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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正在开庭-- 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添加时间: 2015-6-26 22:42:19 来源: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43    字号:

 

[书记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清楚贩卖毒品一案就要开庭了,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移动电话必须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由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6:30]
 

2522292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待入座后)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入庭后,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吴某某到庭,(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后),请司法警察卸下被告人的械具。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某,你还有其他什么名字?哪年哪月哪日出生的?什么民族、籍贯?什么文化程度?什么职业?家住哪里?
[被告]:我叫吴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xx号。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
[审判长]: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
[被告]:曾因犯运输毒品罪,2003年6月4日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释放的?
[被告]: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你收到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16:06:12]
 

2522300 · [审判长]: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本案由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尹邦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红艳、人民陪审员唐海燕组成合议庭,由刘红艳主审本案,书记员周琴担任记录,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彭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或者上述人员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可以要求他们回避。被告人吴某某,你对本案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意见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吴某某,刚才本庭告知你的辩护权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某,你需要请辩护人吗?
[被告]:不需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吴某某,刚才本庭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庭的诉讼活动由审判员指挥,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员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通知值庭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可以罚款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16:09:41]
 

252230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法庭调查分为犯罪事实的调查和量刑事实的调查两个部分,根据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对被告人年龄、犯罪或者违法前科、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原则上实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独立进行法庭调查;而对犯罪形态、主从作用、被害人过错、案件起因等量刑情节,可以与犯罪事实一并进行法庭调查。请控辩双方遵照上述原则,分别确定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和量刑事实调查阶段讯问或发问、举证和质证的内容。
[16:10:58]
 

2522302 ·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某,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吗?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陈述。
[被告]: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16:11:45]
 

2522305 · [审判长]:因本案的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书面征求过被告人的意见,并告知了适用简易审理相关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在当庭再次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审质证简便,从轻处罚,一般当庭宣判等),现再次征求被告人吴某某的意见,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同意。
[审判长]:(合议庭口头合议后)因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由主审人继续主审本案。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不需要。
[16:14:39]
 

2522308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公诉人就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第一份证据为证人吴林果的证言(见侦查卷1P.28-33),宣读(略),证明在2015年3月18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家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林果;2015年3月19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又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林果吸食,该证言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16:22]
 

2522311 · [公诉人]:第二份证据为证人李应龙的证言(见侦查卷1P34-38),宣读(略),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邵阳县下花桥汽车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李应龙吸食,该证言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18:52]
 

2522320 · [公诉人]:第三份证据为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见侦查卷1P.10-27,2P.7-8),宣读(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林果、李应龙的事实,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吴林果、李应龙的证言相印证,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24:04]
 

2522322 · [公诉人]:第四份证据为辨认笔录(见侦查卷1P.39-54),宣读(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分别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外号为“呔子”的人就是吸毒人员吴林果,外号为“猴子“的人就是吸毒人员李应龙;吸毒人员吴林果、李应龙分别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们的被告人吴某某,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28:24]
 

2522323 · [公诉人]:第五份证据为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见侦查卷1P.68-75),宣读(略),证明2015年3月24日,邵阳县公安局五峰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搜缴毒品疑似物3.56克,并附有称重照片10张,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请司法警察将照片呈给被告人吴某某辨认,经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后)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31:36]
 

2522325 · [公诉人]:第六份证据为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领取涉案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见侦查卷1P.61-65、1P.90、补充材料),宣读(略),证明民警扣押了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搜出的净重2克冰毒疑似物和从吴某某家中搜出的净重3.56克冰毒疑似物,邵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受、领取涉案财物清单冰毒5.36克,这与称重、扣押的相矛盾,后公安机关对矛盾的事实进行补充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搜缴的5.56克冰毒疑似物中分两次每次提取0.1克用于做鉴定,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35:25]
 

2522328 · [公诉人]:第七份证据为鉴定意见(见侦查卷1P.57-60),宣读(略),证明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搜缴并扣押净重为2克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里搜缴的3.56克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36:27]
 

2522331 · [公诉人]:第八份证据为尿检报告(见侦查卷1P.77-79),宣读(略),证明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和吸毒人员吴林果、李应龙三人的尿样结果呈阳性,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举证完毕。
[16:37:33]
 

2522333 · [审判员]: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对在犯罪事实的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控辩双方可以不再重复。现在就本庭还没有审理的其他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量刑事实的第一份证据为户籍资料(见侦查卷1P.81-82),宣读(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6:39:19]
 

2522338 · [公诉人]:第二份证据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见侦查卷2P.9-11,补充侦查卷),宣读(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2003年6月4日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份证据为到案情况说明(见侦查卷1P.76),宣读(略),证明2015年3月24日凌晨,邵阳县公安局五峰铺派出所民警在下花桥镇汽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16:42:57]
 

2522343 ·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合议庭口头评议,通过刚才的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庭予以采信。
[16:46:56]
 

252234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就犯罪事实开展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受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6:47:15]
 

252234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我认罪。
[审判员]: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犯罪事实的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量刑问题开展法庭辩论,即控辩双方应当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
[16:48:39]
 

252235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请求对我从轻处理。
[审判员]:双方就量刑问题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吴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要讲的?
[被告]: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6:53:10]
 

2522360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今天本庭在这里对邵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清楚贩卖毒品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现进行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楚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清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清楚因运输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吴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6:59:16]
 

2522362 ·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某,判决你听清楚了吗?是否上诉?
[被告]:听清楚了,判得太重了点,毒品我主要用于自己吸食,只是分了些给别人,上不上诉我要考虑下。
[17:06:21]
 

2522363 · [审判长]:开庭即将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被告人吴某某因缺乏法制观念,不仅自己吸食毒品,甚至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亲人带来了耻辱;也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难以治愈的创伤;你的朋友离开了你,你的妻子离开了你,你的子女也离开了你,可谓妻离子散,教训惨痛,令人感到十分痛心和惋惜。今天是6月26日,是个特别的日子,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同时也是为了教育挽救被告人,禁示世人远离毒品,珍视生命。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做人一定要守得住底线,不能走歪门邪道,要依靠勤劳致富;做人一定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对家人、对社会要尽义务,不能为了一己私利的满足而违法违纪,最终导致害人害己。今天通过庭审,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过往的所作所为有了一定的悔悟,我们大家希望你知错就改,重新做人,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希望你好好把握机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远离毒品、朋友尊重、亲人爱护、对社会有用的人。
今天的庭审笔录将在5个工作日内交被告人核对,如记录有误,可以在笔录上或另外附页补正。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被告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继续关押。
[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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