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
抢劫犯罪
职务犯罪
故意杀人
强奸犯罪
其他犯罪
经典案例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职务犯罪
宋皓受贿一案指令再审决定书
添加时间: 2015-5-23 16:33: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74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刑监字第182号
被告人宋皓受贿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宋皓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宋皓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房屋及现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宋皓以有新的证据证实与黄某某存在合伙关系,是贵州新世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黔高调刑监字第25号通知驳回申诉。宋皓不服,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宋皓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