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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正在开庭--关于宾阳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 2015-4-16 12:09:24 来源: 南宁市中级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27    字号:
· [书记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宾阳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兰。
委托代理人杨某芳。(特别授权)(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某鹏。(特别授权)(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陆某敏。(特别授权)(到庭)
[09:08:06]
 
248066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09:09:52]  
248066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09:10:08]  
2480664 · [上诉人]:无异议。 [09:10:44]  
2480665 · [被上诉人]:无异议。 [09:10:58]  
248066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09:11:04]  
2480667 · [审判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经书面告知你们,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09:11:19]  
2480668 · [上诉人]:清楚。 [09:11:32]  
2480669 · [被上诉人]:清楚。 [09:11:42]  
2480671 · [上诉人]:不申请。 [09:12:00]  
2480672 · [被上诉人]:不申请。 [09:12:18]  
248067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到庭? [09:13:06]  
2480674 · [上诉人]:不申请。 [09:13:21]  
2480675 · [被上诉人]:不申请。 [09:13:33]  
248067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09:14:17]  
2480678 · [上诉人]:上诉人请求、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一致,具体详见民事上诉状及我方提交的书面代理词。 [09:14:23]  
2480679 · [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作简要答辩。 [09:14:40]  
2480680 · [被上诉人]: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分配是正确的,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虽然患者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医院方手术责任的过失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并不是平等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仅仅应当承担50%的责任没有任何依据。第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一系列真实有效的证据来予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上诉人经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新农合医疗费是被上诉人依法参加社会报销应享受的待遇,而上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的赔偿。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而且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实际发生的数额是指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此,上诉人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后,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09:16:14]  
248068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有何异议? [09:18:08]  
2480694 · [上诉人]:有异议。1、第五页“2012年5月2日原告带药出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6572.5元”漏查明:被上诉人在新农合报销了4347.64元的医疗费。2、第五页倒数第六行:“并建议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就诊。”病历中并未记载建议被上诉人到中山大学眼科中心就诊。3、第五页倒数第四行:“原告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就诊,支出医疗费2125.8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其支出的医疗费是1885.46元。4、第五页倒数第十一行:“2012年8月24日至9月3日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3540.34元”一审法院漏查明:在新农合报销了1344.31元的事实。5、第六页第一段倒数第五行:“原告的父母生育二男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这句话没有证据证实。6、第六页第一段倒数第三行:“原告于2003年到本县县城宾州镇租住邓瑜生在中和街24号房屋,后居住在自建的宾州镇同仁街西三巷房屋经商生活至今。”这句话也没有证据证实。另外,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契约没有经过质证,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09:36:23]  
2480695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09:36:41]  
2480696 · [审判长]: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本庭暂不确认外,对无异议的事实本庭予以确认。 [09:36:57]  
2480701 ·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对一审判决计算的费用,哪部分有异议? [09:39:26]  
2480702 · [上诉人]: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评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其他费用没有异议。 [09:39:39]  
2480704 ·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评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多少,应如何计算?对本庭归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09:40:43]  
2480705 · [上诉人]:没有异议。 [09:40:54]  
2480706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09:41:05]  
248070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09:41:15]  
2480708 · [上诉人]:没有。 [09:41:42]  
2480711 · [被上诉人]:没有。 [09:41:51]  
2480714 · [审判长]:由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陈述意见。 [09:44:12]  
2480717 · [上诉人]:我方认为,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南宁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和金桂中心的《鉴定意见》都确定本案的事故是由于上诉人的医疗事故和被上诉人本身的疾病和其不同意摘除左眼球,术后不及时治疗、护理不到位等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金桂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更近一步明确了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的参与度仅仅为50%,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的状态下,相当于一定等级的残疾,而医疗事故仅仅是导致其残疾程度进一步的因素,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减掉其本身残疾的数额,并且应当考虑被上诉人不配合治疗以及术后不及时治疗、护理不到位的因素,因此,我方要承担的责任应当考虑上述因素后,我方最多仅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没有客观的考虑患者的原有疾病状况以及患者疾病在发展中的必然趋势,我方的积极治疗行为等因素,就直接认定我方承担70%的责任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本案中,我方一直认为,被上诉人在后期治疗中自己本身护理不到位,并且有撞伤自己眼睛的事实,导致后期病情加重,有被上诉人的病历可以证实,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该情况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关于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被上诉人到中山医院的医疗费计算错误,所有的票据加起来仅仅是1885.46元,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是2125.8元是错误的。并且医疗费还应当扣除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5日之间的费用,因为当时医疗事故并未发生,同时,应当结合新农合已经报销的部分,并予以扣除,才能得出医疗费的总和。误工费一审法院明确认定2012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时间,因此,应当扣除该两日的误工费用。交通费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凭据的数额予以支付,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交通费的票据,不应当支持被上诉人的交通费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进行计算。评残票据中仅仅是700元,不应当支持939.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的子女数额并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当先确定被抚养人的人数后才能确定。本案中,已经判决的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已经确认了残疾赔偿金,再要求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错误的,并且被上诉人本身也存在过错,上上诉人仅仅收取6000元的医疗费,而要支付2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明显过高,应当予以驳回。 [09:49:00]  
2480718 · [被上诉人]: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规则的规定,本案医疗事故在经过专家组综合分析后,考虑了上诉人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后果的作用以及考虑原有患者本身责任的情况下,而做出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学会的专家组已经综合考虑了双方在本案事故的过错程度,从而得出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是主要责任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在医疗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患者的疾病以及患者不同意摘除眼球和不配合治疗等因素都综合考虑后才得出的鉴定结论。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采纳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案依据是正确的。第二,关于各项损失费用的问题。一审判决的医疗费不单只中山医院的费用,我方诉请的医疗费还包括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门诊治疗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费用是正确的。对于新农合报销的问题,在答辩意见中已经陈述,不再重复。而且我方认为,如果按照上诉人的意见,从新农合报销的部分扣减,会导致国家给老百姓享受的医疗保障减轻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这是不公平的。而且结合相关侵权案件的案例,受害人在享受新农合保险待遇之后,依然有权利向加害人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交通费问题。我方在一审中确实没有相关票据提供,但一审法院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实际情况下,酌情予以支持。从我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我方确实存在往返各地的医疗行为,该医疗行为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所以,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我方交通费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因为一审的时候,被上诉人是提交了宾州镇中和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房东邓瑜生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一家是从2003年已经搬到中和社区24号房屋租住。我方还提供了同仁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2001年被上诉人在该社区西三巷自建房屋后,搬入居住,并且在该处经营日杂店。对此,我方已经提交相应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属于城镇。所以,被上诉人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关于评残费问题。我方已经提交相应证据可以证实费用是933.9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的父母没有相应的户口本来证实其子女情况,但是我方在庭审中已经自认被上诉人的兄弟姐妹有五人,上诉人如果认为有更多的兄弟姐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所以,我方是根据事实来陈述的。最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给被上诉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伤害,依法予以支持了2500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本身有过错,上诉人只是收了几千元的医疗费却赔偿了两万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不公平的问题。我方认为,上诉人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因为上诉人不管收取多少费用,都是由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的过错,才导致了被上诉人残疾的损害后果。上诉人赔偿25000元只是对被上诉人一定的抚慰,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2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09:52:40]  
2480742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总共支出了多少医疗费? [10:08:39]  
2480743 · [被上诉人]:在宾阳县中医院支出了6572.5元,新农合报销了4347.64元。在广西医科大支出的费用是3540.34元,新农合保险了1344.31元。在中山医院治疗支出了1889.96元,门诊费238.73元。合计支出12241.53元,新农合总共报销了5691.95元,被上诉人自行负担的费用为6549.58元。 [10:08:45]  
2480767 ·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兄弟姐妹有多少人,有证据证明吗? [10:31:41]  
2480771 · [被上诉人]:五个。没有户口本证明,而且现在各个兄弟姐妹都分居了。 [10:31:48]  
2480772 · [审判长]:被上诉人,请你方庭后去当地派出所调查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王某某有多少个兄弟姐妹的证据后提交法庭,清楚了吗? [10:31:59]  
2480773 · [被上诉人]:清楚。 [10:32:36]  
2480774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现在是居住在哪? [10:32:43]  
2480775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现在居住在宾阳县宾州镇同仁社区西三巷(宾州镇中心学校对面)。被上诉人是在2012年初就在该地居住了。之前一直是租住在中和社区中和街某号邓某某的房屋。 [10:32:57]  
2480779 · [审判长]:你们有租赁的合同或者有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的收据吗? [10:33:44]  
2480780 · [被上诉人]:没有。因为被上诉人和房主都是认识的,所有费用都是及时结清,没有票据,但是我方有提供房东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10:34:00]  
2480781 · [审判长]:该房屋是邓某某所有的吗,是否有房产予以证明。 [10:34:15]  
2480782 · [被上诉人]:是的。但是该房屋不是登记在邓某某名下,而是登记在邓某某父亲的名下。 [10:35:16]  
2480788 · [审判长]:请你方庭后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10:35:35]  
2480789 · [被上诉人]:好的。 [10:36:02]  
2480790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在同仁街居住是自己的房屋吗? [10:36:19]  
2480791 · [被上诉人]:是我方自建的房屋,只有房契,但是没有房产证。 [10:37:07]  
2480798 · [审判长]:那是否有报建手续? [10:37:49]  
2480799 · [被上诉人]:没有。因为那里管理并不是很完善,但是我方提交有营业执照。 [10:38:05]  
2480800 · [审判长]:梁某某和被上诉人是什么关系? [10:38:19]  
2480801 · [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我方在一审已经提交户口本可以证明。 [10:38:41]  
2480802 · [审判长]:王某某是从事什么职业? [10:38:54]  
2480803 · [被上诉人]:他是和梁某某一起经营杂货店的个体经营户。 [10:39:21]  
2480804 · [审判长]:关于评残费问题。上诉人认为评残费错误,被上诉人,你方是否有评残费的发票? [10:39:32]  
2480809 · [被上诉人]:我方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并质证了,该评残费还包括了一项检查费。 [10:40:39]  
2480811 · [上诉人]:我方认为,检查费不属于进行评估而做出的必要检查。 [10:40:51]  
2480812 · [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病历中已经明确写有需要检查的项目,因此,检查费也是必要的费用。在鉴定部门发函给法院,要求我方提交一个月的矫正视力等,所以,我方就到医科大进行了检查,检查费是213.9元,鉴定单位收取的费用是720元,所以,总计是933.9元。 [10:41:02]  
2480813 · [审判长]:上诉人,对评残费用一审确定的933.9元还有异议吗? [10:41:17]  
2480814 · [上诉人]:没有。 [10:41:31]  
2480815 ·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误工的天数和计算标准是否都有异议? [10:41:40]  
2480823 · [上诉人]:对天数有异议,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我方认为,要扣除两天的误工时间,应当按照510天计算。因为4月23日和4月25日是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之前的正常诊疗行为,不应当计入误工时间。 [10:41:54]  
2480824 · [审判长]:你方认为交通费应该给多少? [10:42:11]  
2480825 · [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交通费的票据,应当酌情支付1000元。 [10:42:24]  
2480826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对交通费有什么意见? [10:42:45]  
2480827 · [被上诉人]:我方确实没有交通费票据,但是根据我方提交的病历,可以证实我方去广州就诊6次,往返12次。分别是: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7日、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2月26日;我方是坐快班车去的,每人每次去都要一两百元的车票费,另外还有去到广州后要去医院检查的必要交通费用。 [10:42:52]  
2480828 · [上诉人]:我方不认可被上诉人去广州就诊6次。我方认为,应当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挂号收据显示是3次,分别是2012年11月7日、11月15日、2013年1月4日。 [10:43:08]  
2480829 ·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对被上诉人去广州治疗的病历是否有异议? [10:43:22]  
2480830 · [上诉人]:有异议。我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10:43:43]  
2480839 · [被上诉人]:从医科大2012年10月25日的门诊病历中已经载明建议去中山眼科医院进行治疗。 [10:43:57]  
2480840 ·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对该病历还有异议吗? [10:44:07]  
2480852 · [上诉人]:没有。 [10:55:08]  
24808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责任的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由各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10:55:15]  
2480856 · [审判长]: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原告的损失由上诉人赔偿70%是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第二,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至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就诊的医疗费计算错误。第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从2003年租住邓某某在中和街24号房屋后居住在自建的宾州镇同仁街西巷房屋经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四,一审法院漏查明被上诉人在关系医科大的医疗费已经报销1344.31元,在宾阳县中医院的医疗费费用已经保险了4347.64元的事实。第五,被上诉人在宾阳县中医院治疗期间的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5日前的医疗费系医疗事故发生前的费用,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应当予以扣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10:57:01]  
2480857 · [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其作为公益机构,如果强加相关责任,导致医院破产或者破坏人民的利益。但是我方认为,医院的说法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患者到医院就诊,是对医院的信任,其应当根据其医疗水平进行治疗。在出现了医疗事故之后,就会有医疗事故鉴定予以评定,不能由于出现医疗事故,就将责任推卸掉。而医学会是根据相关医学规定,由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对治疗过程进行评定。本案医学会已经鉴定出了上诉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鉴定中心所鉴定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而不是对事故责任的鉴定。鉴定中心的鉴定已经超出了其委托的范围,既然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应当以具有专业水准的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准。关于新农合报销的问题,我方在答辩意见已经陈述,不再重复。关于误工费问题。我方认为,不应当扣除2天的误工费。因为我方作为患者,在医院进行的就诊都是由院方主导,因此,在医院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当由院方来承担,如果扣除,将对被上诉人不公平。关于被抚养人的问题,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和其妻子是经营着一家杂货店,而且我方也有居委会开具了书面证明予以证实。因此,居委会所开具的证明是完全可以证实。其他费用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10:58:08]  
24808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作最后陈述。 [10:58:47]  
2480859 ·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及庭审意见。 [10:59:11]  
2480860 ·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及庭审意见。 [10:59:22]  
248086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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