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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审理“稻香村商标屡被侵权 所有权人再提诉讼”案
添加时间: 2015-10-5 18:30:01 来源:顺义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58    字号:

256726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7:47]
 

256726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3:58:20]  

2567270 · [四方]:听清了。 [13:58:55]  

2567271 ·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13:59:33]  

2567272 · [原告代理人]: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2:59]
 

2567273 · [被告一]:被告一北京某商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该商场职员。
[14:04:47]
 

2567274 · [被告二]:被告二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5:52]
 

2567275 · [被告三]:被告三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14:06:48]
 

2567276 ·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商场、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永库、人民陪审员刘金凤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宏云担任法庭记录。 [14:09:08]  

2567277 ·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14:11:06]
 

2567278 · [四方]:听清楚了。 [14:12:11]  

2567279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14:13:02]  

2567280 · [四方]:不申请回避。 [14:13:10]  

256728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4:13:31]  

2567282 · [原告代理人]:苏州稻香村系第352997号注册商标“稻香村DXC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的注册人。经过多年努力,该商标成为广为知晓和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8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一北京某商业大楼处公证购买了月饼两盒。该商品外包装上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字样,并标明“委托方: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二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故被告二、被告三的行为属于共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一作为大型商业企业,应该能有效识别侵权产品,但是被告一却怠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产品在其店内大量销售,因此对侵权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2012年6月18日因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1)一中民初字第6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2)二中民初字第00003号)判令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是,被告二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以及违法成本低廉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置原告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二的侵权性质极其严重,不进行严惩,不足以制止其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北京某商业大楼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二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二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一北京某商业大楼和被告三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1332元,以上2、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551332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14:51]  

2567283 · [审判长]:原告对诉状有无变更或者补充意见? [14:20:33]  

2567284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14:20:41]  

2567285 · [审判长]:三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21:10]  

2567286 · [被告一]:2014年,被告某商场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商贸公司可以在被告商场销售月饼,本案涉案月饼是被告三为被告二生产加工的月饼,被告三也授权该商贸公司在被告一商场处销售上述月饼,上述月饼也是合格产品。
月饼属于季节性商品,2014年9月8日中秋节当晚已经全部撤架不再销售,所以原告认为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我商场不知道本案涉案月饼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一可以证明月饼是合法取得,并已向法庭说明并提供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针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14:23:23]
 

2567287 · [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烟台稻香村与龙傲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具体的侵权行为是龙傲公司,应当要求龙傲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与我公司无关。双方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我公司要求龙傲公司生产食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是“御稻村”并非“稻香村”,我公司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损害赔偿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酌定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便是赔偿,也应当由鑫海韵通作为销售商,龙傲公司作为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第三,我公司与龙傲公司的委托生产协议备案有效期是2014.8.8日,而原告诉状中所称购买的月饼是在2014.8.27日,超出了备案时间,所以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与我公司无关。第四,原告乱用诉权,给我公司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为此次诉讼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原告刚才讲,损失是估算的,而且没有任何计算依据,认为我方只是可能在其他地方销售,这点提请法庭注意。
请原告举证被告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二无任何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被告二和被告三签订协议,双方的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产品的权利属于被告二,被告三越权销售,超出委托范围,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负,与被告二无关,请法庭依法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14:25:29]
 

2567288 · [被告三]: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公司在醒目位置标有烟台市某食品公司商标标识字样,与原告的商标完全不同,而且我方在食药局有备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4:25:58]  

2567289 ·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质证。每份证据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几份证据具有共同的证明目的,可以作为一组证明表示。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4:26:11]  

2567292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第352997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第352997号商标“稻香村DXC及图”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证据二,三被告工商登记档案,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28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证明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据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二(烟台稻香村)于2011、2012年因侵犯原告“稻香村DXC及图”的商标专用权,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证明被告二的侵权延续时间长,主观恶意严重,侵权性质恶劣。
证据六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万元。
证据七购物发票及小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购买侵权商品费用332元。
证据八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稻香村DXC”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稻香村DXC”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价值高。
[14:28:30]
 

2567296 ·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14:36:49]  

2567297 · [被告一]:对证据1-8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的请听其他被告的答辩意见。 [14:37:37]  

2567298 · [被告二]:真实性认可。证据一与被告二无关。被告二并未对该商标造成任何侵权事实,我们没有使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 [14:38:36]  

2567299 · [被告二]: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14:38:59]  

2567302 · [被告二]:证据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有异议。公证书第一页末尾明确载明,兹证明本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明月饼在被告一处购买,此事项被告二无关。月饼包装盒和实物一致,证明不了被告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包装被告二从未见过,被告二也非常气愤,保留追究被告一和被告三的侵权及违约责任的权利,这份公证书是原告为了诉讼有意为之,为了取得诉讼所谓的证据而保全证据而产生的。 [14:42:16]  

2567303 · [被告二]:证据四,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两份判决书确认的事实都是我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天津范围内及北京范围内造成的具体侵权,判决书没有确认我公司实施具体侵权行为,这两份判决基于总分公司的原因,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不存在总分公司的问题,本案侵权地及实施地都是北京,生产者是被告三,销售者是被告一,被告一的销售来源不合法。 [14:44:37]  

2567304 · [被告二]: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但只是原告为此次诉讼而造成的,原告代理人没有实事求是,恶意扩大损失,抬高代理费,并且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被告二强加到本案中来,目的很明显,应当由原告自负,与被告二无关。 [14:46:11]  

2567306 · [被告三]:证据一认可真实性。
证据二认可真实性。
证据三认可真实性,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一处购买月饼。
证据四五认可真实性,不认可与我方关联性。
证据六真实性不认可,代理费过高。
证据七认可真实性。
证据八认可真实性,但我方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14:51:49]
 

2567307 · [审判长]:出示涉案封存商品。三被告认可封存状态么? [14:53:49]  

2567308 · [三被告]:认可。 [14:53:57]  

2567345 · [审判长]:当庭查看侵权封存实物,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写有“稻香村”字样,比较大,且有“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样,包装右上角有中文汉字“御稻村”及字母御稻村的拼音,图片,商品外包装盒上有“老饼坊”、“御稻村”商标字样,且有TM标识,外包装盒的背面显示商品名称是老饼坊月饼礼盒,委托方是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是北京某食品公司,此外还有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打开包装盒看内商品,每块月饼的包装盒上有较大的稻香村的字样以及烟台市某食品公司字样。月饼每块80克,每盒有九块月饼。对于我刚才的描述,各方认可么? [15:19:32]  

2567349 · [四方]:认可。 [15:21:20]  

2567351 · [原告代理人]:原告陈述侵权依据。 [15:21:38]  

2567352 · [原告代理人]:在原告整体商标中“稻香村”三个汉字是最具有识别性的元素,涉案商品手提袋、大的礼盒包装盒、每块月饼的包装盒都突出使用了“稻香村”三字字样,被告二称“御稻村”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其对“御稻村”使用的醒目程度没有稻香村明显,此种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5:21:54]  

2567353 · [被告一]:涉案商品是否侵权由法院裁定,我们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15:22:08]  

2567354 · [被告二]:原告注册商标的整体是汉字字母及其图形的组合,我方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御稻村与原告的稻香村商标并未相似,即使涉案商品使用稻香村的字样不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15:22:24]  

2567356 · [被告三]:我对稻香村三字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使用的商标是御稻村。我们使用的名称是“老饼坊”月饼礼盒。 [15:22:38]  

2567357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出示么? [15:22:56]  

2567359 · [原告代理人]:没有。 [15:23:05]  

2567360 · [审判长]:被告一出示证据。 [15:23:33]  

2567367 · [被告一]:证据一进货厂家即联营方的资质证明和联营合同,证明被告一将经营场地与北京佳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证明被告一购买的商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证据二被告三的资质证明,证明被告三是合法注册的法人。
证据三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三为被告二生产加工的商品经过备案。
证据四授权书,证明被告三授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一处销售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月饼事宜。
证据五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月饼为合格产品,本案涉案商品是否侵权我方不能确定,且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15:27:57]
 

2567369 · [原告代理人]:这些证据是什么时间提供的? [15:28:20]  

2567370 · [被告一]:进货前。 [15:28:28]  

2567376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不予认可,是被告一为举证而准备的,生产许可证是2014年9月15日发给被告三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告一的证据是应诉后才准备的。
关于联营合同,第一页第三条的日期有明显的更改痕迹,品牌一栏里明确写明是稻香缘,与本案稻香村、御稻村都不一致。
[15:31:26]
 

2567382 · [原告代理人]:授权书没有采购合同、入库单,只有单一的授权书和出库单,我们不认可真实性。 [15:33:27]  

2567398 · [被告二]:关于联营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该联营合同是被告一和案外人签订的,不是与被告二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被告二无关,与被告三也无关,该份证据应当是无效的,所以被告一售卖的不是我方和被告三提供的月饼,证明被告一的进货来源渠道不合法。
关于检验报告,我方认为也与本案无关,本案案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是产品质量纠纷。
出库单日期是2014年8月23日,在立案日期之后,我方认为这是被告一为诉讼临时制作的。
[15:39:08]
 

2567402 · [被告三]:与我公司有关的资质是真实的,授权书、出库单、检验报告是真实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能确定。 [15:40:21]  

2567403 · [审判长]:接下来被告二出示证据。 [15:40:30]  

2567405 · [被告二]:证据一委托协议,证明我方和被告三之间明确约定龙傲公司应使用“御稻村”,而非“稻香村”,烟台稻香村不存在侵权。
证据二“御稻村”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及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二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
证据三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表、备案表、明细表、承诺书,证明涉案的食品侵权已过期,与被告二无关,具体殃及侵权在被告三,其明知故犯。
证据四被告二于2014.8.27日的举报材料,证明被告二要求被告三及时续办备案手续,被告三不配合,被告二发现被告三滥用被告二公司名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材料。
[15:43:07]
 

2567419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是被告二、三之间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对其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协议恰恰证明被告一存在侵权。
第十四页写明合同有效期2014.4.1到2015.3.31,表明被告称侵权事实超出他们双方协议有效期是与事实不符的。
被告二是委托方,所以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三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11条,关于加工费的约定,约定每箱3公斤,每箱1.85元,那么整个协议标的才几千元,因此我们对此进行合理怀疑,双方可能存在规避相关法律的可能性
第14条,材料提供检验与保管,约定委托方自行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可以看出本案所涉月饼的包装是被告二决定的。
[15:49:14]
 

2567440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二,不认可关联性。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该证据一共四页,备案的单位是北京市平谷区食药局,该备案依据《北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这仅仅是一个办法,不是法律法规,虽然注明备案有效期2014.8.8,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期及实际履行情况,承诺书日期是2014.3.31,双方共同签署,表明被告二、三对此备案事实非常清楚。明细表涉及产品有许多种,总价为107308元,依据证据一的协议第六条列明了委托产品的数量、规格及总价,显示为300箱、8300元,我们计算出被告二获利106万元(截止至2014。8.8),该日期之后还有大半年的侵权日期,我方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其后的财务账册等。
[15:54:55]
 

2567442 · [审判长]:利润怎么算出来的? [15:55:09]  

2567465 · [原告代理人]:庭后提交书面详细计算方式。 [15:57:48]  

2567495 · [原告代理人]:补充:备案表的日期是在盖章后写上去的,
证据四,不认可真实性,按常理来说,我方昨天收到复印件,今天提交原件,应该把原件寄走,自己留复印件,而该原件和复印件是一致的,说明他并未投递。且投递函抬头写的是北京市局而非平谷分局,与常理不符。
[16:05:43]
 

2567497 · [审判长]:被告二,你放对证据四向有关单位投递是否有证据? [16:06:09]  

2567499 · [被告二]:没有。 [16:06:22]  

2567501 · [被告一]:我们只知道被告二是委托被告三进行生产,其他我们不清楚。 [16:06:40]  

2567507 · [被告三]:真实性都认可,证据四的举报信,我们收到平谷食药局的通知,还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到我公司来过。 [16:08:22]  

2567509 · [审判长]:被告三出示证据。 [16:08:56]  

2567513 · [被告三]: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证明被告二委托我公司进行生产。我们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三年一办,正好是2014.8.8到期,所以食药局只能备案到2014.8.8,具体的协议有效期以协议为准,我们当年3月份就开始续办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9月份才办下来。 [16:11:28]  

2567515 ·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三的证据无异议。 [16:11:42]  

2567518 · [被告二]:备案表和我方的一致,具体要和协议结合起来考虑。协议备案有效期到期,被告三应当和我方共同申请延期。被告二要求被告三及时续办备案手续,被告三不配合。 [16:14:06]  

2567519 · [审判长]:被告二被告三你们的协议所涉食品的包装盒是谁定做的? [16:14:31]  

2567520 · [被告三]:我方定做的。 [16:14:40]  

2567522 · [审判长]:被告三,你方生产的商品有没有经过被告二验收? [16:15:18]  

2567524 · [被告二]:备案表显示,约定的食品包装形式为散装,所以不涉及包装的问题。
北京市规定,食品委托生产必须半年备案一次。
[16:16:46]
 

2567529 · [被告三]:被告二和被告三私下里还有协议,我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过被告二的备案。 [16:20:07]  

2567530 · [审判长]:被告三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其所说的私下协议的相关证据,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你方承担。 [16:20:30]  

2567532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6:20:45]  

2567533 · [原告代理人]:散装是裸装的意思么? [16:20:59]  

2567534 · [被告二]:是的。 [16:21:06]  

2567539 · [原告代理人]:被告二,你方接收的是散装月饼,你们怎么知道被告三生产的是你方要求生产的月饼? [16:23:49]  

2567540 · [被告二]:我们去被告三厂子里看过。 [16:24:10]  

25675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现在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是否是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以及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6:31:55]  

2567563 · [原告代理人]:涉案商品对稻香村三个汉字的使用可以理解为是对商品名称的使用,也可认定是对烟台稻香村公司字号的突出使用,被告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进场的同时已经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等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义务,其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二,本案涉案商品是由被告二委托被告三加工生产,尽管被告二主张该产品是被告三自己所为,但被告二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该观点,所以被告二作为委托方,应该对相关产品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三,被告三虽然作为受托方,但是,它作为同行业的一个正规企业,应当知道稻香村商标的存在,包括今天开庭的整个过程,被告二和被告三一再主张不侵犯商标权,从被告二的相关抗辩可以判断,虽然否定涉案产品是自己委托生产的,但可以看出其认可该产品构成侵权,所以被告三在明知的情况下,应该构成侵权。
之前北京法院和天津法院曾判决被告二侵权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二之所以侵犯商标权,是因为其知道稻香村名气大,而且前述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造成被告敢于再次侵权,我方建议法庭判决惩罚性的赔偿金额。
[16:39:03]
 

2567567 · [被告一]:被告一已经尽了完全的审核义务,我们不知道涉案月饼是侵权商品;我方认为本案原告过于抬高自己,稻香村有苏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香港稻香村等,这三个字是否专属于原告所有,恳请法庭注意,苏州稻香村涉嫌借诉讼来牟利;原告方律师费5万元,涉嫌抬高诉讼标的来进行高收费,恳请法庭注意。 [16:41:43]  

2567576 · [被告二]:原告屡次起诉被告二,严重扰乱被告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事实依据,恳请法庭严厉打击其滥用诉权的行为。我方认为被告一不能完全免责,公证人员在被告一处购买月饼;被告三自认负责涉案月饼的外包装,被告一负责销售,本案与被告二无关,被告三越权违约,应当由被告三自负责任,原告的诉请数额过高,没有响应证据证实所谓三被告获利的证据,法院应当以实际获利为准,预期利益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16:45:11]  

, 2567580 · [被告三]:涉案月饼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16:46:19]  

256758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16:46:37]  

2567583 · [被告一]:不同意。 [16:46:52]  

2567584 · [审判长]:由于被告一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47:07]  

2567586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16:47:26]  

256758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6:47:37]  

256758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双方可于5日内来庭阅看今日的庭审笔录。 [1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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