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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正在开庭-- 审理“公安为取证拖车 客车遭泡损索赔”案
添加时间: 2015-10-15 15:58:43 来源:平谷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593    字号:

 

2575565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代理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代理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1:56]
 

2575569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双方的出庭人员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
[原告]:我叫张某亮(男),1985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居民。
[被告代理人李]:被告一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道路清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新,董事长。我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我叫李新民,系被告的职工,住该单位。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领取上诉状等。
[被告代理人付]:被告一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道路清障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领取上诉状等。
[被告代理人万]:被告二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平谷区平谷北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山,支队长。我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我叫万福顺,系副支队长。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领取上诉状等。
[被告代理人王]:我系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另外一位委托代理人,我叫王鹏,系法制科科长,住该单位。代理权限:同上。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4:00]
 

2575600 · [被告一代理人付]:无异议。
[被告二代理人万]:无异议。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东亮与被告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道路清障服务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蕾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小红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一代理人付]: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代理人万]: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请判令被告交通队单独承担拖车费和停车费,二被告连带赔偿我车辆损失费5330元,ETC损毁400元。宣读起诉状(内容详见卷内起诉状)。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车辆是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也就是第二被告处理后委托我方进行存放的,交通事故后第二被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原告不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应该是行政诉讼。2、我单位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我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3、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我单位存放期间发生损失,因为原告提取车辆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二代理人万]:1、根据我方核实情况,原告没有因车辆被泡找过我单位,所以不认可所说损失。2、我方和被告一签订了保管协议书,根据第三项第七款,被告一应妥善保管涉案车辆,否则被告一应该进行赔偿。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审判员]:涉案车辆所有人是谁?
[原告]:是我,2013年4月8日过户一次,最初是2006年买的。
[09:28:39]
 

2575666 · [审判员]:原告车辆损失情况。
[原告]:就是前杠和前挡风玻璃。车辆的行车系统和电路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受损,这部分损失是因为车辆被泡之后造成的。而且我的车里面的内饰如地胶和脚垫,因为被泡之后就发毛,有细菌,需要多次清洗,弄了3次。
[被告一代理人付]:不清楚事故后车辆情况。
[被告二代理人万]:我方提交了现场照片,以照片为准。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此次要求的损失的维修时间?
[原告]:以我提交的票据为准,2014年9月7日维修800元整发票,2014年10月2日1000元的收据,2015年2月6日20张50元的发票是补开的2014年10月2日的发票。2014年11月份又修理了一次,我这次带来了500元的发票,但是没有收据。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一付]:不认可原告的说法,地胶也就400元,且涉案车辆已经使用了10年,也不用铺三次地胶。且原告事发后一直没有找第一被告主张赔偿。
[被告代理人二万]:原告并没有来找我单位进行过相关损失的索赔,我方并不知情。
[原告]:我修的不止是地胶,还有出风口,座椅、坐垫,因为泡,都糟了,还有臭味,不能一次清洗完成,所以才有清新剂等内容。地胶也不是400元就能完成。
[被告代理人一付]:被告一并没有参与维修过程,所以不确定损失大小,维修是否必须。
[09:38:48]
 

2575705 · [审判员]:原告,ETC装到哪里了?
[原告]:风挡玻璃上了,在玻璃掉了但是ETC还在上面粘连着。ETC在事故中没有坏,是给我泡坏的,坏的ETC我不清楚放哪了。
[被告一代理人付]: 我方提交车辆到我中心前的照片,上面没有ETC显示,就看不到原物。
[被告二代理人万]:ETC如果在车辆上,也可能因为交通事故就损坏了,玻璃掉了,原告自己应该将ETC取走,否则产生相应的损失,也不应我方赔偿。
[被告一代理人付]:原告不能证明ETC是因交通事故还是保管产生损失。
[原告]:车辆是被告二强行拖走的,我根本就没有时间取东西。拖车费和停车费就不应该收。
[审判员]:拖车费和停车费是行政法处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
[原告]:不主张行政权利,就主张民事赔偿。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事实、证据补充?
[原告]:我和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被告负有保管义务,现在出现损失,被告应该赔偿。如果被告不认可照片上是否是ETC,我申请鉴定是否是ETC。
[被告一代理人付]:鉴定没有意义,还应该证明ETC是如何损坏的。没有其他补充。
[被告二代理人万]:拖车是根据情况必须发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都是有法律依据收取的,我方都是按照法律办理的。
[原告]:保险公司也可以给我免费拖车,我没有允许被告二拖车。
[09:55:30]
 

2575833 · [审判员]:双方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2015年3月2日300元的发票,行驶本,一张录像光盘,证明车辆被泡情况,也能看到ETC。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付]:行驶本复印件没有异议。定额发票六张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关联性,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
[被告二代理人万]:同意第一被告的观点。
[审判员]:书记员播放录像光盘(播放),双方什么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李]:我没有看到泡的水,只是看到下雨,无法看出原告所述的整车线路、电路被泡。
[被告一代理人付]:从座位看没有水泡的结构,垫子有一部分潮湿,但是达不到被泡的程度。录像上虽然显示有ETC,但是从录像上恰恰能反映出那样的小雨不会对ETC造成损坏。且现在原告不能提交原ETC,更不能证明是否是泡损坏。
[被告二代理人万]:同意第一被告的观点。ETC不排除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事故造成玻璃损坏了,原告也应该把ETC卡取下来的。
[审判员]:风挡玻璃如何损坏的?
[原告]:事故是撞人,人的胳膊肘撞到风挡玻璃。ETC不好取,且交通队也绝对不会让我将ETC拿走。8月30日事故发生的时候,天就在下雨,之后也下了几次雨,保管机构应该知道雨淋和泡着都会对车辆造成损失,保管机构应该采取措施合理保管。
[被告一代理人付]:风挡玻璃上的ETC位置看的出来,受交通事故撞击力相当大,ETC损坏和保管没有关系。
[10:13:51]
 

2575939 · [被告二代理人万]:ETC是电子产品,受到交通事故的撞击之后,就会损坏,不是保管产生的损坏。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两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
[审判员]: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照片和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这两个证据也能看出现场和车的情况。事故发生后测速是30-50迈,车速不快,且是我先撞了一下之后那个人的胳膊肘才撞了风挡玻璃,ETC不至于损坏,ETC就是保管不善损坏的。二被告之间的合同恰恰证明他们应该尽妥善保管义务。
[被告一代理人付]:认可三证据。我方和被告二之间存在合同,和原告不存在合同。
[审判员]:下面出示本院在平谷区气象局调取的气象凭证,双方就此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认可。
[被告一代理人付]:真实性认可,但是并没有说明降雨程度是大中小雨,所以不能证明损失和天气的关联程度。
[被告二代理人万]:认可。气象局并没有说是大雨和暴雨,不能证明对车辆构成浸泡。
[原告]:照片和视频能看出车里至少还有五厘米以上的水。
[被告二代理人万]:如果有五厘米的水,那东西都浮起来了。
[被告一代理人付]:经过看照片,显示是车的后部有存水,但是车是前方损坏,所以后部存水不合理。
[原告]:我要写材料申请对车内是否存水进行鉴定。
[审判员]:下面出示本院的调查笔录(宣读),双方发表意见。
[原告]:认可,没有意见。
[10:36:33]
 

2576020 · [被告代理人一付]:这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金海汽车修理站不具备对汽车设备损坏的成因进行鉴定的资格,车辆是大众车型,原告应该去专业的4S店进行维修,是否需要对全车的线路进行维修,需要专业意见确定。
[被告一代理人李]:车内的电脑,被全泡了才有可能损坏。从原告提交的情况来看,原告车辆也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而修全车线。
[被告二代理人万]:交通事故的撞击力很大,有可能将车辆里的线路,包括电脑损坏,我认为修理厂在笔录中所述的不能成立。如果原告是换了车辆部分配件,那应该将旧件提供。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我有停车场给我开具的发票,我们之间有保管关系,应该有合理保管义务现在造成损坏,应该赔偿。交通队没有经过我同意,咨询其他方案,将我的车辆强行拖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全车线路和电脑因为遭受雨淋也可能产生损失,不一定非得泡到,风挡掉了之后,车内肯定会淋雨。原告如果认为我的车辆后部存水是伪造证据,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二被告的合同里面都已经写明了应该如何妥善保管车辆,这也能证明我的请求的合理性。
[被告一代理人付]:原告应该就其主张的侵权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述的车辆地胶、脚垫、ETC等损坏情况,原告虽然提交了部分票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的损失和被告一的行为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坚持庭审中的答辩和质证意见。
[被告二代理人万]:我方作为被告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方处理原告交通事故行为都是走的合法程序和手续。我方和另一被告之间有保管合同,即使涉案车辆发生了相应的损失,我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气象局的说明不能证明降雨条件足以造成原告的损失。综上,原告的请求缺乏证据。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可以调解一下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代理人付]: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被告二代理人万]: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审判员]:(敲槌)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后签字。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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