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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刑事案件律师岂无用武之地
添加时间: 2011-7-12 12:13:32 来源:安徽律师频道 作者:曹岳编辑 点击数:3881    字号: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少律师埋怨,刑事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是刑事辩护律师还是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师。

其实不然。

在音乐中,如何唱好一首歌,先要将歌词读准,不能口齿不清,要字正腔圆;其次,要音准节奏无误;在这基础上,你才可以发挥你的音色、气息等个性唱法。

要而言之,就是带着镣铐的舞蹈。

我觉得,带着镣铐的舞蹈,形容刑事案件律师非常恰当,一方面,做好任何事情,都要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就是镣铐,而灵活性就是你的个性发挥,两者结合,方成翩翩舞姿!

另一方面,刑事律师,由于法律约束严苛,一则某些律师爱走偏锋,甚至知法犯法,一则某些司法机关过宽解释,导致律师在办刑事案件中屡遭刑事处罚。作为律师,对“带着镣铐的舞蹈”,应当有比其他创作有更谨慎的理解。

对,律师活动就是在创作,无法复制,虽可以借鉴,参考,但是主体不同,个性不同,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走出当初预测的结果,律师必须全面把握,主动应对!

刑事律师有所作为,理论基础在于刑事律师可以防止司法机关由于认识、道德原因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甚至错误。

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协助他人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运往浙江,事发以隐匿犯罪所得罪遭拘留、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公诉人交流中,发现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条适用上存在认识偏差,公诉机关准备适用高院关于盗窃机动车的解释第一条,若按该解释,吴某将处三年有期徒刑。我提出我的观点,认为不可适用该条,原因是:虽然都是掩饰隐瞒罪,但是行为特征不同,吴某是转移车辆,而该条打击的是拆卸等行为,其中没有运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适用该条。公诉人认同我的辩护意见,最终吴某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一年。

3被杀案,我是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牛家兄弟甲、乙、丙;另牛家三兄弟123;牛丙与牛2为经济纠纷争吵,遭牛23打。牛丙告知牛甲、牛乙,其被牛23打,牛甲、乙一人拿刀、一人拿铁棍到牛23家,牛甲到牛2甲与牛2对打,牛乙与牛1对打,牛丙随后赶到,趁牛3不注意,将刀捅进牛3左腹部,导致牛3死亡。

侦查、检察院方认为牛甲、乙与牛3被杀案无关,原因是二人皆未殴打牛3。代理人认为,牛甲、牛乙由牛3挑起犯意,针对牛23携带凶器,虽遭到牛12正当防卫阻却,但是牛丙完成的行为,在牛甲、乙犯罪故意范围内,应共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二机关表示认同,于是将该案发回重新侦查。

当然,律师的观点也不总是能被司法机关认同,其中有律师认识原因、办案人员认识原因和道德原因,但是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前沟通和交流都是争取主动权的主要方式。

因此,办理刑事案件如办理其他案件一样,既非无所不能,也非聋子耳朵,摆设,要严守原则,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所表述案例不是对现实任何案件的客观表述,仅作虚构故事使用,目的为了阐述观点,切勿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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