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
抢劫犯罪
职务犯罪
故意杀人
强奸犯罪
其他犯罪
经典案例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故意杀人
王某持刀故意伤害遭公诉
添加时间: 2011-6-4 21:45:39 来源:昌平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51    字号: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王某到庭。 
[审判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07:23]
 
371330 ·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王某,男,1986年生,黑龙江省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09:08:07]  
371335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09:08:51]
 
371340 ·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10年12月10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11年1月14日。     
[审判长]:何种原因?
[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11年5月19日。
[09:10:12]
 
37134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邢全江、唐东彪组成,书记员担任闫薇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玉梅出庭支持公诉。 [09:10:53]  
371360 · [审判长]: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09:15:05]
 
37136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交通街创想易星手机店任甲(女,三十一岁)、任乙(男,二十五岁)等人未退还李某(另案处理)购电池款及被打一事不满,遂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十八时许,与赵某(另案处理)等人乘车至该手机店前,后被告人王某持刀将刘某右腹部扎伤,造成刘腹壁开放性损伤、肝破裂、右肾萎缩。后被抓获。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任乙的陈述,证人任甲、张某、孟某、康某、马某、王某等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19:10]
 
371374 ·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09:20:23]
 
371379 ·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实际情况是我从对方手里抢过来一把刀,我用刀砍了对方,当时对方正在用刀砍我,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我才用刀砍对方的人,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09:22:23]
 
371384 ·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我在南口谈生意的时候,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买手机电池时被骗了,后又被人打了。李某就开车来南口找我,我就问李某刘某某是哪的人,想看看认不认识。后来我跟刘某某通电话说:你把我弟弟给打了,我们约在南口见面,我一下车就被七八个人围住了,一个叫刘某的人用刀架在我脖子上,我就挡了一下,后来我感觉他们的人还能打到我,我就向前扑了过去,后来有一个1米78左右的人拿了一把弹簧刀,我觉得我可能会被打,我就抢过弹簧刀扎了刘某一刀。案发后,旁边有一个女的报警了,我也让我这边的人报警了。在2010年春节的时候被抓获了。
[09:24:07]
 
371414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这件事跟你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李某跟我关系挺好的。
[公诉人]:你们几个人去的?
[09:29:46]
 
371423 · [被告人]:3、4个人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们带工具了吗?
[被告人]:没有带工具。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打起来的?
[被告人]:我下车问谁是刘某某,就一个叫刘某的人就拿菜刀架在我脖子上了,就这样打起来了。
[09:30:42]
 
371434 · [公诉人]:你是怎么扎的刘东?
[被告人]:情况特别混乱,我就抢了把刀扎了一个人的右肋。
[公诉人]:你是哪拿的刀?
[被告人]:从刘某后面站着的一个人那抢过来的。
[09:31:41]
 
371445 ·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2010年12月10日,到火车站送我母亲的时候,民警查身份证时被抓获的。
[公诉人]:你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吗?
[被告人]:没有。
[09:32:28]
 
371456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被告人]:有异议,下车的时候我手里没有拿刀,也没有提到钱的问题。
[09:33:53]
 
371490 · [公诉人]:2、证人任乙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证人证言有虚假的地方,刀是我从对方的手里抢过来的,我没有打架的目的。
[09:38:18]
 
371500 · [公诉人]:3、证人张某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我确实是扎在右肋上了,他头上肯定没有伤,证人证言不是真实的。
[09:39:13]
 
371538 · [公诉人]:4、证人任甲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其证言不真实。
[09:43:02]
 
371543 · [公诉人]:5、证人孟某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我们下车的时候没有拿刀、搞把。
[09:43:53]
 
371551 · [公诉人]:6、证人马某的证言。
[被告人]:没有异议,打架之前的事情我不知道。
[09:44:29]
 
371558 · [公诉人]:7、证人康某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其证言说的这些我都不知道,刀是我从对方手里抢过来的。
[09:45:06]
 
371564 · [公诉人]:8、证人王某的证言。
[被告人]:有异议,刀是我从对方手里抢过来的。
[09:45:38]
 
371566 · [公诉人]:9、任乙人体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09:46:14]
 
371571 · [公诉人]:10、刘某人体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09:46:48]
 
371576 · [公诉人]:11、接报案经过及110接处警记录。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2、到案经过。
[被告人]:没有异议。
[09:47:29]
 
371581 · [公诉人]:13、诊断证明。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4、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被告人]:没有异议。
[09:48:10]
 
371593 · [公诉人]:15、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6、工作说明。
[被告人]:没有异议。
[09:49:30]
 
371600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09:50:05]
 
3716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持刀扎伤被害人,致人重伤;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
[09:51:59]
 
371633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手里确实没有拿刀,下车之后我确实问了谁是刘某某,刘某某身后有一个人拿了把菜刀砍了我五刀,我才从对方手里抢过刀扎伤人的,我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抢刀的,当时我已经失去理智了,如果我不去挡的话,不知道对方还要砍我几刀,我确实错了,但是我不是有意要伤害人的,希望审判长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09:52:51]
 
37163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王某带出法庭。
[09:53:25]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