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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正在开庭--因索债发病死亡,要求赔偿70余万
添加时间: 2015-4-15 9:54:57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494    字号: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2:12]  
2479154 · [审判员]:现在开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
原告陈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恒昌花园*号楼*单元*室。
原告程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汉族,学生,住徐州市鼓楼区恒昌花园*号楼*单元*室。(未到庭)
原告程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恒昌花园*号楼*单元*室。(未到庭)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蔺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未到庭,送达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06:41]
 
2479155 · [审判员]:当事人对于以上地址作为法院邮寄地址,如不能送达,双方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及确认? [10:07:07]  
2479156 · [齐]:确认。 [10:07:19]  
2479157 · [审判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程某、程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沈九安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丁贺主审本案,由人民陪审员高传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海梅担任法庭记录。 [10:07:42]  
24791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10:08:00]
 
2479159 · [齐]:听清了。 [10:08:14]  
2479160 · [审判员]: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吧?是否申请回避? [10:09:05]  
2479161 · [齐]:不申请。 [10:09:16]  
247916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10:09:34]
 
2479163 · [齐]:听清了。 [10:09:46]  
2479164 · [审判员]: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10:07]  
2479165 · [周]:死者程某是原告陈某的丈夫、原告程某的父亲、原告程某某的儿子。死者、原告陈某、被告人与被告人的弟弟蔺某之间均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彼此之间都很了解,关系也一直很好。
    2014年6月3日晚,死者与原告陈某到蔺某处,要求蔺某偿还借款时,遇到了蔺某的哥哥即被告人,被告人邀请死者及原告到他家坐坐。死者及原告落座后,突然之间被告人与死者程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殴打并辱骂程某。因程某有心脏病并做过支架手术,由于被告人有殴打并辱骂的行为,导致程某当场死亡。
    原告当天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尸检报告认为程某的死亡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争吵、情绪激动等为发病、发作诱因。2014年9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向原告下发通知,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人在明知程某有心脏病且做过三次支架手术的情况下,仍然辱骂并殴打程某,造成程海滨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89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0元、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误工费5000元、老人赡养费152782.5元、小孩抚养费10185元计902650元的80%即72212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即686120元。
[10:12:14]
 
2479166 · [审判员]:原告,你诉请的计算方式陈述一下。 [10:12:35]  
2479167 · [周]:1、死亡赔偿金32538乘以20年,计650760元;2、丧葬费28922.5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4、交通费5000元;5、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误工费按照城镇消费支出20371元,按照10人10天的计算,计5581元;6、程某某的赡养费15年乘以20371元每年除以2,计152782.5元;7、程某的抚养费20371除以2,计10185元。合计903231元乘以80%,计722584.8元再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主张682584.8元。 [10:12:50]  
2479168 · [审判员]:原告的诉请有无补充和变更? [10:13:07]  
2479169 · [周]:程某是死者的儿子,程某某是死者的父亲,陈某是死者的妻子。其他没有补充。 [10:13:20]  
2479170 · [审判员]:被告答辩。 [10:13:35]  
2479171 · [李]: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交通费要求过高,希望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费用要求过高,希望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要求按照80%计算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10:13:52]  
2479172 · [审判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10:14:20]  
2479173 · [齐]:无异议。 [10:14:31]  
2479174 · [审判员]:下面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 [10:14:43]  
2479175 · [周]:证据1:徐州市公安局苏山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死者程某与被告发生纠纷后死亡的事实。
证据2:公安机关在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由于争吵情绪激动造成死亡。
[10:14:57]
 
2479176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0:15:10]  
2479178 · [李]:质证如下:对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处警经过及结果中表述为“程某与陈某夫妻二人………到蔺某某家找人”,该表述与原告诉状上的表述明显不一致。原告所述是被告邀请死者到其家里坐坐,是故意歪曲了事实。
对于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其表述中看出争吵和情绪激动等为发作的诱因。从该份表述中不能证明其情绪激动、争吵等发生的原因,和被告没有关系。
[10:15:23]
 
2479179 · [审判员]:原告有无证据举证? [10:15:36]  
2479181 · [周]:结婚证、户口本(均为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10:16:01]  
247918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0:16:58]  
2479184 · [李]:对于结婚证、户口本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户口本户别注明是家庭户口,并不能反映其属于城镇户口性质。因此,老人赡养费的计算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确定赔偿标准。 [10:17:11]  
2479185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10:17:23]  
2479186 · [周]:原告家庭成员的关系,有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证明家庭关系。 [10:17:34]  
2479187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0:17:51]  
2479188 · [李]:关于夫妻关系、近亲属关系等证明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该份证明是环城街道华康社区出具的,我们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10:18:03]  
247918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0:18:14]  
2479190 · [周]:没有。 [10:18:25]  
2479191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证据举证? [10:20:12]  
2479193 · [李]:没有。 [10:20:21]  
2479194 · [审判员]:在上次庭审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事发后民警对有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若干份,双方当事人也在上次庭审中各自发表了质证意见,现在向双方询问一下是否还有新的质证意见。 [10:20:40]  
2479195 · [齐]:没有。 [10:20:50]  
2479196 · [审判员]:双方对于事实部分有无需要补充的。 [10:21:12]  
2479197 · [齐]:没有。 [10:21:26]  
2479198 · [审判员]:双方有没有需要相互发问的。 [10:21:37]  
2479199 · [齐]:没有。 [10:21:50]  
2479200 · [审判员]:被告,在事发当天蔺某某本人有无喝酒。 [10:22:01]  
2479201 · [李]:经向被告确认,被告当天晚上没有喝酒。 [10:22:28]  
2479202 · [审判员]:原告,你在上次庭审中称被告当晚有饮酒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10:22:41]  
2479203 · [陈]:他当天晚上喝酒了。上次开庭时被告父亲承认当天晚上和他一起吃饭。 [10:23:08]  
2479204 · [审判员]:在事故发生后,你向苏山派出所陈述的内容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对方喝酒的事实。 [10:23:22]  
2479205 · [陈]:我提到了。当时派出所的回答是在事故后的第三天被告才投案的。 [10:23:32]  
2479206 · [审判员]:原被告间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有目击证人进入事发的现场对双方进行劝阻,第一次将双方劝阻开后,双方还有第二次肢体上的冲突。 [10:23:44]  
2479207 · [陈]:有,第一次蔺某某打我丈夫的时候,现场并没有其他人。我劝我丈夫别打,接着他家就进来其他人了,进来人的时候,他们还在打。我一直是摁着我对象的,最后被目击证人拉开了。我拉着我对象向门外走,被告称要杀死我对象,我就心想着别发生其他的事,我就一直拉着我对象往外走,被告一直在后面追着打,也打到我们了。在场的证人也劝说让我赶紧走,我对象不愿意走,我就推着我对象走,被告在后面还把我一脚跺倒了。 [10:24:00]  
2479208 · [审判员]:你们在屋里发生冲突的时候,目击证人有没有进来。 [10:24:13]  
2479209 · [陈]:在屋里的时候目击证人就进来了。 [10:24:27]  
2479211 · [审判员]: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有对目击证人的询问内容,有目击证人称邻居听到传出救命的声音,当时被告是否呼喊救命。 [10:24:38]  
2479212 · [陈]:他没喊。 [10:25:16]  
2479213 · [审判员]:原告,根据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中的内容,其中有你对象用腿抵着被告的肚子,你本人用手打被告的头部的这一描述是否属实。 [10:25:29]  
2479214 · [陈]:不属实。我在大门口出院子的时候,被告追着我打的时候,我咬他的肩膀了。 [10:25:41]  
2479215 · [审判员]:被告,对于本院询问原告所做的回答,你方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 [10:26:27]  
2479216 · [李]:原告说被告是在三天后去派出所的,从被告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去派出所的时间是2014年6月4日,而不是原告所说的三天之后。原告陈某本人的询问笔录是2014年6月4日,其承认用手里的钱包打被告的头部,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被告打了死者。从王某及汤某某的证人证言看出,当时死者在辱骂被告,“那个男的说我已经死过两回了,我有心脏搭桥,我今天死就死在这,那个女的说姓蔺的,今天要是有个好歹,我杀你全家”。那个女的应该是原告陈某。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看出,原告在颠倒事实,放任自己的生命。 [10:26:44]  
2479217 · [审判员]:原告,你到了被告家里,争执是如何产生的。 [10:26:52]  
2479218 · [陈]:当时我坐在堂屋门南边的沙发上,死者和被告都是坐在西边的沙发上的,被告当天喝酒了,他问我们来干啥的,我们说来找小永,被告说没见,程某某就说你真的假的,然后被告就直接跳起来情绪很激动说我没见就没见,转身就打了程某某的胸口,程某某说你真的假的,我有心脏病,我又不是找你要钱的,你是干啥的,小永欠钱就不能要了吗。然后争执就开始了。之后我就试图拉开,把程某某拉到大门口,走到门口时,被告拿着刀说我捅死你,在被告打程某某胸口的时候,有一个女的进他家了,邻居就在那劝说。当时被告说要拿刀杀死我们,程某某说我都已经死过两回了,我还怕你吗。我一直认为被告是故意杀人。 [10:27:11]  
2479219 · [审判员]:被告欠你们多少钱。 [10:29:08]  
2479220 · [陈]:被告共借我们160万元。事故发生后,我们起诉了蔺某永,这个160万元已经被泉山法院判决确认了。 [10:29:39]  
2479222 · [审判员]:对于被告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中称你们夫妻当时口头上有骂人的情况属实吗。 [10:29:49]  
2479223 · [陈]:是他们打还我们并骂完我们后我们才还的口。 [10:29:58]  
2479224 · [审判员]:除了本次的纠纷,你们和被告还有其他的纠纷。 [10:30:07]  
2479225 · [陈]:没有,他们平时关系很好。要不然也不能喊我们到家里去。 [10:30:39]  
247922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其他补充。 [10:30:52]  
2479227 · [齐]:没有。 [10:31:00]  
24792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31:10]  
2479229 · [周]: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程某某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也知道程某某做出心脏支架手术,在死者告知做过两次心脏支架手术的情况下被告实施了语言攻击,恶语伤人,影响了受害人的心情,诱发疾变,导致其死亡。程某某的死亡与被告辱骂、殴打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106条、119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6条、2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17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被告在程某某死亡后,也支付了原告的部分损失,从支付行为来看,也能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0:31:21]  
2479230 · [李]:原告的描述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多次存在矛盾。其所述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结合被告及三位证人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均证实了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原告及其丈夫到被告家中索要债务,其原告及其丈夫和被告关系一直很好,也没有其他纠纷,原告说被告主动去打骂他们,这与事实不符,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其他同质证及答辩意见。 [10:31:30]  
2479231 · [周]:关于证人证言效力问题,证人是被告亲戚,所做的陈述有不实之处,带有主观色彩,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过程。作为死者,事后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元,从赔偿的行为看也能证实被告主观存在过错。 [10:31:42]  
2479232 · [李]:鉴于原告说和被告关系一直很好,因为该事发生的意外导致程某某死亡,被告作为朋友关系支付了原告4万元,应该是朋友间的一种慰问,而不是一种赔偿。 [10:31:51]  
2479233 · [陈]:如果被告没有过失,事发后为什么要跑,应该是很积极的处理这个问题。 [10:32:05]  
247923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0:32:16]  
2479235 · [周]: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0:32:27]  
2479236 · [李]:驳回原告的诉请。 [10:32:39]  
2479237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32:55]  
2479238 · [周]:同意。 [10:33:08]  
2479239 · [李]:我回去问问被告。 [10:33:19]  
2479240 ·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鉴于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性,本院于庭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下面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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