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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正在开庭-- 审理一起“认为没有被告知 起诉撤销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 2015-9-17 14:06:04 来源: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142    字号: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3)任何人员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4)本次庭审将实行“庭审三同步”,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因此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5)当事人发言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准攻击、辱骂他人。(6)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7)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开庭时不准接打手机。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人员,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9:42:30]
 

255938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应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42:52]  

2559393 · [审判长]: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略),各方对当事人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09:43:04]  

2559395 · [齐]:没有异议。 [09:43:16]  

2559399 · [审判长]:现在开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继红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卫东、人民陪审员拾玉玲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慧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权利,有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复印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裁判不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义务。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审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09:43:36]
 

2559401 · [齐]:清楚。 [09:43:48]  

25594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09:44:20]  

2559406 · [齐]:不申请。 [09:44:35]  

2559407 ·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宣读诉状。 [09:44:48]  

2559410 · [窦]: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徐公积查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被告以原告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由,对原告作出徐公积查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原告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七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拟处罚告知义务,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在作出徐公积查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综上,被告作出徐公积查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09:45:05]  

2559413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陈述事实进行答辩。 [09:45:15]  

2559414 · [张]:一、我中心对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因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投诉,经我中心查明,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因此,我中心对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我中心对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的程序。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我中心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和通知义务。2015年3月9日,我中心向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但该单位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2015年4月13日,我中心向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案件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我中心拟处罚决定及该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既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15年5月27日,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苏江海不锈钢有心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我中心对江苏江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45:30]  

2559623 · [审判员]:合议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如下: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即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事人有无异议? [10:16:10]  

2559627 · [齐]:没有异议。 [10:16:21]  

2559629 · [审判员]: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收到吗? [10:16:33]  

2559634 · [窦]:没有。 [10:16:45]  

2559638 · [审判员]:你们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何而来? [10:16:58]  

2559641 · [窦]:由被告举证。不是我们收到了,是别人收到给我们的,不是我们公司的人收到的,别人转交的。 [10:17:16]  

2559644 · [审判员]:首先由被告进行举证。 [10:17:26]  

2559645 · [张]:1、1053223180913快递单。2、76号查单。3、《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以上证明我中心向原告制发了《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徐公积查字(2015)第09),永安邮局已派送至原告。4、1023907108214快递单。5、108号查单。6、行政案件听证告知书(副本),以上证明我中心向原告制发了《行政听证告知书》徐公积查字(2015)第09号,永安邮局已派送。7、1053224560413快递单。8、141号查单。9、《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明我中心向原告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公积查字第(2015)第07号,永安邮局已派送至原告。 以上提供原件给法庭。 [10:17:41]  

2559649 · [审判员]:原告质证。 [10:17:51]  

2559657 · [窦]:对证据1,我们认可被告向法院举证了76号查单及快递单,不认可被告举证的在法定限期缴存通知书,我们在9月6日从法院复印的证据材料里有被告的证据目录,该目录显示没有限期办理缴存通知书的证据。2、76号查单,邮件发出与邮件经传是空白,仅仅能证明到有证据进行查询,我们复制的时候没有这个材料。 [10:18:02]  

2559660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提供的证据没有。 [10:18:10]  

2559667 · [窦]:证据仅仅能证明被告到永安邮局进行查询,没有快递转递的查询回单,不能证明被告已经该材料送达原告。关于快递单,收件人空白的,该单的收件人手机号码不是法定代表人号码,不能证明被告将该法律文书送达原告。被告今天当庭举证查询邮件回单,原告不予认可,应当认定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被告今天当庭举证限期办理缴存通知书,原告不予认可,在被告的证据目录中根本没有该证据,应当认定为被告当庭举证。关于证据2,我们在9月6日阅卷的时候举证108号查单与8214号快递单和8214改退批条,其他证据原告阅卷没有发现,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没有举证该组其他证据。108查单邮件经传是空白,仅仅能证明被告到邮局查询了,没有该快递转递的查询回单,不能证明邮局将涉案法律文派送原告。关于8214快递单,没有注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军为收件人,手机号码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号码,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该件派送原告。改退批条,形式上真实性没有异议,记载的内容不真实的,收件人拒收。因为该批条所付退还邮件收件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名字,手机号码不是高军的手机号。仅仅凭借拒收是高军拒绝签收,只能证明邮局没有将邮件送达原告,被告履行法定的送达义务。行政案件听证告知书,被告举证目录中没有该证据,被告当庭举证,原告不予认可。证据3、原告认可被告在9月6日被告向法院举证141号查单,及0413号快递单,不认可被告向法院举证了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被告已经举证的证据,关于141号查单,他的邮件经传都是空白,不能证明被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仅仅证明被告到邮局进行查询。没有该号的查询邮件回单。更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的送达义务。快递单,没有注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军是收件人,该单上手机号码不是法定代表人号码,该单品名写的文件,没有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告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明向原告制法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举证是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当庭举证的证据目录没有的证据当庭举证的东西,原告不予认可。 [10:18:36]  

2559745 · [审判员]:原告到法庭调卷的? [10:24:16]  

2559748 · [窦]:9月6日来阅卷的,材料在法院复印的。 [10:24:29]  

2559753 · [审判员]:被告举证的四组证据,是这样的证据吗?虽然证据目录没有写明缴存通知书、告知书、行政处罚书但证据都是在查单后面的。你看一下是这四组证据吗? [10:24:44]  

2559756 · [窦]:是的。但证据目录没有的,不是视为他举证的东西。 [10:24:53]  

2559759 · [审判员]:你收到吗?包括目录中没有的证据吗?限期缴存通知书、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你说目录没有,但你在法院复印了吗? [10:25:09]  

2559762 · [窦]:复印了,但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目录写了是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实际举证是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25:18]  

2559765 · [审判员]:被告自己看一下,解释一下。 [10:25:29]  

2559771 · [王]:原告的地址是如何得到的,是原告职工投诉,在投诉中告诉我们的住址,我们了解地址后我们执法人员到原告工作所在地,与原告面谈,核实原告的邮寄地址,首先地址是真实的,在与原告初步交流后,当时没有办理立案手续,只是进行了解一下,后来我们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向原告寄送限期通知书,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我们到邮局核实该材料原告是否收到,我们核实后原告已经收到限期缴存通知书,还有一个事实,在原告收到我们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原告曾派人到被告法规处协调这个事情,与原告写谈的时候原告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但后来没有办理,我们才听证告知书的送达问题,我们寄送听证告知书,特快专递单中注明听证告知书,并且该原件现在就在法庭,退回来我们一直没有动,法庭可以拆开看。原告是拒收,被告是按法律决定告知了当时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且有书面的方式进行送达,只是原告不愿意要,放弃这个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期间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我们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定,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给原告,寄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我们进行变通,上次寄送听证告知书的时候我们把文件名称写在封面,对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寄送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没有写具体的名称,我们写的是文件,后来经邮局查询,原告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原告没有收到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实际收到了,原告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涉及这几份证据我们已经提交了,现在提交了原件,真实性没有问题,关联性与本案有关联,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供的及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是没有问题的,符合法律规定。 [10:25:45]  

2559775 · [审判员]:查询的内容反面复印给法院了吗? [10:25:58]  

2559783 · [王]:复印和送材料不是我们法规科送的。 [10:26:09]  

2559787 · [审判员]:法院确实没有收到反面的复印件。 [10:26:22]  

2559790 · [王]:这都是同一个查单。 [10:26:32]  

2559793 · [审判员]:证据与目录不一致? [10:26:46]  

2559796 · [王]:是法规处作的。 [10:26:58]  

2559797 · [审判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也错误? [10:27:08]  

2559799 · [王]:以我们当庭提供的为准,证据与证据目录有不吻合的,以证据为准,目录是事后制作的,有可能存在笔误。 [10:27:17]  

2559800 · [审判员]:被告提到原告收到限期缴存通知书后曾经派人到你单位协商?有没有证据? [10:27:27]  

2559801 · [王]:没有证据,他们去法规宣传处,在法规宣传处面谈的,他们同意办理这个事情。 [10:27:38]  

2559803 · [审判员]:原告,被告提到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10:27:49]  

2559816 · [窦]:这个情况我不清楚,被告举证的责任我们不发表意见。被告应该举证调查笔录等证据。 [10:28:03]  

2559818 · [审判员]:原告限期缴存通知书是否收到?邮寄的地址是原告地址吗? [10:28:15]  

2559819 · [窦]:地址是对的。 [10:28:26]  

2559822 · [审判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收到了? [10:28:39]  

2559824 · [窦]:楼上有租赁办公的地方他们收到的。 [10:28:48]  

2559827 · [审判员]:马元文是谁,他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0日王德金收到,是谁? [10:29:01]  

2559828 · [窦]:不清楚。我们回去核实。原告没有举证的责任。 [10:29:10]  

2559830 · [审判员]:法院只是核实实际情况,两人是否是你们单位职工。原告五日内将核实情况向法院告知。 [10:29:25]  

2559831 · [窦]:好的。 [10:29:33]  

2559833 · [审判员]: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单位在3月9日限期缴存通知书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是否属实? [10:29:54]  

2559839 · [窦]:回去问公司。阅卷发现基本证据不清楚,这个问题没有向公司询问。我们回去问公司,书面答复法庭。 [10:30:04]  

2559841 · [审判员]:是否缴存五日内向法庭进行答复。 [10:30:16]  

2559842 · [窦]:好的。 [10:30:25]  

2559845 · [审判员]:被告举证法律依据。 [10:30:40]  

2559921 · [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37条。 [10:50:44]  

2559922 · [审判员]:对法律适用原告有没有异议? [10:50:56]  

2559923 · [窦]:有异议,被告是今天当庭举证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我们在阅卷的时候没有见到该规范性文件,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10:51:06]  

2559924 · [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从1992年实施的,在1999制定的条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是2002年3月24日实行的,我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施的日常管理中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不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存在,从条例公布之日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为原告不知道就不作为法律依据执行。 [10:51:19]  

2559925 · [张]:我们给原告的限期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告知办理限期缴存手续。 [10:51:32]  

2559926 · [审判员]:原告有没有证据提供? [10:51:46]  

2559927 · [窦]:没有证据提供。有两个东西在法院的卷宗中,立案受理通知书和缴费票据的材料,是我们在7月16日通知我们立案,立案后我们缴费,证明我们起诉没有超期。被告的举证时间我们推算被告应该何时举证,可以证明被告举证超过法定的期间。 [10:51:56]  

2559930 · [审判员]:7月17日被告收到诉状副本。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10:52:06]  

2559931 · [王]:是的,在法定期限内提供。 [10:52:54]  

2559932 · [审判员]:原告你还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10:53:06]  

2559933 · [窦]:是的。 [10:53:19]  

255993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0:53:27]  

2559935 · [张]:没有异议。 [10:53:38]  

2559936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10:53:46]  

2559937 · [窦]:没有。 [10:53:57]  

2559938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10:54:06]  

2559939 · [张]:没有。 [10:54:15]  

2559940 ·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行政处罚履行程序? [10:54:24]  

2559941 · [王]:按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发现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案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单位是否办理缴存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我们要立案,在系统内查询因为徐州市住公积金管理工作只有我们一个机构,只有我们一个计算机系统,只要在系统中查询没有,可以确认该单位没有办理缴存登记,发现这个事实存在,我们按法律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手续后根据内部规定不以行政处罚为目的,立案后我们找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如果经过我们教育,对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愿意自我纠正,如果不纠正按法律规定向其送达限期办理缴存通知书,让对方在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办理,也没有提出其他异议,我们向对方进行告知,包括告知对方当事人我们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然后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涉及较大数额罚款,会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告知后,如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我们听取,本案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如果申请铁听证,我们也会组织听证会,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并且法律文书是送到当事人手里,告知书本案当事人没有接收。如果没有陈述、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送达。 [10:54:39]  

2559942 · [审判员]:本案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 [10:54:49]  

2559943 · [王]:是按法定程序办理。 [10:54:59]  

2559944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履行法定程序有无异议? [10:55:08]  

2559945 · [窦]:有异议,我们诉状中已经说明很清楚,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 [10:55:18]  

2559946 · [审判员]:任何文件都没有送达? [10:55:25]  

2559947 · [窦]:没有送达法律文件,所有法律文件。被告举证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送达。 [10:55:36]  

2559948 · [审判员]:原告公司何时成立? [10:55:43]  

2559949 · [窦]:1995成立。 [10:55:53]  

2559952 · [审判员]:原告一直没有办理缴存登记? [10:56:01]  

2559953 · [王]:是的。 [10:56:15]  

2559954 · [审判员]:你们案件来源是什么? [10:56:23]  

2559955 · [王]:原告单位职工投诉,在立案前今年年初的时候。 [10:56:33]  

2559956 · [审判员]:当事人对事实有没有补充? [10:56:40]  

2559957 · [窦]:没有。 [10:56:51]  

2559958 · [王]:没有。 [10:57:00]  

255995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7:13]  

2559960 · [窦]: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发表代理意见,1、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形式不合法,首先,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被告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原告,而不是自订程序,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只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邮寄送达,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原告住所地在本市,原告说曾经到被告住址,被告应该到原告单位送达,邮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被告送达应该送达给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是原告的收发室、值班室签收,只有在这些人决绝签收的情况下,才有留置送达,被告仅仅是特快专递改退批条认定法定程序,不能认定被告绝收邮件。三、被告明确知道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高军,但是三份特地转递没有写高军是收件人,被告在送达的不合法,原告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是被告的过错不是被告拒绝接收。2、被告没有按法规定的期间向法庭举证,案件材料原告是2015年7月15日缴费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法院在立案后五日送达被告诉状副本,被告在十五日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法院五日内送达给原告答辩状。被告最迟7月20日收到副本,法院在8月10日收到被告答辩状,在8月15日前将答辩状送达给原告。但是原告是8月31日接到法院通知领取传票,从这个时间推,法官是8月26日收到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被告应在8月7日提供材料,而被告是8月26日提供材料。按规定法院收到被告的材料应该提供接收清单,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被告没有限期举证。被告刚才自述以当庭举证为准,这句话我们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当庭举证一些查询回单,举证的时候没有举的我们不承认,没有举证。被告没有向法院充分举证,被告证据目录上说的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向法庭举证,其在材料中加了一份07号处罚决定书不是被告要举证的东西。被告当庭举证的查询回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当庭举证的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举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被告的答辩状中罗列法律文书,但不能认为被告已经举证法律依据。被告举证住房公积金条例,但阅卷的时候没有看到这个条例。被告举证我们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处罚时候依据行政处罚法,到现在为止被告没有提供法律的条文和文本。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不应该有限期缴存的登记的内容。条例规定很清楚,在《条例》第37条规定,逾期不办理的可以进行处罚,没有法律规定限期办理。综上,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即使送达了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的。被告没有按照诉讼法规定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视为行政处罚没有相应证据。涉案的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10:57:31]  

2559961 · [张]:1、被告作为住房公积金法定部门,具有法定职责,而原告作为企业单位应该履行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原告的一项社会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该责任。2、原告代理人质证过程中所阐述的未收到被告作出的文件,是不诚信的,送达 文书有几种方面,包括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特快专递送达,电子送达,是有效的,不是原告代理人说的要现场送达,邮寄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邮件签收只是证明谁签收的,不是证明有没有送达到。邮寄没有给我们返回,证明原告收到,不要我们证明什么时间收到,何时受到邮政部门系统里面有。3、被告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没有任何瑕疵,至于原告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是原告放弃这个权利,而原告不应该苛责被告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至于原告说的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该是国家的法律条文,本身是公开的,条文不需要被告举证。我们在行政处罚文书上只要注明依据就可以了。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原告任何人可以送公开渠道获得,不需要被告向原告进行送达。我们送达方式注明原告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地址是到现场落实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文书要法定代表人签收,我们送给门卫、相关职工都可以签收,可以视为送达。我们没有必要给法定代表人送达。 [10:57:43]  

2559962 · [王]:1、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我认为原告的观点毫无事实依据,是主观臆断。原告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该带有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内容,按行政处罚法内容规定,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能仅仅作出行政处罚应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我们是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办理的。
审判长:进行第二论辩论。
[10:57:57]
 

2559963 · [窦]:没有新意见。 [10:58:08]  

2559964 · [王]:没有新意见。 [10:58:16]  

255996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陈述最后意见。 [10:58:28]  

2559966 · [窦]:支持诉讼请求。 [10:58:38]  

2559967 · [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58:47]  

2559968 · [审判长]: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现在闭庭,当事人看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1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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