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某商务服务中心诉称:201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电话车险部门)协商,为其名下车牌为京PBZ***的车辆投保包括全车盗抢险及盗抢险不计免赔在内的车辆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为京PBZ***号车辆进行承保,其保额为81107.2元的车辆盗抢险及盗抢险的不计免赔险,当日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保费交款通知书上记载的金额将保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交予被告工作人员。2010年8月8日原告发现该车辆丢失,遂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并同时通知被告出现保险事故,但被告受理后通知原告拒绝理赔,其理由为保险合同未生效。原告对此不能认可,认为其将保费交与被告工作人员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保险金8110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2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