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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收录: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
添加时间: 2011-7-17 11:41:50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908    字号:
[图文]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今日一审判决

发布日期:2009-12-17 作者:刑一庭

合肥法院网讯   2009年12月16日下午,我院对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金宝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 453 900元、麻将桌一张,予以追缴;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10 252元、美元9 500元,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吕金宝(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在担任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家庄区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及其分管的农业、水利、交通、人防等工作中,通过为开发企业获得工程、落实优惠政策、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等途径,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以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装璜款、感谢款等名义,收受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家保等21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 564 152元、美元9 500元。案发后,已追缴扣押涉案赃款计人民币145.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计1 564 152元、美元9 5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18起受贿事实,属同种较重罪行,应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涉案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金宝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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