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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正在开庭-- 一起不服国土行政决定一案
添加时间: 2015-6-3 20:55:25 来源:资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08    字号:

 

·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安排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就座;由各方出庭人员签到。 [15:31:24]  

250651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32:03]
 

250651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15:37:12]  

250651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15:37:41]  

2506516 · [审判长]:(敲击击槌)资兴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15:37:51]  

2506525 · [审判长]:本庭依法审理的是原告黄丹华、黄清华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决定一案。 [15:38:11]  

2506526 · [审判长]:原告黄丹华、黄清华不服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资国土资函[2014]153号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黄清华、黄丹华限期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并交出土地的决定和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郴国土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 [15:38:22]  

2506527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15:39:24]  

2506528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15:39:45]  

2506529 · [原告1]:黄丹华,男。 [15:40:07]  

2506530 · [原告2]:黄清华,女。 [15:40:19]  

2506531 · [委托代理人]:黄建斌,男,系原告黄清华丈夫,特别授权。 [15:40:34]  

2506532 · [原告代理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15:40:57]  

2506533 · [被告1]: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铁钢,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15:41:17]
 

2506534 · [被告2]: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一华,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梦薇,女,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15:41:50]
 

250653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5:42:14]  

2506537 · [原告1]:无异议。 [15:42:43]  

2506538 · [原告2]:无异议。 [15:42:53]  

2506539 · [被告1]:无异议。 [15:43:07]  

2506540 · [被告2]:无异议。 [15:43:18]  

2506541 · [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15:43:26]  

25065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本庭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谢铭航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赵明、人民陪审员黄丰辉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谢铭航主审本案,由书记员王晶晶担任法庭记录。 [15:43:55]  

25065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4)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提出证据;申请证据保全。
(5)有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6)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评价收集证据。
[15:44:04]
 

250655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15:44:32]  

2506552 · [原告1]: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44:54]  

2506553 · [原告2]: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45:45]  

2506554 · [被1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45:57]  

2506556 · [被2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46:07]  

2506557 · [审判长]:本案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审理本案。 [15:46:36]  

250655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15:46:44]  

2506559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宣读行政诉讼起诉状 [15:47:02]  

2506565 ·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请被告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5:47:40]  

2506569 · [被1代理人 陈康]:宣读答辩状 [15:52:01]  

2506572 · [被2代理人 陈德军]:宣读答辩状 [15:52:56]  

250657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在请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出示证据。 [15:55:11]  

2506591 · [被1代理人 陈康]:1、组织机构代码证;2、常住人口登记卡(黄九成);3、居民身份证(黄九成);4、集体土地使用证资集用(2009)第0201001100号;5、协议书;6、常住人口登记卡(黄丹华);7、居民身份证(黄丹华);8、土地登记卡(黄丹华);9、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资集用(2009)第0201001101-1号;10、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7987号;11、常住人口登记卡(黄清华);12、居民身份证(黄清华);13、土地登记卡(黄清华);1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资集用(2009)第0201001101号;15、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7985号;16、土地征收协议书;17、进账单;18、朝门路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确认表;19、关于对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朝门三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情况的公示;20、异议书;21、关于黄丹华、黄清华房屋拆迁的补偿及安置情况说明;22、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资国土资告字[2014]1号);23、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送达回执;24、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送达照片;25、拆迁补偿告知书(资国土告字[2014]1号);26、拆迁补偿告知书送达回执;27、拆迁补偿告知书送达照片;28、房屋拆迁补偿领款通知书;29、房屋拆迁补偿领款通知书送达回执;30、房屋拆迁补偿领款通知书送达照片;31、房屋拆迁补偿款拨付票据;32、通知书;33、拟征地补偿方案告知书;34、拟征地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回执;35、拟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36、拟征地补偿方案告知书公示照片;37、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议;38、关于不要求听证的回复;39、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979号;40、资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资政公[2014]第18号);4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42、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16号);43、土地征收方案、安置方案公示照片;44、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和听证告知书;4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46、异议书;47、补偿要求;48、《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黄清华、黄丹华限期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并交出土地的决定》(资国土资函[2014]153号);49、国内标准快递单;50、短信回复;51、法律文书送达回证;5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53、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资国土资告字[2015]6号);54、房屋拆迁过渡费及搬家补助费领款通知书;55、关于通知黄九成等三户领取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费的说明;56、朝门路项目拆迁相关补偿款汇总表;57、2015年4月唐洞街道片征地拆迁相关补偿款项汇总表;58、征地拆迁款票据。 [15:55:26]  

2506592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16:03:34]  

2506597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对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20、39无异议;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它是先征地后审批的,原告的宅基地是否在其范围内有异议;对证据17土地补偿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未见到其原件;对证据18有异议,确认表的时间为2013年11月左右,该表由被告单方制作,没有经产权人即原告进行确认和签字,也未送达给我方当事人,该确认表不合法;对证据19有异议,文件的公章是资兴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该中心无权限做出该情况公示,亦是先征地再审批的文件,我方也没见过该文件;认为证据21是被告方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对证据22、23、24、25、26、27、28、29、30有异议,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拆迁补偿领款通知书等我原告方没有收到,也不清楚有留置送达;对证据31无异议,但是账款是否给原告我方不清楚,证据32通知书我方没有收到;对证据33、34、35、36、37、38有异议,拟征地方案告知书我方没有看到,放弃听证系社区行为,我原告方没有得知该相关权利;对证据40我方没有看到,没有依法公告公示,对证据41、42、43、44、45、46、47、48、49、50、51、52无异议;证据53、54、55、56、57、58与本案无关联,不进行质证。 [16:10:02]  

2506598 · [审判长]:对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20原告未提出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证据16、17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进行确认;对证据18、1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提出异议,由合议庭合议后再确认;证据22、23、24、25、26、27、28、29、30,文书及送达有图片佐证,本庭当庭予以确认;证据31、32、33、34、35、36、37、38、39、40,原告提出异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证据41、42、43、44、45、46、47、48、49、50、51、52,原告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证据53、54、55、56、57、58本庭予以确认;证据53、54、55、56、57、58与本案无关联,不进行质证,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6:25:09]  

250660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出示证据。 [16:26:49]  

2506609 · [被2代理人 陈德军]:1、证据复议申请表;2、听证申请书;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答复书;5、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复议证据材料;6、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听证会签到表;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6:27:14]  

2506610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16:30:50]  

2506620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被2的复议决定书适用了事后补偿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复议程序、延期审理等没有异议。 [16:31:10]  

2506621 · [审判长]:对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庭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考虑,经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6:32:41]  

2506622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16:34:02]  

2506627 · [原告代理人]:1、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3、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4、行政复议决定书;5、法(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以及法释(2011)20号司法解释,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6、天f淘舜锕愠≈靡导苹?椋?、汇源名邸置业计划书,证据6、7系同类地段价格情况,证明被告给原告的补偿价格相比明显偏低;8、湘建兴估资字(2014)第ZX-001号评估报告书;9、异议书及补偿要求;10、门面、住房租赁合同;11、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 [16:39:24]  

2506628 · [审判长]:下面由被方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16:42:12]  

2506632 · [被1代理人 陈铁钢]:对证据1、2、3、4、9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不能作为证据,属法律适用问题;对证据6、7、10真实性有异议,和本案也无关联性,两者土地的性质不同不能拿来类比;证据8不是我方做出的,对其有异议;证据11是规定性文件,不予质证。 [16:45:35]  

2506633 · [被2代理人 陈德军]:对证据1、2、3、4、9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本案情况不能适用该法条,原告已经进行过补偿,不能再适用国有土地上补偿;对证据6、7、10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两者土地性质不同,不能类比;证据8有异议;证据11是规定性文件,不予质证。 [16:47:22]  

250663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16:49:00]  

2506635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16:50:43]  

2506828 · [被1代理人]:没有了。 [16:51:51]  

2506829 · [被2代理人]:没有了。 [16:52:06]  

2506830 · [审判长]:对原告提交的资料,本合议庭进一步合议后综合全案案情予以考虑。 [16:52:20]  

250683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问题提问? [16:52:35]  

2506832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原告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区规范范围。 [16:52:48]  

2506833 · [被1代理人 陈铁钢]:是的。 [16:53:03]  

2506834 · [被1代理人]:无问题提问。 [16:53:20]  

2506835 · [被2代理人]:无问题提问。 [16:53:33]  

250683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助理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争议焦点问题(法律适用、适用标准等)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相互攻击、辱骂。现在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53:50]  

2506837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首先,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行为违法,第一,2014年11月5日批准征地,但实际被告在2013年即开始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先征收后审批;第二,没有履行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征地情况的义务,原告房屋在拟征地范围内却没被告知任何权利义务;第三,被告没有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类、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以及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和签字,属于缺乏征收报批材料,系程序违法;第四,被告没有组织征地听证,社区不能完全代表原告及相关住户的合法权利;第五,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告知下达未满15日及作出并下达处理决定;在2014年1月拆迁办做出的文件、拆迁安置告知书等属于违法下达。其次,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决定实体违法,第一,被告对于没有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系不合法行政程序;第二,对资兴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的先关材料一并审查,超越我方申请复议的范围,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第三,对一些补充材料进行了认定。再次,资兴国土资源局没有给原告合理的补偿,应当参照2011年20号司法解释进行补偿。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资国土资函[2014]153号处理决定书。 [16:54:08]  

2506838 · [原告1]:没有补充的。 [16:56:38]  

2506839 · [原告2]:没有补充的。 [16:57:51]  

2506840 · [审判长]: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58:09]  

2506841 · [被1代理人 陈铁钢]:第一,我方在答辩状已经释明,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2011年开始立项、规划、设计,涉案征收范围朝门路不是单独一个项目,而是其配套子项目,项目用地方面我们实行分批、分年度报批,涉案项目是2014年审批的,不存在先征地后审批的问题。第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区别,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也不一样,房屋和土地也要进行分开评估,原告错误地将两者混淆。第三,我方的入户调查情况是,街道、指挥部、国土局拆迁中心组成入户调查组,其他调查住户在调查清单上签字确认,在拆迁过程中我方都采取多种、不同方式对文件进行送达,告知原告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6:58:26]  

2506842 · [被2代理人 陈德军]:我方在答辩状的基础上补充代理意见,第一,关于原告方提出的对征收土地地类、面积等的确认提出异议,原告采用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该审批单由湖南省政府下发,将我两方列为被告主体错误,故告知权利义务没有依据。第二,原告提出补偿标准等没有签字的问题,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送达和告知,原告拒不签字,不能阻止项目的正常进行。第三,关于社区不要求听证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省政府审批之前的文件有异议应当向省政府提出异议,且是否听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第四,关于现在复议新证据问题,该类证据是可以采信的,过度安置费现在仍在发生,是合法的新证据,应当予以采纳。第五,关于司法解释2011第20号,本案已经进行了安置补偿,因为不存在该前提不能适用该法律解释。 [17:05:54]  

2506843 ·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7:09:51]  

2506844 · [被1代理人 陈康]:就未组织听证问题,原告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17:10:32]  

2506845 · [被2代理人 李梦薇]:没有补充意见。 [17:11:20]  

2506846 · [原告代理人 唐朝新]:针对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辩论意见,不听证问题需要明确法律法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失效也要有相关材料。 [17:12:17]  

2506847 · [被1代理人 陈铁钢]:对朝门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我方2014年到社区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征求了意见,代表大会做出了不要求听证的决议,对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我方也多次与原告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范围内进行沟通。 [17:13:40]  

250684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17:17:33]  

2506849 · [审判长]: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7:18:59]  

2506850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7:20:18]  

2506851 · [被1代理人 陈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26:41]  

2506852 · [被2代理人 陈德军]: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27:02]  

2506853 · [审判长]:(合议庭合议)原告黄丹华、黄清华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决定一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不当庭宣判,择日宣判,宣判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7:27:18]  

2506854 · [审判长]:原告黄丹华、黄清华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决定一案现在休庭(击法槌)。 [17:27:30]  

2506855 · [书记员]:请各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如有误请补正,如无误请签名。 [1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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