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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审理“男子涉嫌盗窃快递车 触犯刑法被公诉”案
添加时间: 2015-11-3 10:28:15 来源:大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403    字号:

2590828 · [书记员]:(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6:19]  

2590854 · [审判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击法槌) [09:35:49]  

2590858 ·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是否有别名(化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年*月*日出生。
[审判员]: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131***************。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文化。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农民。
[审判员]:住址?
[被告人]:河北省固安县。
[09:38:40]
 

2590866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时间?
[被告人]:2014年7月14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审判员]: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 
[被告人]:2015年8月10日。
[审判员]:逮捕时间?
[被告人]:2015年9月3日。
[审判员]: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盗窃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被告人]:2015年10月30日收到的,超过三天了。
[审判员]:你现在羁押的场所?
[被告人]:大兴区看守所。
[09:40:09]
 

259087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秀芹独任审判,书记员李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听清楚了,同意。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谢某,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谢某,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42:29]
 

259089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经审查查明,2015天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单元门前,盗窃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送货用电动三轮车一辆,以及车内快递件35件、快递员李某三星牌、联想牌移动电话各一部和现金人民币34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95.6元。被告人谢某于当日22时许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审判员]: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补充或更正的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一致,没有。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当庭不再进行陈述。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某有要讯问的吗?
[公诉人]:没有。
[09:45:23]
 

2590937 · [审判员]: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口供卷17-21、29-35页。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据卷5-10页。证人徐某证言,证据卷18-19页。证人朱某证言,证据卷13-15页。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你听清了吗,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09:53:19]
 

2590967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盗物品照片,证据卷53-103页。(出示)接受证据清单,口供卷16页。三轮车购买收据,证据卷52页。被盗快递件明细,单页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单页材料。价格鉴定意见,证据卷24-28页、35-50页。到案经过,证据卷2-3页。身份信息,口供卷50页。行政处罚决定书,口供卷52页。工作说明,单页材料。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听清、看清了吗,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看清了,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09:57:31]
 

2590969 ·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你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谢某,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09:58:33]
 

259097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谢某存在盗窃行为。定性方面被告人谢某构成盗窃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09:59:40]
 

259097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谢某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10:00:08]
 

2590992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你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闭庭。被告人谢某核对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字。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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