主任同意了,但是前提是要么打待退休报告,要么就还是三班倒。我写完待退休报告就交给厂里了。 [14:49:21]  
629591 · [审判员]:被告,原告单位为原告办理退休申请养老金时是否要提交该份报告? [14:49:35]  
629593 · [被告]:如果单位同意退休,向被告提出养老金申领,当时是不用提交待退休申请报告的。 [14:50:14]  
629595 · [审判员]:具体提交了哪些材料? [14:50:25]  
629598 · [被告]:当时单位提交了三份材料:职工离退休申请表、高温繁重有毒有害岗位补贴记录离退休费申请表、上海溶剂厂离退休(职费)交清申请表。 [14:52:12]  
629600 · [审判员]:被告,你提供给原告的审批表如何获得? [14:53:05]  
629601 · [被告]:是单位为原告办理连续工龄时向社保部门提交的,当时提交是作为调整连续工龄的依据之一,因此被告才获取了这份审批表。 [14:53:49]  
629606 · [审判员]:原告认为审批表不完整,请问被告当时单位提供的审批表的原始材料就是这份吗? [14:54:27]  
629610 · [被告]:是的。就是这份,上面的确是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4:54:46]  
629617 · [审判长]:原告,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待退休的申请报告,是不是与被告陈述的职工离退休申请表一致? [14:55:31]  
629622 · [原告]:不是的。是不同的两个表。 [14:55:58]  
629625 · [审判长]:被告,按照规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4:56:34]  
629640 · [被告]: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审批后,填写职工离退休申请表,送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因此当时办理离退休必须有职工离退休申请表及高温繁重有毒有害岗位补贴记录离退休费申请表,但在实际办理时,原告单位还提供了一个上海溶剂厂离退休(职费)交清申请表。 [15:00:08]  
629642 · [审判长]:被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申办养老金一定要有待退休职工申请表? [15:02:14]  
629643 · [被告]:是的。 [15:02:21]  
629648 · [审判长]:离退休审批表上的填写人是否原告本人填写? [15:03:27]  
629652 · [原告]:是的。但是应该还有一份待退休申请报告,我是填写过的,应该对我予以公开。待退休的审批表上我没有填写过。 [15:04:18]  
629653 · [审判长]:职工离退休申请表,原告有没有填写过? [15:04:35]  
629654 · [原告]:我没有填过。 [15:04:43]  
629655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15:05:09]  
629663 · [原告]:原告没有拿到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单位称我在94年已经退休了,我很无辜的。 [15:06:24]  
629674 ·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的综合辩论。经过刚才的庭审审查,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原告在1994年7月上海溶剂厂(待退休)申请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以及《上海溶剂厂职工退休(待退休)审批表》是否完整?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8:06]  
629685 · [原告]:根据2010年43号文《上海市因病、伤、老提前退休审批规范》的规定,个人提出申请才可以提前退休,原告没有提出过申请,单位就认定原告提前退休,不符合规定。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因病、伤、老提前退休的条件及相应的因病、伤、老的残疾等级病历证明等,符合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提前退休人员。原告没有提交过这些材料,单位也没有上报这些材料给社保中心,因此原告的情况根本就不符合待退休条件。被告应该去调查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并且告知原告调查的结果,这是被告应尽的职责,原告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 [15:13:41]  
629688 · [审判长]:被告可以发表辩论意见。 [15:13:59]  
629698 · [被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单位上报给社保中心的三份材料来看,都没有原告想要申请的待退休申请书。无论当时的规定还是现在的规定,都没有规定,需要个人填写待退休申请报告。关于待退休审批表,是08年的是否单位向社保申请连续工龄的是否提交的材料,是办理连续工龄时的依据之一,被告客观如实的向原告提供,至于审批表上的内容是否正确,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5:16:48]  
629700 · [审判长]:当事人还有何新的辩论意见。 [15:17:03]  
629702 · [原告]:信息是存在的。在浦东社保中心。 [15:17:17]  
629703 · [被告]:没有。 [15:17:28]  
629704 · [审判长]: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5:17:41]  
62970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15:18:12]  
629706 ·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15:18:29]  
629707 · [审判长]:法庭庭审至此,合议庭将会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当事人不要远离法庭,现在休庭。 [15:19:22]  
629759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市人保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2010)第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在该答复被复议机关撤消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2010)第485号(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并非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针对原告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不完整的异议,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份审批表不完整。故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口头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本庭作出的是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今天的口头判决如与书面判决在文字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书面判决为准。
    原告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至此全部审理结束,闭庭后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闭庭。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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