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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范本
添加时间: 2011-1-25 11:25:58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4954    字号:

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父亲王老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又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为履行职责,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基本辩护观点是: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只就被告王XX具有从轻情节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王XX属从犯
通过阅读本案起诉意见书、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询问口供以及刚才的庭审等情况可知,被告人王XX属第一被告秦海雷所聘用的员工,一直帮忙从事合法销售活动。在整个贩毒行为中,贩毒的联系,行为组织、价格确定和赃款归属方面,被告王XX处于被刻意隐瞒实情状态,只负责帮忙递送毒品和收取毒赃,并不参与分赃。因此,被告王XX处于从犯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性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性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
本案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自愿当庭认罪。通过刚才的庭审以及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被告都从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自愿交纳罚金
被告王XX虽然家境贫寒,未参与毒赃分配,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赃、退赔、交纳罚金,并已获得家人全力配合,希望通过此行为表达对国家、人民及触犯法律的歉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自愿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王XX动机单纯
被告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是处于疏于防范,一项情愿认为自己老板被告秦海雷不会让他干违法的行为的糊涂触犯了法律,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XX无犯罪直接故意,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王XX肢体残疾
被告王XX肢体有残疾,经鉴定属三级伤残。望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王XX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所涉毒品数量少、从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赔交纳罚金、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以及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恳请法庭本着客观、公正、公平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王XX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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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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