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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安徽省枞阳镇男士吴某民维权
添加时间: 2012-12-26 15:54:19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3846    字号:

原告吴某民,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镇人,2007年7月,被告吴某平称做生意急需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10天内归还,支付一个月利息。

被告违反约定,到期拒不支付本息,原告到处找被告,被告一直躲避。

2012年6月1日,原告委托王律师为其代理人,着手起诉被告吴某平。王律师证据收集结束,于2012年6月8日在合肥市瑶海区完成立案,被告下落不明,王律师请法院对其公告送达,2012年11月1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王律师关于本案本金和利息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以(2012)瑶民一初字第02980号判决,被告吴某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吴某民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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