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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正在开庭--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添加时间: 2015-3-18 10:36:07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50    字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3:58:18]  
2467258 ·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58:37]
 
246725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59:15]  
2467260 · [审判长]:请坐。 [13:59:40]  
2467261 ·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13:59:54]  
2467262 · [审判长]: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14:00:02]  
2467263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万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法定代表人凌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14:00:42]  
2467264 · [审判长]:请原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包更生、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14:00:52]
 
2467265 ·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福建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沛蕾,该公司经理。
[14:01:20]
 
2467266 ·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14:01:31]
 
246726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4:01:40]
 
2467268 · [审判长]: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今天对原告上海万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金晓峰、代理审判员王蕾、人民陪审员包小伶组成,金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鲍海跃担任记录。 [14:02:07]  
2467269 · [审判长]:考虑到双方委托代理人均为执业律师,且庭前已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告委托代理人]:知晓。
[被告委托代理人]:知晓。
[14:02:29]
 
2467270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14:02:39]
 
246727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庭前,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询问一下,证人是否都到庭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正在庭外等候。
[14:03:18]
 
2467272 · [审判长]: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14:03:25]  
246727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第1项、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编号为SHAUIST1401013海洋提单项下发生的包干费、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2320.56元;其中包括包干费人民币9100元(包括拖车费人民币9000元,报关费人民币100元);保险费524美元,按照开票日美元汇率折合人民币3220.56元。第2项、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编号为223120140811157784出口货物报关单下,由原告为被告向海关垫付的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第一项和第二项合计人民币42320.56元。第3项、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上的一致。 [14:05:36]  
2467274 · [审判员]:第一项诉请,其中的保险费的汇率是按照何时汇率计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汇率依照2014年11月14日,也就是原告向被告就本案涉案保险费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可以看原告证据5—3。
[14:09:41]
 
2467275 · [审判员]: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费用是指什么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14:09:51]
 
2467276 ·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清楚。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双方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认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要看双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是在赵某和原告之间产生的,原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和赵某之间的委托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和赵某个人之间产生了委托关系,与被告无关。其开具的发票的内容与本案也没有关联,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次,即使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不能主张任何费用,双方没有约定被告承担费用,包干费是多少也没有说明,根据庭前补充的证据,也可以证明保单中的费用和起诉状上主张的费用不一致,被告有长期的合作对象,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赵某没有确认过任何费用。从涉案证据来看,这些证据都不是真实的,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其行为没有得到被告的授权,至于保证金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没有理由主张返还,不能证明保证金是原告垫付的。
[14:16:40]
 
2467277 · [审判长]:本案开庭前,法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原、被告对在证据交换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是否确认?
[原告委托代理人]:确认。
[被告委托代理人]:确认。
[14:17:08]
 
2467278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在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证据一QQ聊天记录表示需回去确认,现在是否能够确认?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聊天记录不完整,而且时间较长,我们无法取得完整的聊天记录。
[14:17:44]
 
2467279 · [审判员]:原告,关于你方提供的证据四保险单上的船名航次与报关单等证据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已经核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核实,在2014年7月14日原告对涉案货物进行了第一次报关,在第一次报关时所预备的第一次海洋提单号记载在提单上,在交换时报关信息发生了错误,所以进行了第二次报关。但是涉案的保险费我们已经予以支付。
[14:18:52]
 
2467280 · [审判员]: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些信息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所以保单的信息依据什么填写我们无法确认。
[14:19:13]
 
2467281 · [审判员]: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七陈燕香的身份是否核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已经核实,是被告公司员工,目前已经离职,我们已经提供了社保的证据证明。
[14:19:42]
 
2467282 · [审判员]: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九,其中供应商的地址是否可予确认?是否是常州市黄河西路718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可以确认。
[14:19:51]
 
2467283 · [审判员]: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抗辩证据一快递单,是否可予确认?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确认,上面的不是本人所签。
[14:20:09]
 
2467285 · [审判员]:具体是哪份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快递单我们没有提供,目前我们也无法提供。
[14:21:34]
 
2467286 · [审判员]:被告,你方的货运代理发票原件是否可以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庭后可以提供。
[14:22:02]
 
2467287 · [审判员]:原告,今天是否还有补充证据需要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今天一共提供三份证据。
[14:22:47]
 
2467288 · [审判员]:请陈述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目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一组证据,一共有两份证据,第一份是情况说明,是原告对赵某在原告处实习和入职的情况说明,第二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以证明赵某系原告员工,其于2014年3月至6月均于原告处实习,2014年7月正式入职成为原告的正式员工。证明赵某对外代表原告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均应由原告承担。第十二组证据材料,银行对账清单,用以证明涉案三张银行卡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凌建锋名下所有的银行借记卡,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8月11日的取款行为客观真实,取款时间与缴纳涉案保证金的时间吻合,金额也完全一致。第十三组证据,原告向案外人培硕公司支付系争拖车费的付款凭证,该付款凭证已经由农业银行盖章,用以证明原告已将本案争议的包干费中的拖车费人民币9,000元向案外人培硕公司予以支付,已经形成实际损失。原告具有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资格。
[14:26:56]
 
2467289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四组证据是赵某的证人证言,是证人赵某写的书面说明,证明赵某向洋山海关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保证金,以及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涉案业务的事实。第十五组证据,办理保证金退费委托书,这是被告以QQ形式向原告发送的扫描件,被告盖章后再以扫描件形式向原告发送,原告没有正本,但是该扫描件是一个无法修改的电子文本形式,原告为此特地通过彩色打印形式凸现印章,在该委托书中被告已经确认了如下事:第一、由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第二、被告于2014年8月8日才知道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取了保证金,第三、被告已经确认涉案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是由原告垫付的。所以原告认为第十五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材料。第十六组证据材料,是由案外人上海星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已经将涉案报关费人民币100元向该公司予以支付,原告不仅履行了报关义务,同时也将该费用向案外人予以支付。第十七组证据材料,由保费通知书、月结发票和支付凭证组成,证明原告向案外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代办保险义务,也因支付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主张。
[14:32:57]
 
2467290 · [审判员]:请被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协议书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上面没有校方的盖章,不符合常理,协议上也说明了签订后送校方认定,对真实性存在异议。而且该协议也无法证明赵在协议签订后在被告处工作,赵某何时到被告处报到目前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确认,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取款时间是2014年8月11日,保证金交付时间是8月12日,时间不吻合。虽然总额相同,但是款项是三张卡的,明显是数额的拼凑,无法证明与保证金有直接的关联。取款人是个人,无法证明是原告公司的行为。被告并没有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无法确认该款项与保证金有关联,以及该现金曾经交付给原告。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确认,对证明对象和关联性有异议,发票是在2014年11月开具的,款项是在2015年才支付,无法证明所支付的款项与本案有关联。拖车拖运货物应该有相关的书面凭证,目前为止仅有该公司一家之言,无法证明集装箱是由该公司拖运,既使是他们公司拖运,但是托运费高达人民币9,000元,不能证明得到了被告公司的同意。对证据十五,真实性不予认可,QQ由谁发送不能认定,而且从这份证据中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原告运用了彩打,签章是在打印字体的下方,明显是套印,而且原告主张2014年8月8日被告已经知悉需要交纳30,000元保证金,与起诉状上自相矛盾。证据十六属于星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我们认为属于证人证言,在出具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付费也应该有相应的支付凭证,100元对应的报关单是第二次错误报关的报关单,报关错误责任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向报关公司支付报关费,而且没有授权原告支付报关费,即使原告支付了报关费,也属于擅自处分的行为,该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十七,对真实性确认,但是通知书中缴款的数额是人民币808.20元,原告主张的保险费用是3,220.56元,数额无法对应,此外,出具的日期是2014年9月17日,付款凭证日期是2014年8月19日,既然已经付款,保险公司为何要出具通知书,所以对保险支付的实际性和真实性存有异议。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该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多笔保单业务,双方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关系,如果货物没有赔偿,保单应该撤销,原告在没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支付了保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14:51:37]
 
2467291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意见有何解释? [14:51:49]  
2467295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就业协议书,甲方是原告,乙方是赵某,不需要高校盖章,这份协议书的契约相对方就是赵某。对于原告是否向法庭提供了向赵某支付工资的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赵某对外履行职务的行为,无须再提供赵某的工资证明。 [14:53:09]  
246729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另外赵某的劳动手册已经提供法庭,如果需要,被告也可以质证,劳动手册上有明确的记载,确认赵某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赵某在本案中是职务行为,不能代表个人行为,而且被告多次在法庭上自认了赵某是原告的员工,这个是本案不争的事实。 [14:54:53]  
24673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五组证据QQ聊天记录,今天赵某携带的电脑中可以体现,赵某可以将其与被告之间所有的QQ聊天记录予以展示。第十六组证据星海公司的情况说明,我们认为不属于证人证言,该情况说明是对于原告证据的补强,而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报关的行为,至于是一次报关还是两次报关,与原告是否向星海公司支付报关费没有关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仅仅是原告履行了报关行为,同时支付了100元的报关费。关于第十七组证据材料,原告与 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按照月结方式进行支付的,所以被告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很牵强。 [14:57:40]  
2467309 · [审判长]:对于人民币808.20元的金额有何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对于支付808.20元是确认的,我们起诉的金额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主张,我们实际支付的是808.20元。
[14:58:20]
 
2467322 · [审判长]:被告有何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主张524美元的依据是2014年6月27日赵某和陈某的QQ聊天记录,原告现在只能证明2014年7月之后赵某是原告公司的员工,7月之前赵某是否是原告的员工无法确认,所以聊天记录中的单位是原告,这一点无法证明。
[15:01:01]
 
2467326 · [审判长]:原告今天补充了六份证据,其中三份是今天庭审时提出。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15:01:21]
 
2467329 · [审判长]:第十五份证据为何今天开庭时才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是2015年3月16日收到了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有一份证据证明保证金是被告支付的,我们是针对这份证据来进行抗辩,来证明保证金是我们支付的。
[15:02:43]
 
2467334 · [审判长]:被告在提出答辩意见以及庭前质证时,这一点已经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反复提出,为何今天要在开庭时提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之前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当时我们对案件的掌握是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的。
[15:03:24]
 
2467344 · [审判长]:原告证据是否已经提交完毕?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15:05:43]
 
2467345 · [审判长]:下面由书记员将原告方证人带入法庭。
(书记员请将证人带入法庭)
[15:05:52]
 
2467349 · [审判长]:证人陈述个人信息。
[证人]:本人赵某,男,汉族,1992年1月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15:08:06]
 
2467350 · [审判长]:赵某,作为证人不得做虚假陈述,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15:08:14]
 
2467359 · [审判长]:证人先签署保证书。
[证人]:好的。
(证人签署保证书)
[审判长]:(书记员将书面证人证言交予赵某核对)赵某,请确认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由你出具,对于内容是否确认?
[证人]:确认。
[15:10:02]
 
2467372 · [审判长]:原告,下面由你方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证言已经有书面的详细记录。
[15:13:59]
 
246737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你现在是否还与原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证人]:没有,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原告委托代理人]:解除合同关系时是否发生了劳动仲裁?
[证人]:没有。
[15:15:28]
 
246737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何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证人]:2015年1月6日。
[15:15:44]
 
246739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就你和被告之间取得的业务联系,以及业务联系过程中你代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项目、费用支付和费用约定进行陈述。
[证人]:这票货物是一个大箱和一个高箱到伊斯坦布尔,约定的是拖车报关等业务,支付方式是我们给他们提单,他们支付全部费用,具体费用不记得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处理货运代理期间发生的事情的经过陈述一下。
[证人]:一开始是他们把报关资料给我们,我没有多看就直接交给了报关行,由于他们提供的报关资料件数上的错误报关失败,第二次他们提交的资料我没有多看,再次交给报关行,但又发生错误,最后由于查验导致扣货,这个也是我第一个客户,我想留住这个客户,当时我没有直接向被告说扣货,到2014年8月5日时才向他们说货还在上海受查验。当时被告对货物比较着急,派人到我们这里处理问题,8月6日、7日我和同事汤某到海关去交涉,海关告知需要调查和处罚完毕后才可以放行,最后要求支付30,000元保证金,货物可以提离港区,调查完毕后如果不需要处罚就返还30,000元,需要处罚就从30,000元中扣除。8月11日,被告和我们协商说他们到上海不可能带那么多钱,并且在此操作中原告也有过失的地方,希望我们垫付,在海关处理完毕后将30,000元返还给我们,当时为了留住客户,我接受了他们的意见,8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从他个人卡里面取出30,000元,8月12日一早他将30,000元交给我,我和我们直系经理到海关付款,进入海关综合楼3楼,海关开具了交付款通知书,然后我们到交通银行付款,然后我取得了交通银行的海关保证金收据,并交付海关,之后我们一直在处理货物提离港区的操作,货物处理完毕后被告人员才回去。
[15:29:52]
 
246739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海关30,000元的收取联和退款联是否确认?
[证人]:是的,就是这两联。
[15:30:52]
 
2467397 ·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一下洋山海关的地址。
[证人]:顺通路上。
[15:31:11]
 
24674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交通银行的地址。
[证人]:从顺通路出来到同顺大道然后到两港大道。
[15:32:40]
 
24674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洋山海关到交通银行开车需要过少时间?
[证人]:十分钟。
[15:32:59]
 
24674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保证金退费委托书是否是被告向你发送?
[证人]:是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退费委托书是否有留存?
[证人]:有的,在我的手机上,可以向法庭展示。
[15:35:18]
 
2467438 · [审判长]:被告可以向原告证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时将涉案业务交给你的?
[证人]:2014年6月份。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时正式委托你的?
[证人]:2014年6月25日之后。
[15:38:12]
 
24674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7月份时是否已经委托你了?
[证人]:委托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能否确定被告正式委托你办理货物?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5:38:49]
 
24674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办理涉案业务是否和被告确认过?
[证人]:确认过。
[被告委托代理人]:拖车何时确认的?
[证人]:7月份。
[被告委托代理人]:费用多少?
[证人]:记不清了。当时我主张的是拖车的成本。
[15:39:40]
 
24674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保险费用是多少?
[证人]:记不清了。
[15:40:22]
 
2467461 · [被告委托代理人]:QQ聊天记录中说8月份时间太长了办不出是什么意思?
[证人]:6月份办理8月份的价格是无法办理的。当时费用还没有确定。每条航线价格都是更新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更新通过什么方式?
[证人]:QQ。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记录?
[证人]:需要核实。
[15:41:24]
 
2467463 · [被告委托代理人]:6月份时你有无告诉被告是原告的职员?
[证人]:告知了,我给了他们名片。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无书面记录?
[证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何时告知的?
[证人]:在展会上直接给的,给了陈某。
[15:42:25]
 
2467468 ·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当时是否明确委托你了?
[证人]:是的,当时有货物委托书,当时没有记录保险费,但是在QQ记录上有记载,保险费他同意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报关是你联系的?
[证人]:操作联系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报关信息是否是你转述的?
[证人]:基本上是我给的报关行。
[15:43:30]
 
246747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无要求欧某寄盖章印件?
[证人]:有的。
[15:44:20]
 
246747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报关是否报了两次?
[证人]:是的,他们给我第一次报关资料中我没有看,直接给了报关行,导致件数错误,第二次又错误导致扣货。
[15:46:21]
 
246748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在7月无下旬时告知欧某货物在香港?
[证人]:是的,当时报关行说这个问题是小问题可以处理,为了留住客户,我就告知欧某货物在香港。
[15:47:27]
 
246749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确认的?
[证人]:QQ联系。
[被告委托代理人]:保费数额是多少?
[证人]:成本是808.2元。
[15:48:39]
 
246749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保单上日期是日期是7月28日,当时是否装船?
[证人]:没有装船。
[被告委托代理人]:既然没有装船为何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撤单?
[证人]:我不确定是否能够顺利装船,保单是可以更改航次的,所以没有撤单。
[15:49:46]
 
246749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把货物拉走后已经明确不需要投保,为何你没有撤单?
[证人]:当时忘记了。
[15:50:35]
 
246749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货物何时拉走的?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在8月21日左右。
[被告委托代理人]:拖车公司是否是你叫的?
[证人]:是的。
[15:51:14]
 
24675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和拖车公司只有这一票货物的往来?
[证人]:整个一票货物都是和他们往来。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无其他业务的往来?
[证人]:没有。
[15:51:42]
 
24675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拖车费用为何在2014年11月份开票?
[证人]:记不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保证金的现金是交给被告的,还是交给银行?
[证人]:交给银行。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被告说会还这笔钱有无承诺?
[证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为何没有写收条?
[证人]:为了以后有长期的业务往来。
[15:54:08]
 
24675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有无向被告要求结算代理费用?
[证人]:要求过,通过QQ。
[被告委托代理人]:具体数额是多少?
[证人]:记不清了。
[15:54:41]
 
24675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收到海关处罚决定书?
[证人]:是的。
[审判长]:原告是否确认?
[原告委托代理人]:收到了。
[15:58:42]
 
24675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退费委托书是否是被告发送给你的?
[证人]:确认,是欧某给我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是他们自己填写的?
[证人]:不是。我们从海关处得知保证金只退给被告,不会退给代理,所以我就和被告联系了,所以被告出了这份东西,这是我打了这份材料,对方盖章后给我的。
[16:02:16]
 
2467524 · [审判长]:证人,涉案业务是你个人接的还是代表公司?
[证人]:这票业务是我代表原告公司做的。
[审判长]:被告认为他们和你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如何认为?
[证人]:这个业务我一个人做不可能,而且我和公司签订了合同。
[审判长]:假设你个人和被告发生的,被告主张应该把钱给你,你有何意见?
[证人]:被告不应该把钱给我,被告应该直接把钱给原告。
[16:04:47]
 
2467528 · [审判长]:证人,你根据哪些材料进行报关?
[证人]:装箱单、发票、收货确认书。
[16:06:05]
 
2467529 · [审判长]:如何导致报关错误?
[证人]:被告以为一台机器就是一票货物。
[审判长]:货物被海关扣留是因为申报错误?
[证人]:是的。
[16:07:42]
 
2467532 · [审判长]:向原告交纳保证金的是原告?
[证人]:是的。
[审判长]:相关的收据和海关的担保凭单为何都是被告?
[证人]:担保凭单我没有看到过,我看到过的是海关付款通知书。
[16:09:23]
 
2467538 · [审判长]:通知书你如何拿到?
[证人]:海关开给秋某,然后秋某给陈某,陈某拿着通知书开车和我们一起去缴费。
[16:10:18]
 
2467543 · [审判长]:海关处罚结果是什么?
[证人]:扣除5000元。
[16:11:15]
 
2467544 · [审判长]:被告是如何拿到罚没书的?
[证人]:海关面对的就是当事人,不理睬代理人。
[16:12:11]
 
2467545 · [审判长]:被告有无到上海来具体处理这个事情?
[证人]:不清楚。他们不是我联系过来的。
[16:12:53]
 
2467548 · [审判长]:海关对于剩余保证金的退还有无通知原告?
[证人]:没有。
[审判长]:你们在什么情况下和海关联系?
[证人]:在接近年底的时间,我们问海关进展情况,他们说处理完了,钱会退给被告。
[16:14:12]
 
2467550 · [审判长]:剩余的25,000元保证金退还情况是否清楚?
[证人]:我打电话给海关,当时说钱将在两个星期内会退给被告,现在应该已经退还了。
[审判长]:询问的时间是否在退还委托书出具之前?
[证人]:第一次询问海关时,被告就出了委托书。
[16:16:12]
 
2467555 · [审判长]:这份退款委托书是否给过海关?
[证人]:没有给过,他们不理代理人。
[16:17:42]
 
2467557 · [人民陪审员]:海关何时放行的?
[证人]:我不清楚。
[人民陪审员]:放行后如何处理是否清楚?
[证人]:涉案货物最终不是我们安排出运的。
[16:19:05]
 
2467560 · [审判长]:对于QQ记录是否确认?
[证人]:确认,记录都在我手机中。
[审判长]:法庭现在休庭十分钟,双方核对QQ聊天记录。
[16:22:52]
 
2467588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时双方当事人对证人手机中的QQ记录进行了审核,原告发表一下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被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无法确认,退费委托书内容无法下载,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有何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打印出来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这是截取的内容不完整。
[16:44:27]
 
2467589 · [审判员]:证人对于申报要素被告是否向你提供过?
[证人]:提供过。
[16:45:28]
 
2467590 · [审判长]:现在证人可以退庭,庭后阅看笔录无误签字确认。
(证人退出法庭)
[16:45:58]
 
2467591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发表的证言的内容发表你们的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首先对于本案证人的出庭,原告是依据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庭合法期间内提出申请,由法庭允许后出庭的,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亲身经历的,所以原告认为证人的证言合法有效,与原告的证明事实相关联,可以采纳。
[16:47:42]
 
2467592 · [审判长]:被告发表对证人的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首先证人曾经就职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在今年2月,在起诉时证人还是原告的职工,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就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对于本案关键的代理费用的约定,委托书在昨天的谈话记录中仍未涉及,单份委托书在QQ中也没有保留电子原版,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从证人回答询问的过程中,原告在提问劳动关系时,还没有开始发问,证人就知道后续的问题,很明显,双方之间存在沟通,证人也当庭表示,认为交付给海关的委托书,最终并没有交付海关,同时缴款书的原件是被告交付给证人,其还确认保单中航次的信息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在后来被告解除代理委托之后,其仍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撤单。因此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16:52:21]
 
2467593 · [审判长]:原告申请的另外两个证人今天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今天没有到庭。
[审判长]:被告,你方是否知道这两人,他们能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两人没有到庭,他们已经离职,而且这两人已经提供了详细的证言。
[16:54:05]
 
2467594 · [审判长]:原告看一下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然后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需要询问一下被告,是否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就是这两人签字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可以证明这两份证人证言就是他们本人签字确认的。
[17:00:12]
 
246759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三份报告,被告认为属于证人证言,但是法庭可以注意到,原告向法庭申请秋某和陈某到庭作证,证明内容与被告提供的证言证人内容不一致,应当按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到庭作证。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三份报告无法证明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上面的签字是本人亲笔签字。民事诉讼法73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非有4种情况才可以不出庭,今天被告提出的理由与该法第73条的规定是相悖的,和新民诉法解释也是相悖的,所以证词的证明内容和证明对象不应该被法庭采信。 [17:07:48]  
2467596 · [审判长]:被告除了三份证据外还有何证据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九份证据,证据一,欧阳丹社保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明欧阳丹自2014年1月至8月在被告公司任职。证据二,邱雪社保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明邱某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公司任职。证据三,陈某社保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据四,劳动合同。证明陈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公司任职。证据五,货运代理费用支付凭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上海得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代费用人民币75,645元。证据六,QQ聊天记录。证明赵某于2014年7月10日曾要求欧某邮寄多份加盖被告公章的空白便签。证据七,产品购销合同。证明涉案货物的香港买方要求被告公司最迟于2014年7月第五周出货,赵的过错导致被告公司损失巨大。货物投保的被保险人系“高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公司,赵未将保单交由被告公司确认导致投保信息填写错误。证据八,财务原始单据粘贴单。证明被告公司2014年7月曾支取公司备用金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0元。证据九,快递面单。证明邱某于2014年11月14日将海关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原件邮寄给赵某,所有海关原始单据均系被告主动交付给赵代为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确认三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但是对于社保记录不予认可。原告不认可欧某在被告公司任职,被告为欧某交纳社保的时间是八个月,被告在没有向法庭提供欧某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或者欧某的离职报告或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待证事实不予认可。邱某的社保材料,被告没有提供原件。
[17:15:27]
 
2467597 · [审判员]:原告继续。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的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货运代理费支付凭证,真实性确认,对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QQ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原告不认可聊天记录的待证事实。被告认为原告员工曾经提出要将报关资料寄给原告,并加盖空白印章,这在货代行业是习惯做法,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认为该证据反而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就是赵某与欧某确认常州工厂的地址,欧某予以了确认,这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拖车,也与原告证据九互相印证。关于购销合同,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同时,原告也不能确认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该购销合同是由香港高盛公司盖章后交给被告的,这份购销合同首先应经由香港公证机关以及大陆认证机关进行公证、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被告应当提供高盛公司快递产品合同的快递单,高盛在香港,被告在福州,除了快递被告不可能取得原件,如果是以扫描件形式向被告发送的,被告仍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份产品购销合同的来源,所以我们对这份产品购销合同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提供的财务原始单据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7月23日欧某仍然在向原告经办人员赵某询问货物是否已经出运,以及提单是否已经签发,7月22日被告是如何知道会有49,000元的差旅费的,同样在被告提供证据的1—4,2014年7月28日、29日欧某仍然在向赵某询问货物在何处,货物是否已经上船,以及向赵某询问证据情况,根据被告提供的QQ记录,被告根本不知道本案争议已经发生,这个差旅费如何形成的。对于快递单,被告虽然没有提供快递单原件,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整个快递单和原告提供的抗辩证据的快递单是同一张快递单,被告在双方发生争议期间将快递单的收件人写为原告的赵某,可见被告已经对赵某是原告的员工履行职务行为予以认可或者说予以追认,所以原告认为就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17:30:57]
 
2467598 ·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确认合同是在香港签订,所以不需公证认证。
[17:33:09]
 
2467599 · [审判长]: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你与德翼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要证明什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明赵某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以被告委托德翼公司出运货物产生货代费用70,000多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70,000多元金额是要抗辩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认为有损失向原告主张。
[被告委托代理人]:作为抗辩抵消。
[原告委托代理人]:从货运代理协议中,哪里可以看出与本案的关联性?
[被告委托代理人]:合同的第一条从洋山运到土耳其。
[17:35:57]
 
24676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份货运代理合同是谁制作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不清楚。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和德翼公司约定了什么货运代理服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的货运代理服务。
[17:38:07]
 
24676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货运代理服务的费用如何计算?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约定的费用计算为75,645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货运代理协议中的第三条仓储责任,货代凭证能否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询问当事人。
[17:39:53]
 
24676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超期费等费用是否是德翼公司支付?
[被告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知道。
[原告委托代理人]:发票中显示的港杂费是什么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清楚。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邱某和陈某是携带现金到上海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携带现金。
[17:43:02]
 
24676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取的现金是否做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无关。
[原告委托代理人]:保证金是否已经退还?
[被告委托代理人]:还没有退还。
[17:45:44]
 
24676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货物从常州到洋山港区是谁来完成这个业务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联系的,具体哪个拖车公司被告不清楚。
[17:54:04]
 
246760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事实问题进行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双方对费用约定有无约定凭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货运委托书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双方的QQ记录。
[17:56:14]
 
24676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除了凭证外,有无和拖车公司的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已经向拖车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17:57:53]
 
2467607 · [审判员]:海关通知要交纳费用是通知谁?
[原告委托代理人]:先通知原告,我们通知了被告。
[审判员]:被告是否确认?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是亲自到海关去联系的。
[17:58:55]
 
2467608 · [审判员]:银行是否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向原告代理人陈述是海关告知指定的银行不接受转帐和电汇形式的,只接受现金。
[审判员]:被告是否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清楚。
[18:00:47]
 
2467609 · [审判长]:被告陈述海关罚没凭单是你们寄给赵某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是海关寄给我们公司,我们再给赵某。
[审判长]:海关保证金的退还你们是何时知道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海关没有通知我们办理,我们知道结案后可以退,但是不知道何时退,我们就把原件给赵某,让他退。
[18:02:56]
 
2467610 · [审判长]:你们有无要求赵某代办保证金退还手续?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在2014年11月还把缴款书寄给了赵某。
[审判长]:这些保证金现在还没有退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保证金没有退还是否向赵某询问过?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的,他告知不能由其办理,只能退到被告公司帐户,而且当时双方已经产生严重的纠纷,所以赵某不愿意办理退还手续。
[审判长]:你们有无向海关询问过保证金退还手续?
[被告委托代理人]:了解过,海关说必须拿到原件。
[审判长]:如果原件遗失需要如何补救?
[被告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具情况说明,具体需要与当事人核实。
[18:06:54]
 
2467611 · [审判长]:为何还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在外地,到上海不方便,而且海关保证金按照程序完全可以退还,且没有时限的要求,考虑到差旅成本,所以没有特意过来办理这个事情,之前也和海关联系过。
[审判长]:和海关谁联系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缉私科的宋科长,这个需要和当事人确认。
[18:08:57]
 
2467612 ·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涉案保证金的退还如何与海关联系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我们主动联系了海关,询问海关是否可以将保证金退还到原告帐户,海关回复只能退还到货主的帐户,因为发生纠纷后,海关对原告详细的披露并不是很公开,我们只是知道在2014年底被告将所有的手续材料交给了海关,所以引起了本案的诉争。我们曾经向海关发函,也和海关进行过交涉。
[审判长]:有无和被告联系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QQ联系过,因为这30,000元的费用是我们出的,我们要求被告把这保证金打到原告帐户上。被告认为和原告有纠纷,不愿意付给我们。
[18:11:48]
 
2467613 · [审判长]:保证金退还的委托书如何取得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当时和海关联系时就已经要求被告出具这份委托书,方便原告去和海关联系。
[18:13:21]
 
2467614 · [审判长]:保证金退还的收据原件是否还在原告这里?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根据海关程序,这笔保证金肯定是要退还给被告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不管本案的结果如何,本案退款肯定是需要被告进行办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原告,现在将保证金收据原件提交法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好的。
[18:15:51]
 
2467615 · [审判长]:涉案货物的实际出运有无重新投保?
[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庭后确认。
[18:19:27]
 
246761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无法回答的问题,请于2015年3月30日前书面答复法庭,如逾期未答复,将依据庭审情况作出认定。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归纳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关系;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车费等相关费用;3、涉案货物被海关扣押并罚款的原因是什么?4、由海关收取的保证金系应该由谁向海关支付?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同意,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无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无补充。
[18:22:33]
 
2467617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根据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现有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代理人一再否认,认为其与赵某个人发生了委托关系,经过法庭调查和原告举证,被告已经自认赵某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行为,而且原告已经提供了赵某的劳动手册和劳动合同以及代表原告与被告之间联系的电子数据,并且提供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发票等文件,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提供的没有到庭的陈某和邱某的证词也证明了2014年8月5日,陈某与邱某前往原告处找到了赵某,由此确认他们是在原告处找到赵某,赵某确系原告的工作人员,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快递单上也注明了原告的单位和签收人是赵某,不仅原告自认赵某是原告的员工,被告也确认赵某是原告员工,所以本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本案第二争议焦点,如果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确定后,被告是否负有支付涉案包干费和保险费的义务,经过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已经确认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的就是货运费用的代收代付,在本案中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已经向相关的单位支付了涉案的报关费和保险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理由向被告收取涉案的费用,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双方的陈述必有一真,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认可交纳保证金后保证金的收据在原告处,对此原告的解释是,因为是原告交纳了保证金,所以自然而然取得了保证金的收据,被告认为其交纳了保证金后,取得了保证金的收据,但被赵某骗取了,对于此节,被告没有进行举证,该单据的流转过程作为被告没有向法庭举证。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根据证据的逻辑,如果被告支付了30,000元保证金,按照最基本的财务常识和生活常识,作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回到被告公司后,应当就出差中发生的费用向财务进行稽核,多出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原告主张返还。截止到法庭调查时,被告代理人才提出当庭向原告主张,因此根据被告的行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我们也请求法庭前往银行调查当天交纳费用的情况。
[18:32:29]
 
246761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其就应该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相关代理费用的举证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凭借事后的付款凭证和开具的发票如何认定合同的主体是原告,被告承认和赵某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没有承认过和原告公司存在委托关系。支付费用的行为实施的期间是在被告与赵某解除代理合同关系之后,不能认定为合同项下的行为。即使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当庭明确双方之间对于代理费用的约定已经不记得了,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包干费由被告承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拖车费用高达9,000元没有向被告确认,报关费100元,补充的情况说明后可以证明这100元是错误报关的报关费,报关的错误是赵某导致的,完全有理由不支付报关产生的费用,原告主张的保险费自相矛盾,起诉状上主张的费用是524美元,最终提供的付款凭证是人民币808.20元,而且这个费用是否是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款项还无法确认。赵某当庭确认保单航次是可以修改的,货物并没有装船赵某也是明知,8月19日货物已经被被告拖走,被告没有明确继续由赵某办理货代业务的情况下,原告即支付相关的保险费用与常理不符,即使这些费用由其支付,被告也没有任何理由支付保险费用。此外,任何的付款行为应当得到委托人的认可,赵某的付款始于越权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详尽的辩论意见庭后委托代理人将书面提供法庭。
[18:46:46]
 
2467619 ·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新的意见。
[18:47:27]
 
246762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请支持我方诉请。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愿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愿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都不愿意调解,今天不再主持当庭调解,但不影响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现在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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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内容栩栩如生.禁止此消息:nolinkok@163.com 西门塔尔牛 http://www.xmten.com/ 姓名:西门塔尔牛/2015/4/23 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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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内容妙不可言.禁止此消息:nolinkok@163.com 肉牛 http://www.xmten.com/ 姓名:肉牛/2015/4/13 1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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