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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安徽省蚌埠市于英生杀妻冤案”的认定体现纠错正路
添加时间: 2013-9-21 16:22:46 来源: 作者:何家弘 点击数:5035    字号:

   近年来,我国重大冤案的发现主要因循了两条路径:其一是“亡者归来”,如湖北佘祥林案(2005)、湖南滕兴善案(2006)和河南赵作海案(2010);其二是“真凶再现”,如黑龙江石东玉案(1995)、云南杜培武案(2000)和浙江叔侄冤案(2013)。这些冤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不幸的,对于国人整体来说也是不幸的,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这种不幸。这些冤案的发现,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幸运的,但是对于国人整体来说依然是不幸的,因为它们表明我国还缺乏正常且有效的纠错路径。然而,近日披露的安徽省蚌埠市于英生杀妻冤案的认定却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纠错的正常路径。

   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邀请几位法学专家(包括笔者)就一起拟抗诉案件(即于英生案)进行论证。几位专家在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并询问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发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本案中证明被告人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不足,远不能排除他人实施该杀人行为的可能性;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抗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法院宣判无罪,理由是“疑罪从无”。这也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然而,该案当事人的申诉之路也是非常漫长的(因为有媒体说该案于案发10天之后就做出了一审判决,而那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我也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作一些澄清)——

1996年12月2日中午,蚌埠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于英生报案称:家中被盗、妻死亡。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十日后对其刑拘。在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12月19日,公安机关宣告破案。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上诉。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再次上诉。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8日,于英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于英生又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就在于英生被宣判无罪的那天,有新闻媒体报道了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消息。该《规定》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了依法办案、律师辩护、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而且提出要明确冤假错案的认定标准,明确纠错的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预防错案很重要,纠正错案更重要。俗话说,上山容易下山难。在纠正错案的问题上似乎也可以说:致错容易纠错难。无论警察、检察官、法官是否确有过错,认定错判都是对其工作的否定,甚至会导致其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因此,制造冤案的人往往不愿意认错,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于是,错判的认定就成为申诉人与原办案人员之间的对抗甚至生死搏斗,人们也就遗憾并无奈地看到了像聂树斌案这样的长期拖延的“悬案”。

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有,外国也有。于是为了消除或规避来自官方的阻力,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发现错案并推动再审,例如,美国纯民间的“无辜者行动”和英国半民间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我以为,中国不适宜学习美国那种纯民间的作法,但是可以借鉴英国那种半民间的体制。譬如,我们可以把检察院邀请专家就疑难案件进行论证的作法制度化、规范化,设立半民间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使之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更容易被申诉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我的具体建议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诉部门成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对重大或复杂的可能是错判的申诉案件进行独立的复查。该委员会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再为每个复查委员配备2名助理。助理可以由法律院系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实习的方式担任。检察院的申诉部门仍然负责受理申诉及案卷管理等日常工作,但每个重大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要由五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当事人对于驳回申诉的裁定享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权利。复查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另外组成三人复查组进行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决定,该案永不再审。检察院要保障复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包括复查委员及其助理的劳务报酬。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明确规定该复查委员会把案件提交再审的决定就是启动再审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借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制定“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以上是个人浅见,权作引玉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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