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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三枪拍案惊奇》票房收益起纷争 张艺谋起诉影业公司支付分成
添加时间: 2015-7-8 15:21:27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38    字号: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09:29:38]  

252620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0:34]  

2526209 · [审判长]:请坐。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30:58]  

2526211 · [原告]:原告张艺谋,男,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钢,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25]
 

2526216 · [被告]: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瑾,北京市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50]
 

2526218 · [审判长]: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原告张艺谋与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李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振华、杨静田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周裕财担任法庭记录。 [09:32:19]  

2526223 ·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33:33]  

2526225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3:51]  

2526227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生变更、注销、撤销的,均应通知法庭,否则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34:32]  

2526230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 [09:34:48]  

252623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09:35:28]  

2526238 ·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暂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35:51]  

2526242 · [原告]: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日,原、被告与香港某影片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根据协定,香港某影片有限公司负担投资,被告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原告担任影片的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付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遗憾的是被告在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成,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三方的约定。有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09:36:57]  

25262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8:00]  

2526251 · [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已经全部支付电影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款12536400元,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6日,分13笔向原告妻子陈某账户汇款共计12536400元,现在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09:39:05]  

2526258 · [审判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有证据都要经过举证质证。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张艺谋提交了14份证据,包括协定备忘录、票房统计表、公证书、三枪拍案惊奇国内外发行收支协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689号裁决书、综合代理意见、(2012)京仲案字第454号仲裁案被申请人电影伙伴公司的函件、仲裁案件中庭审笔录、安乐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新画面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出具的证明及附件、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关于启用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印章的函、合作意向书予以证明。 [09:40:55]  

2526260 · [审判长]:被告新画面公司提交了2份证据,包括协定备忘录、付款凭证予以证明。双方是否确认? [09:41:05]  

2526262 · [原、被告双方]:确认。 [09:41:24]  

2526264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除《三枪拍案惊奇国内外发行收支协议》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双方是否确认。 [09:42:22]  

2526265 · [原、被告双方]:确认。 [09:42:45]  

2526266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09:43:04]  

2526268 · [原告]:有,补充证据15、合作意向书,证明原被告分别就影片《英雄》、《十面埋伏》、《满城尽带黄金甲》、《千里走单骑》、《三枪拍案惊奇》约定的导演薪酬金额,五部电影税前酬金合计1640万元,税后酬金合计11982990元。 [09:44:33]  

2526271 · [原告]:补充证据16、原告导演薪酬统计表,证明包括证据15的五部电影在内,原被告共针对七部电影的导演酬金进行了约定,被告应支付的税前酬金合计3940万元,税后酬金27636990元,该金额已经超过12536400元。 [09:44:55]  

2526278 · [被告]:对补充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该五份合作意向书中载明的五部电影片酬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和本案中写作备案录中《三枪》分成款没有关联性,被告将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完毕。 [09:47:32]  

2526282 · [被告]:对补充证据16、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此份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确认,对《山楂树之恋》、《金陵十三钗》等证据15没有合作意向书,对证据15-1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提交证据2中被告汇给原告的是另外的片酬,但是被告汇给张艺谋妻子是在2010年至2011年,正好是《三枪》拍摄完毕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时间与原告自己主张片酬的时间不符。 [09:48:57]  

2526302 ·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09:56:57]  

2526305 · [被告]:有,补充证据3-7、合作意向书及张艺谋分别在2005年、2007年、2010年领取该五部电影税后片酬的收款收据及被告为原告代缴该五部影片税金的完税凭证。证明原告所称其他五部电影片酬原告早已从被告处领取,被告证据2中向陈某汇款并非《英雄》等五部影片的。合作意向书所附的领款凭证均是发生在2005年至2007年的,是历史形成的客观文件,不可能造假。证据原件庭后提交法庭核实。 [09:58:06]  

2526314 · [原告]:对补充证据3-7、合作意向书真实性无异议,张艺谋领取片酬凭证,因为2005年《英雄》、《十面埋伏》支出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另外三张支出凭证需要见到原件才能发表意见。被告提交的支出凭证即使客观存在,也不能证明被告将证据中记载的金额交付原告,支出凭证仅是财务记账凭证,不能证明钱款已经实际交付。另外对证据7证明力有异议,本案有我方主张的协定备忘录,实际原、被告及第三方履行的是协定备忘录,并非合作意向书,张艺谋所签字的所有支出凭证都是新画面公司为了计算拍摄成本而制作,而并没有实际支付。 [09:59:49]  

2526349 · [被告]:导演片酬和分成款是两个概念。 [10:06:40]  

2526353 · [审判长]:被告庭前证据交换时称提交《三枪拍案惊奇》的审计报告,今日是否提交法庭? [10:07:10]  

2526356 · [被告]:不提交。 [10:07:24]  

2526360 · [原告]:对于被告不能提交的审计报告,我方申请法庭对《三枪拍案惊奇》进行司法审计。 [10:07:53]  

2526376 · [审判长]:如果被告提出审计,需书面提交法庭审计申请。 [10:08:49]  

2526377 · [原告]:同意。 [10:09:10]  

2526382 · [被告]:另外提交法庭一份调查笔录,在2014年1月6日做调查笔录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佟某等均不在北京,故佟某在不了解情况下的陈述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这是一份我方对证据的补充说明。 [10:10:31]  

2526393 · [原告]:收到说明,原告仍坚持之前的意见。佟某的表述应认定为被告的真实表述,如果被告希望推翻佟某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就此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而不仅仅是书面的情况说明,仅仅以佟某不了解情况作为理由否认之前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应被支持。被告代理人一直说的词叫“收款收据”,实际上张艺谋从未签订收款收据,仅是支出凭单,并非收款收据。 [10:13:26]  

2526396 · [审判长]:双方证据有无其他补充说明? [10:13:45]  

2526405 · [原、被告双方]:没有。 [10:14:04]  

2526448 · [审判长]:双方是否举证完毕? [10:21:27]  

2526452 · [原、被告双方]:是。 [10:21:46]  

2526459 · [审判长]:下面法庭核实几个事实。原告方,你方主张分成款的合同依据? [10:22:07]  

2526460 · [原告]:证据1中第4条2款。 [10:22:21]  

2526461 · [审判长]:主张金额依据? [10:22:35]  

2526466 · [原告]:我方证据2、证据3。具体计算是拿2.6亿元作为基数,根据电影行业惯例,采取保守的估算,我方自己估算的分成为60%,剩下40%是票房收入,漏出宣传、发行成本,按照2000万人民币,再扣除税费,最后剩余金额就是诉讼请求。所以我方申请审计计算分成款金额。 [10:23:10]  

2526469 · [审判长]:被告方,上述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10:23:29]  

2526478 · [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12536400元,另外补充本来分成款确实应该减去宣传费等,根据张艺谋提交的证据,我方给其他公司分成款也是12536400元,也是原告提交的仲裁委裁决书中确认的金额,这个12536400元多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是协定备忘录中《三枪》等工程款就是这个数,这个数字已经确定,所以我方认为已经实际支付完毕了。 [10:24:18]  

2526479 · [审判长]: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方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是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陈述一下具体理由。 [10:24:36]  

2526494 · [原告]:被告一直用两笔款项支付时间及性质作出抗辩,对于仲裁书中虽然提到12536400元,但是原告并未明确确认此款项。《三枪》的分成协议上明确约定了甲乙丙三方同意不收任何工资,而在该协议中只有张艺谋是自然人身份,其余均是法人身份,从公司性质上说是对人的劳动付出的补充,被告出示的证据《三枪》导演合同支出凭证及纳税凭证均是为了新画面公司冲抵制作成本的行为,同时被告主张仅仅支付了分成款,分成款的形成时间远远后于前五部片子张艺谋应该获得的报酬。 [10:27:34]  

2526496 · [原告]:前面欠钱未还,已付款还后面的账,钱如何区分,而事实上三方就协议备忘录中的分成款从未审计,被告说了自己做了一个审计,原告今日开庭还希望被告能当庭出示审计报告,作为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确认的依据,但是今日被告未提交,我方主张的数额不低于12536400元,并非这个数额本身,这个不低于的基础来源于2.6亿元的基础。 [10:27:43]  

2526501 · [原告]:对于这个款项的性质,在新画面配合无锡计生委的调查笔录中新画面公司明确的对所支付的该笔款项性质做了说明。 [10:27:58]  

2526514 · [审判长]:关于原告方提交的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在张艺谋违法生育案中向新画面公司所做的调查笔录,被告方,当时你方委托佟某作为你方代理人接受调查,向计生局出示了包括2005年1月10日、2005年8月26日张艺谋签字的支出凭单,支出凭单载明为《英雄》、《十面埋伏》、《图兰朵》劳务报酬或酬金,同时佟某在接受调查时明确表示,该三张支出凭单款项系由新画面公司提取现金后汇给张伟平的夫人张某,张某再汇给张艺谋的夫人陈某。在本案审理中,你方否认佟某的说法,对此,被告方如何解释? [10:30:20]  

2526538 · [被告]:我方在提交的调查笔录说明中有相关解释,在调查笔录中没有被告任何一个人员在场,因为财务赵某某很重要,因为五部影片的凭单中下方财务人员均是赵某某签字。那么计生委调查应该找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者经手人,但是当时这些人均不在北京,所以才让佟某去的,但是佟某不是关于此部分的法律顾问,不了解这个情况,并且佟某也没有张某的授权,对于12536400元到底是分成款还是片酬,我方认为应该以具体历史证据作为断案依据,而并非以计生委的询问作为证据。2005年《十面埋伏》张艺谋作为领款人直接签字,张艺谋为何在上面签字?如果张艺谋从2005年开始签字后没有领到款,那为何没有诉讼?这个原告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10:34:25]  

2526542 · [审判长]:当时计生委在调查时你方是否委托佟某代表公司进行调查? [10:34:52]  

2526543 · [被告]:是。 [10:35:05]  

2526547 · [审判长]:调查笔录中记载你方提交的证据,当时佟某做了陈述,2005年张艺谋签收的款项是由公司提取现金后汇给张伟平夫人张某的账户,如果说你方委托佟某接受调查,那么如你所说佟某不了解情况,那如何进行的调查呢? [10:36:09]  

2526548 · [被告]:因为当时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都不在北京,佟某是与办公室人员沟通的,但是这个办公室人员是新来的,也不大了解,所以佟某也很混乱,这是佟某自己的意见,不能代表公司,佟某的这个说法没有与公司人员进行核实确认,所以不能代表公司。 [10:36:49]  

2526551 · [审判长]:汇款人没有得到张某的授权,这笔款项是新画面公司的还是个人的? [10:37:27]  

2526553 · [被告]:是代表新画面公司汇的款。但是张某是履行哪一笔款项只有张某本人可以明确。 [10:37:50]  

2526557 · [审判长]:原告方认为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张伟平的夫人张某向张艺谋的夫人陈某所汇款项系张艺谋与新画面公司合作多年的劳务报酬。原告方,明确一下,你方认为的上述汇款系什么时间、什么电影的劳务报酬? [10:39:19]  

2526581 · [原告]: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两个人自合作以来关系非常密切,确实是张艺谋签收的支出凭单后,为了规避风险,新画面公司在张艺谋的要求下必须为张艺谋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签字支出凭单之后确实没有向原告进行实际支付。至于被告所述2005年签的字,为何到2010年才要,这是因为2005年至2010年双方一直在合作,被告所述是以现钞支付原告的,那么被告是如何提取的?这么大额的现钞仅凭借支出凭单无法证明已经实际交付,支出凭单并不能证明张艺谋收到该笔款项,支出凭单并非收到款的证据,所有的片子张艺谋都签了支出凭单,也交付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将导演的个人所得交税之后,只有张艺谋在支出凭单签字后从财务手续上才能进行冲抵。 [10:52:16]  

2526582 · [原告]:对于个人的支付,首先要有银行的支付凭单,一个公司每天能在银行支取现金的额度是多少?从证据《英雄》、《十面埋伏》支出凭单都是同一天,两部片子一天就是500多万,那么被告是通过什么手段能够在一天取得500多万现金支付给张艺谋?我们一直强调的问题就是《三枪》分成款所对应的导演合同,作为张艺谋本人都认为《三枪》的导演合同是被后一个合同所否决掉,在《三枪》里面张艺谋将要拿的就是分成款,并非导演费,同样交付了个人所得税,很显然是为了冲抵成本。证据显示每部影片都纳税了,那么为何不打入原告账户?而非要提取那么大量的现钞呢?所有导演费加上分成被告应付原告2000多万,刨去已经支付的1000多万还剩1000多万。 [10:52:23]  

2526584 · [审判长]:原告主张的12536400元是电影报酬,但是对哪一部电影是否可以明确? [10:52:45]  

2526585 · [原告]:没做区分。 [10:52:58]  

2526586 · [审判长]:双方明确,张伟平的夫人张某向张艺谋的夫人陈某汇款共多少笔?除本案13笔汇款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汇款? [10:53:30]  

2526588 · [被告]:需要核实,劳务报酬都是现金给付,只有分成款是转账的。 [10:53:46]  

2526593 · [审判长]: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备忘录,就《三枪拍案惊奇》影片收入除去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境内发行由谁负责? [10:54:15]  

2526594 · [被告]:我方负责。 [10:54:34]  

2526595 · [审判长]:《三枪拍案惊奇》的发行收入、宣传发行费各为多少? [10:54:57]  

2526596 · [被告]:庭后提交书面报告。 [10:55:09]  

2526598 · [审判长]:本案已经庭前要求被告提交,为何今日还未提交? [10:55:27]  

2526599 · [被告]:因为公司还未找出,我方申请庭后提交。 [10:55:49]  

2526611 ·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香港某影业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中提及已指令新画面公司将《三枪》影片应得的部分发行收入分成12536400元直接支付至《山楂树之恋》摄制组账户内,那么除了该12536400元外,新画面公司是否向香港某影业公司另行付过《三枪》影片的分成收入? [11:03:48]  

2526612 · [被告]:根据协定备忘录约定三方并非仅仅分得国内分成款,而且还有国外分成款,对整个合同而言12536400元并非全部分成款,但是本案中涉及的仅是国内全部12536400元的分成款。 [11:04:19]  

2526613 · [原告]:据我方了解境外发行没有需要分得的款项,境外的发行收入是负数。 [11:04:33]  

2526615 · [审判长]:三方对于收入如何确认发行费,有无其他证据? [11:05:05]  

2526616 · [原告]:在证据4中明确约定影片收入包括哪些内容,2.6亿元仅为收入的一部分,这些明细原告均不清楚,只有被告清楚。并且被告也没有向我方披露过。 [11:05:25]  

2526618 · [被告]:确实没有披露过,三方对过账,相关三方财务人员一起对的账,制作费由香港某影业公司承担,但是没有形成书面材料。 [11:05:52]  

2526620 · [审判长]:关于原告提出的审计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合议后告知你方是否准许。 [11:06:08]  

2526621 · [原告]:是。 [11:06:20]  

2526622 · [审判长]:关于审计,法庭要求被告最迟明日下午提交,逾期不提交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1:06:35]  

2526623 · [被告]:好的。 [11:06:48]  

2526624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补充说明? [11:07:04]  

2526625 · [原、被告双方]:没有。 [11:07:21]  

252662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之前已经给双方总结了争议焦点,第一,2010年至2011年张伟平的夫人张某向张艺谋的夫人陈某所汇款项12536400元的性质。第二,张艺谋主张的《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的金额如何确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认可,是否还有其他争议焦点? [11:08:25]  

2526627 · [原告]:没有。 [11:08:41]  

2526628 · [被告]:补充诉讼时效问题,之, 前没有提出是我方认为款项已经付了,如果法庭认定款项性质与我方不一致,那么我方提出诉讼时效。 [11:09:03]  

252662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项发表辩论意见。 [11:09:26]  

2526632 · [原告]:就第一个焦点问题,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被告已经认可,佟某笔录中多次出现经向公司了解,无锡市计生委工作人员向佟某告知了其所作的一切陈述均代表公司,佟某作为职业律师,作为新画面公司的受托人,对法律后果应是明知的。佟某所做的陈述并未超出新画面公司向其授权的范围,新画面公司是在2013年12月30日向计生局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新画面公司在提供材料以后,计生委积极与新画面公司取得联系,被告向佟某出具委托书时间是在调查之前出具的,佟某有充分时间向新画面公司了解情况。 [11:12:38]  

2526633 · [原告]:综上,佟某做的陈述是新画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现在的情况下否认佟某的陈述,被告有责任提供相反证据,仅仅靠佟某不了解情况作为抗辩不应被支持。截至上次开庭,新画面公司委托佟某作出的陈述与本案抗辩有2点矛盾,原告在签收支出凭单时是否收到钱,佟某称当时签收时并未收到款项,而本案被告称当时签收的时候已经收到款项。佟洁作出的调查笔录也是历史上形成的证据,形成时间是在支出凭证之后。 [11:12:46]  

2526637 · [被告]:2010年张某向陈某支付的款项性质确定是协定备忘录中款项,在时间上款项支付时间集中在2010年,这正是《三枪》拍摄完毕时间,也和仲裁案中被告向香港某影业公司支付的时间吻合,从金额上也吻合。第一次12536400元的出现是原告提出的,这个金额不是我方主张的,向香港某影业公司分成的款项也是原告提出的,合同中本来约定了境内境外,所以12536400元并非仅是国内的,而是全部的,所以可以说明12536400元是全部分成款。除了时间、金额问题,原告一再称佟某陈述,从对方自认上说佟某陈述不是针对本案作出的,而是对张艺谋罚款做的,而原告所述的12536400元的自认是原告两位律师在本案中认可的,所以张某汇出的12536400元就是本案分成款。 [11:16:03]  

2526645 · [原告]:1、我方起诉状起诉标的额是1500万元,对这个数额我方在起诉标的后明确标记了暂定,因为三方从未就《三枪》进行结算,所以三方任何一方都没有依据确定最终的分成款数额的准确数额。2、张艺谋在分成款之前有导演合同,被告应该支付相应导演酬金,事实上是新画面公司一共只有通过张某的账号向陈某的账号所支付的1000多万元,并没有支付其他的任何的费用,被告方只是以财务的支付凭单作为依据显然是不能够证明被告所说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该款。那么《三枪》分成款是在之后,而在之前原、被告双方具有很多债权债务关系,在通常的合同和债权债务履行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只偿还后期债务而前期债务不偿还的情况,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该笔款是偿付哪一笔债务关系,本案中并未明确约定。 [11:20:24]  

2526650 · [被告]:为何这个款项不是原告主张的《十面埋伏》等片酬,因为:1、从时间上不符合,原告所述的几个影片都是在2005年,而张某向陈某打款是2010年;2、从金额上,可以看出12536400元是《三枪》的分成款,正好和香港某影业公司及原告所述一致,那么按理说应该跟片酬金额对应,但是现在不对应,根据原告统计表可以看出金额不对应,原告否认《三枪》分成款的性质,但是恰恰跟《三枪》分成款金额对应,这个原告无法作出解释。刚才原告律师所述证据16中统计了片酬,但是原告律师一再称《三枪》的片酬不用给,原告称张艺谋认为《三枪》不应该计算,可原告在提交证据16时把《三枪》的片酬还计算在内,这个自相矛盾。 [11:25:42]  

2526651 · [被告]:从反面来说无论时间、金额,要把我方给付的12536400元说成其他的片酬难度更大,如果定义为《三枪》分成款,从时间、金额都吻合,如果定义为原告所述,那么时间、金额均不一致。我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是在反驳佟某的陈述,对于重大款项是否支付的认定到底根据财务凭证、张艺谋签字的领款单,还是佟某在与本案无关的计生委调查时所作陈述作为判断?我方认为应该以张艺谋签字的历史凭证作为依据。 [11:25:48]  

2526654 · [原告]:关于金额巧合问题,这个金额制作人恰恰是被告,是被告打来多少钱我方收了多少钱,对于有关于本案的都可以作为证据的,在法庭询问下我方并未陈述是哪部影片的片酬,我方并没有类似表述。在计生委的案子中新画面公司提交的凭单等是在佟某谈话笔录之前,佟某的表述是在明确知道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凭单做的解释。 [11:27:02]  

2526655 · [被告]:即使按照佟某说法,佟某也仅是针对《十面埋伏》、《英雄》等片子中做的陈述,其余并未做陈述。 [11:27:36]  

2526656 · [审判长]:下面双方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1:28:32]  

2526659 · [原告]:我方证据中从未确认12536400元就是最后的金额,对于被告称提交的审计报告,现在被告不提交,我方认为应该做司法审计。 [11:29:12]  

2526660 · [被告]:关于12536400元的金额,虽然被告称是作为境内发行的,被告掌握发行金额,但是本案争议焦点是分成款,我方认为分成款金额已经确认,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另一个合作方香港某影业公司支付的也是12536400元,并且原告之前并未说过12536400元是部分款项。 [11:30:54]  

2526661 · [原告]:原告从未认定过被告所述的确定分成款数额,并且被告承认该数额没有经过三方共同的审计。 [11:31:55]  

2526662 · [审判长]: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2:09]  

2526663 · [原告]:协议备忘录没有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电影收入分成的时间,双方也没有约定结算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何时都可以向被告要求。并且分成款数额都未明确,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11:32:56]  

2526666 · [被告]:被告已经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原告不认可收到全部分成款。按照原告所述,根据协议备忘录,付款时间并不是确定分成款金额,根据第4条付款时间是本片境内发行收入全部实现时就可以主张,至于发行费用多少这些是诉讼中查明的问题,不影响时效问题。2010年发行收入就已经全部实现,那么原告2014年才提出诉讼,明显是超过的。 [11:37:18]  

2526667 ·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进一步清晰了,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 [11:38:00]  

2526668 · [原告]:不同意调解。 [11:38:13]  

2526669 ·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如果双方庭后能达成调解,请于即使向法院说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38:31]  

252667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11:38:43]  

252667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1:38:53]  

2526673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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