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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添加时间: 2011-8-29 16:13:41 来源: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4986    字号:
414426 · [陈昶屹]: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0:32:28]  
414431 · [主持人高婷]:今天我们的话题已经不是一个太新的话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公布十几天的时间,各个媒体都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网络上也出现了很多关于此的俏皮话。我们新闻调查组也对此进行了调查,我们先来听听他们的调查结果。 [10:35:11]  
414436 · [调查记者]:我们的数据八成人表示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男性表示理解支持的较多,女性表示理解但不支持的比例较高。有产权证的人或双方均有产权的人表示理解的多,但没有产权的人则更多的表示了不理解不支持。这其中六成的人表示争取以后自己买房,23%的男性选择了在自己买房的情况下写上对方的名字,9%的女性选择了在自己买房的情况下写上对方的名字。 [10:37:41]  
414437 · [主持人高婷]:看来这个数字表明大家对自己的财产权益还是比较注重保护的。 [10:38:06]  
414444 · [调查记者]:另外的调查表明,四成人认为财产权益会让婚姻关系产生,29%的人认为会让婚姻关系越来越弱化,而且大部分是女性这么认为。 [10:40:41]  
414450 · [主持人高婷]:感谢调查记者给我们带来的数据。不知道陈昶屹法官听了我们的调查数据之后有什么感想,大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时是否有一定的误读? [10:41:48]  
414452 · [陈昶屹]:是的,实际上,某些质疑是由于脱离了婚姻法体系片面解读该解释的内容,导致一定程度的误读和片面理解,因此我们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该司法解释,以便合法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10:42:18]  
414455 · [主持人高婷]:其实大家的解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后,离婚时该房产仍是由登记方所有,只是对另一方的还贷有所补偿,这样规定是否对另一方有所不公? [10:43:42]  
414465 · [陈昶屹]:首付时是个人财产进行的首付,个人财产应为个人所有,一直以来婚姻法都是这样规定的。而婚后的共同财产,即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39条第1款处理,即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按婚姻法处理。婚姻法的一大原则就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所以在判决时往往会较多的倾向于弱势的一方即女性。 [10:46:24]  
414472 · [主持人高婷]:根据你的说法,现在的司法解释(三)跟之前的婚姻法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细化了具体操作细节? [10:47:15]  
414478 · [陈昶屹]:是这样的,司法解释(三)只是规定法院可以将房产判决给登记方,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有特定情况时法院可以特别考虑。 [10:48:07]  
414482 · [主持人高婷]:还有一条,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否和之前的规定有较大差别? [10:48:47]  
414487 · [陈昶屹]:这确实改变了审判实践中对父母在婚后赠与房产时没有明确确定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现在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应认定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10:50:01]  
414497 · [主持人高婷]:这还真是应了那句玩笑话,愁了丈母娘。可是现在现实中确实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结婚,倾尽大部分积蓄给孩子买房结婚,如果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在思想上也很难接受。 [10:51:42]  
414506 · [陈昶屹]:我也听过你的这种说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是给儿子及儿媳妇准备的礼物,应该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了的房子,女方将更不受保护。 [10:52:40]  
414509 · [主持人高婷]: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10:53:29]  
414511 · [陈昶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虽然,房屋产权归属明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成本,使得离婚对房产丧失的顾虑降低,有可能刺激离婚率增长;但是另一方面,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通过审判实践发现,以往双方对房产归属矛盾往往掖着藏着,背地里打小算盘,相互算计,反而成了一个矛盾点。 [10:53:54]  
414515 · [陈昶屹]:该规定把很多传统中国人“不好意思”说出来的问题,以法律的方式定纷止争,归属规则鲜明地亮出来,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仍是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并非没有法律惩处的制度保障。此外,在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系男方父母所赠系其个人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的,因此,从完整的婚姻法制度体系上看,上述规定并不能形成男方外遇及冲动离婚的制度激励,女性的合法权益也是有配套婚姻法制度保障的。 [10:54:54]  
414516 · [主持人高婷]:在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父母能出全资的还是少数,大多数情况往往是婚后一方的老人出首付,子女还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10:56:26]  
414518 · [陈昶屹]:确实这种情况很常见,这里还是要区别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父母和子女合资买房,这是父母的财产权利,如果只是借钱,要看是婚前借的还是婚后借的,要看是借给一方的还是双方的。 [10:56:47]  
414520 · [主持人高婷]: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所以说大家即使是一家人,很多事情也要说清楚。 [10:57:17]  
414523 · [陈昶屹]:其实我们的法律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责任,在离婚时要更多的将财产分配给无过错方,可以说对妇女还是有所保护的。如果有外遇的情况,过错方是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赔偿对方的,这一点其实我们可以更多的借鉴外国的制度。 [10:57:43]  
414524 · [主持人高婷]:感谢陈昶屹法官为我们解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问题,鉴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 [10:58:32]  
414525 · [陈昶屹]: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1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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